保護債票持有人國際受託人公司案

保護債票持有人國際受託人公司案(InternationalTrus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Bondholders A.G.Case)英國上議院1957年判決的案件。1917年2月1日英國政府在紐約金融市場採用短期有擔保票據的形式募債2.5億美元,此種票據可轉換成1937年清償的債券。票據和債券可由持有人選擇在紐約按1917年2月1日美國金幣標準純度和重量支付美國金幣,或在倫敦按1英鎊合4.86號美元的比率支付英鎊,其利息按5一%每年分兩次以同樣方式支付。1933年6月,美國國會兩院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聯合決議,宣布美元債務所附帶的一切金幣條款和金值條款違反公共政策,所有在決議通過以前或以後締結的美元債務,可用在支付時合法的任何貨幣按一美元對一美元的比率清償。保護債票持有人國際受託人公司是這種債券的持有人。請求英國財政部宜布保障其權利。本案的問題是:債券持有人有權在紐約按付款時黃金價支付債券票面價值所代表的黃金呢?還是僅有權在紐約按貶值了的美元紙幣支付?初審認為契約準據法為英國法,但該金條款為金幣條款,因美國國會決議而不能履行。抗訴法院認為該金條款是金值條款,因契約準據法是英國法,不受上述決議影響。財政部抗訴於上議院。上議院的判決批駁了在一國的政府為契約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約準據法必然是該國法律的意見,認為不管政府是否為當事人一方,契約的準據法取決於當事人在契約中表示的意思,或由契約的條款和有關情況推論出來的意思。本案票據在美國發行。以美國貨幣表示面值,作為一種選擇,可以在美國參照美國金幣價值支付。票據是由在美國簽訂的出質協定擔保,向一家美國公司存放出質物品,該項出質物品顯然是依美國法律規定的條件存放,按美國法律處理。雖然當事人也可選擇票據在英國支付,並且票據規定支付時不扣除英國稅款,特別是借款者是英國政府,這是傾向於不以美國法作為該契約準據法的一些反面因素。但是在英國支付的義務也是由該出質協定擔保的。至於英國免稅條款則一般可以規定在任何政府負擔支付責任的契約中。在衡量一切情況後,上議院不能不得出該契約的準據法是美國法,即紐約州法的結論。債券是由持有人任意用未到期的票據轉換成的,票據和債券所體現的債務,除了到期的時間不同以外,其他條件沒有實質區別。既然票據的準據法是美國法,則由票據轉換成的債券一定也受同一法律的支配。因此,上議院廢棄了抗訴法院的判決,認為適用美國法的結果,該金幣條款已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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