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國發〔2014〕8號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參保管理,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統一和完善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4〕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保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推動與居民參加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撫恤優待等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不斷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待遇形式。

第二章參保管理

第四條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市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參保可以家庭(戶)為參保單位或個人參加,以常住人口戶口簿為參保的基本依據。
第六條參保人(含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在30日內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手續。
第七條參保人有權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參加養老保險和繳費等情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八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為:參保人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構成。
第九條個人繳費。參保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目前設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第十條參保人根據自身經濟狀況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繳費。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檔次。
繳費標準根據上級規定和依據經濟發展、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繳費實行金融服務部門代扣代繳。參保人應將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社會保障卡(養老保險存摺或卡)內,由金融服務部門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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