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湖政發〔2014〕2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6日
通知,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個人賬戶,第三章 領取條件和待遇標準,第七章 附 則,

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全文

湖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健全統籌城鄉養老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4〕28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覆蓋城鄉、惠及全民,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二是堅持政府主導與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三是堅持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健全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四是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完善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機制。
第四條參保範圍。具有湖州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個人賬戶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湖州市區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2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2000元10個檔次。今後,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各縣根據實際合理設定當地的繳費檔次和標準,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個體勞動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參保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
第七條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補貼。社會統籌基金由財政提供,主要用於支付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個人繳費補貼、繳費年限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各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除國家、省財政補助以外的剩餘部分,由市財政補助50%。
政府財政對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第一、二檔補貼40元,第三、四、五檔補貼80元,第六、七檔補貼100元,第八、九、十檔補貼120元。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特殊計生家庭(計畫生育獨生子女家庭傷病殘、死亡和困難戶),繳費補貼為每人每年400元;對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00%至150%之間的其他持證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繳費補貼為每人每年200元(可以抵繳個人繳費)。各縣根據實際合理確定當地政府補貼標準,其中對選擇5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繳費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80元。
今後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根據省政府檔案及湖州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九條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計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死亡後,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補貼資金餘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參保人因特殊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給予保留,並不間斷計息。續繳時可選擇續繳當年的繳費檔次補繳中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補繳不足年限的,補繳時可選擇補繳當年的繳費檔次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補貼。

第三章 領取條件和待遇標準

第十條領取條件。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滿60周歲(即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繼續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即1965年1月1日後出生)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在年滿60周歲次月起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即1950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間出生)的人員,如在2014年7月11日及以後參保的,應逐年繳費,一次性補足15年後,在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如在2014年7月11日前已參保的,應按年繳費,在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允許補繳,一次性補足15年後,在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要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
參保人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規定計息。服刑期滿後,可按本辦法繼續繳費或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服刑期間待遇不予追補。
第十一條 待遇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11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按繳費年限分段累加計發:繳費年限為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對2014年7月11日前已參保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繳費5年以下(含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年1元計發;繳費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下(含10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1年2元計發;繳費年限11年以上(含11年)、15年以下(含15年)的,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1年3元計發。
對年滿80周歲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給予30元的高齡補貼。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
第十二條復員退伍軍人養老金計發辦法。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齡視同繳費,在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待遇的同時,每人每月再加發40元優待養老金(優待養老金標準由省里統一調整)。
復員退伍軍人的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賬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當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加上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1年按1年算)計算賬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
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
復員退伍軍人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和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他參保人員相同。
第十三條養老金調整機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省政府規定,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四章 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六章 組織管理、經辦服務和信息化建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湖旅遊度假區轄區內的城鄉居民參加吳興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區管委會應做好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宣傳等相關工作,承擔相應的政府補貼,並與吳興區做好資金結算工作。
第二十三條吳興區、南潯區按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修訂完善本地區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1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州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湖政發〔2009〕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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