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憲法

俄羅斯聯邦憲法

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的制定,經歷了兩個階段:蘇聯解體前階段和解體後階段。前階段的憲法改變了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國家性質,宣布要建立三權分立總統制共和國。後一階段的憲法即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現行憲法。現行憲法確認了蘇聯劇變、俄羅斯獨立的事實;確立了法國式總統制,賦予總統極大權力,而且比法國總統權力大得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俄羅斯聯邦憲法 
  • 外文名:Конституция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通過時間:1993-12-12
前言,憲法基礎,權利自由,解讀,意義,歷史發展,

前言

我們,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運聯合起來的多民族的俄羅斯聯邦人民,確認人的權利和自由、公民和睦與和諧,維護歷史形成的國家統一,依循普遍公認的各民族平等和自決的原則,緬懷將對祖國的熱愛與尊重、對善良與正義的信念傳遞給我們的先輩,復興俄羅斯主權的國體並確認其民主基礎的不可動搖性,努力保證俄羅斯的繁榮和昌盛,基於為自己的祖國而對當代和後代所承擔的責任,意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一部分,特通過俄羅斯聯邦憲法。

憲法基礎

第一條
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具有共和制政體的民主的、聯邦制的法治國家。
2.國名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意義相同。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與自由是最高價值。承認、遵循和捍衛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義務。
第三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者和權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行使自己的權力。
3.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現。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依照聯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主權及於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憲法和聯邦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3.俄羅斯聯邦保證自己的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共和國、邊疆區、、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的平等主體組成。
2.共和國(國家)擁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區、州、聯邦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擁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建立在它的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統一、在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之間劃分管轄對象和職權、俄羅斯聯邦各民族平等與自決的基礎上。
4.在同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係方面,俄羅斯聯邦所有主體平等。
第六條
1.俄羅斯聯邦國籍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它是統一的和平等的,無論其獲得理由如何。
2.俄羅斯聯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內都擁有俄羅斯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等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自己的國籍或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社會國家,其政策目的在於創造保證人的體面生活與自由發展的條件。
2.在俄羅斯聯邦,人的勞動與健康受到保護,規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勞動報酬,保證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廢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社會服務系統,規定國家退休金、補助金和社會保護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保障經濟空間的統一,商品、服務和財政資金的自由轉移、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作為在相應區域內居住的人民生活與活動的基礎得到利用和保護。
2.土地和其他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所有財產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條 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來實現。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的機構是獨立的。
第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所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劃分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關的管轄範圍和許可權由本憲法和有關劃分管轄範圍與許可權的聯邦條約和其他條約予以實現。
第十二條 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列入國家權力機關係統。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多樣性。
2.任何意識形態不得被確立為國家的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化、多黨制
4.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為旨在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性、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團體的建立和活動,禁止建立軍事組織,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世俗國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規定為國教或必須服從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並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俄羅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並適用。俄羅斯聯邦所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檔案不得同俄羅斯聯邦憲法相牴觸。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團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
3.法律應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適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不得適用,如果它們未正式公布為眾所周知的話。
4.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及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所規定的規則,則適用國際條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其他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基礎相牴觸。

權利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並根據本憲法承認和保障人與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可讓與的,屬於每個人與生俱有的。
3.實現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 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們規定著法律的意圖、內容和適用、立法權和執行權、地方自治的活動並受到司法保證。
第十九條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平等,不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和職務狀況、居住地點、宗教態度、信仰、對社會團體的歸屬關係以及其他情況。禁止因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屬性而對公民權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擁有同等的權利和自由並擁有實現權利和自由的同等條件。
第二十條
1.每個人都有生存權
2.在廢除死刑前,通過聯邦法律規定,死刑是在為被告提供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的權利的情況下,針對謀害生命的特別嚴重犯罪而採取的極端懲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
1.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任何東西均不得成為詆毀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應遭受刑訊、暴行、其他殘酷的或有損人格的對待或處罰。任何人未經自願同意不得經受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只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允許逮捕、關押和監禁。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不得將人關押48小時以上。
第二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個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維護其榮譽和良好聲譽的權利。
2.每個人都有通訊、電話交談、郵政及電報和其他交際秘密的權利。只有根據法庭決定才可限制這一權利。
第二十四條
1.未經本人同意不得蒐集、保存、利用和擴散有關其私生活材料。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保證每個人均有可能接觸直接涉及其權利和自由的檔案與資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規定的話。
第二十五條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無權違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根據法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1.每個人都有權確定並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規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
2.每個人都有使用母語、自由選擇交際、教育、學習和創作語言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1.合法地處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每個人都有自由遷徙、選擇逗留和居住地點的權利。
2.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離開俄羅斯聯邦國境。俄羅斯聯邦公民有不受阻礙地返回俄羅斯聯邦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保障每個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單獨地或與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據這些信念進行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1.保障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不許進行激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視與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論。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信念或予以放棄。
4.每個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蒐集、獲取、轉交、生產和傳播信息的權利。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
5.保障輿論自由。禁止新聞檢查
第三十條
1.每個人都有結社權,包括成立工會以保護其利益的權利。保障社會團體的活動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團體或者留在團體中。
第三十一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和平集會、不攜帶武器、舉行會議、集會示威、遊行和慶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直接或通過自己的代表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選舉或被選入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參加公決的權利。
3.法院確認為無行為能力的以及根據法院判決關押在剝奪自由地點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進入國家機關的平等機遇。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參與履行司法職能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有親自訴諸於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以及向這些機關發出個人的和集體的呼籲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1.每個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經濟活動的權利。
2.不允許進行旨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1.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2.每個人都有權擁有為其所有的財產,有權單獨地或與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處分其財產。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剝奪其財產,除非根據法院決定。為了國家需要強行沒收財產只能在預先作出等價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4.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聯會組織有權擁有作為私有財產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占有、使用和處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實現,如果這不對環境造成損害、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話。
3.使用土地的條件和程式根據聯邦法律加以規定。
第三十七條
1.勞動自由。每個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選擇活動種類和職業的權利。
2.禁止強制勞動。
3.每個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獲得不帶任何歧視的和不低於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勞動報酬額度的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免於失業的權利。
4.承認利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加以解決的個人或集體的勞動爭議權,包括罷工權。
5.每個人都有休息權。保障根據勞動契約而工作的人享受聯邦法律所規定的工作日長度、休息日和假日、帶薪年假。
第三十八條
1.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2.關懷子女和子女的培養是父母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3.年滿18歲的有勞動能力的子女應關懷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條
1.在患病、致殘、失去供養人、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對每個人按照年齡提供社會保障。
2.國家退休金和社會救濟金由法律規定。
3.鼓勵志願的社會保障,建立補充的社會保障形式和慈善事業。
第四十條
1.每個人都有獲得住宅的權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住宅。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鼓勵住宅建設,為實現住宅權創造條件。
3.向貧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無償提供住宅,或者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條例由國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價支付。
第四十一條
1.每個人都有保持健康和醫療幫助的權利。在國家和市政醫療機關中依靠相應的預算、保險金和其他收入為居民提供無償的醫療幫助。
2.在俄羅斯聯邦,為保持和加強居民健康的聯邦綱領提供財政保障,採取發展國家、市政和私人衛生體系的措施,鼓勵有助於加強人的健康、發展體育運動、生態和衛生防疫條件的活動。
3.公職人員隱匿威脅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實與情況要依照聯邦法律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被通報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因破壞生態損害其健康或財產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2.保障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的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費性。
3.每個人都有權在競爭的基礎上獲得在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礎普通教育為義務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應保證使孩子受到基礎普通教育。
5.俄羅斯聯邦規定聯邦的國家教育標準,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條
1.保障每個人的文學、藝術、科學、技術和其他類別的創作、教授自由。智慧財產權受國家保護。
2.每個人都有參與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設施的權利,都有接觸文化珍品的權利。
3.每個人都必須關心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珍惜歷史文物。
第四十五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國家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
2.每個人都有權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維護其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條
1.保障對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護。
2.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和行為(或不作為),可以向法院投訴。
3.每個人都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訴諸於維護人權與自由的國際組織,如果現有受法律保護的所有國內手段都已用盡的話。
第四十七條
1.任何人不得被剝奪在法律劃歸管轄的法庭上並由相應的法官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被控實施犯罪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陪審員參與審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條
1.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法律幫助是免費的。
2.每個被監禁人、關押和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從其被監禁、關押或起訴時起即有權利用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1.每個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式以證實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之前均為無罪。
2.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無法排除的有罪的懷疑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第五十條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許利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而獲得的證據。
3.每個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權要求上級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式內重新審議判決,都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
第五十一條
1.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對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親屬作證,近親屬的範圍由聯邦法律規定。
2.免除提供證據的義務的其他情況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犯罪和濫用職權的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證受害者訴諸於司法活動並得到受害賠償。
第五十三條 每個人都有權要求國家對國家權力機關或其公職人員非法行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1.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為發生時不被認為違法的行為負責。如果違法行為發生後其責任已被撤銷或減輕,則適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列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應作出否定或損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認的權利和自由的解釋。
2.在俄羅斯聯邦不得頒布廢除或損害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能在捍衛憲法制度基礎、他人的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保證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須的限度內,由聯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條
1.在為保證公民安全和捍衛憲法制度、根據聯邦憲法性法律實行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時對權利和自由規定某些限制。
2.在具備理由並遵循聯邦憲法性法律所規定的程式的情況下,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實行緊急狀態。
3.不應限制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1款)、第24條、第28條、第34條(第1款)、第40條(第1款)、第46—54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條 每個人都必須繳納合法規定的稅款和籌金。規定新稅金或使納稅人狀況惡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條 每個人都必須愛護自然和環境,珍惜自然財富。
第五十九條
1.保衛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職責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依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俄羅斯聯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與服兵役相背離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有權以選擇文職代替兵役。
第六十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自18歲起即可完全獨立實現其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六十一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聯邦境外或者引渡給其他國家。
2.俄羅斯聯邦保障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護和庇護。
第六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擁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不損害其權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羅斯國籍而產生的義務,如果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未作其他規定的話。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同樣的權利和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根據普遍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為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提供政治避難
2.俄羅斯聯邦不允許將因為政治信念以及因為俄羅斯聯邦不承認為犯罪的行為(或不作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給外國。引渡被控實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國服刑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條款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礎,非經本憲法規定的程式不得修改。
(因條文過長,具體法律可參考俄羅斯外交部網站相關中文頁面參考資料)

解讀

鑒於很多人還沒有讀過俄羅斯聯邦憲法,而該憲法目前只有我本人進行了中文翻譯,憲法非常長,我今天把其中一些重要條款給大家看一下。
由於每個人的經歷不同,其閱讀憲法的感受也就一定不同。下邊所寫的也只是我本人閱讀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一點體會。也可以說是我閱讀憲法的一些心得而已。我認為俄羅斯聯邦憲法是部好憲法,也許就是因為我讀到了下邊的這些條款。我將逐一指給大家看,也會簡要說明我認為這些條款好的原因。
1、通常各國憲法第一條都要規定國家的性質。俄羅斯聯邦憲法也不例外,“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法治國家。”簡單的一句話,簡單的幾個詞語,但是每個詞語都寓意深刻,“共和、民主、聯邦、法治”八個字把一個俄羅斯聯邦國家性質概括的淋漓盡致!結合憲法第四條主權國家的規定;第七條福利國家的規定;第十四條世俗國家的規定,我們可以概括出俄羅斯人對自己國家性質的定義:即俄羅斯聯邦是共和制的民主聯邦法治世俗福利的主權國家。
2、憲法第十三條:“國家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任何意識形態都不能作為國家的強制的意識形態。”這個條款是作為憲法根本制度規定的。所謂憲法根本制度就是規定國家的性質和根本制度那些憲法規定。這種規定是不能根據普通程式進行修改的。根據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改變第一章憲法根本制度,必須成立新的制憲會議,制定新的憲法,並進行全民公決。可見俄羅斯聯邦第一章規定的重要性。第一章共十六個條款。本條款是其中之一。足見俄羅斯聯邦憲法起草者對這個條款的重視。正是由於這個條款的存在,俄羅斯聯邦憲法通篇,包括憲法序言,都找不到任何規定什麼思想、主義的字樣,更找不到任何人的名字,無論這些名字多么偉大和重要。因為將任何主義、思想規定到憲法中去,都直接違反本條規定。試想,如果憲法中把一種主義、思想規定到憲法中去,就等於將其規定為國家的強制性意識形態,那這個國家還會存在言論和思想自由嗎?這個國家還可能存在意識形態的多樣性嗎?在我一次和一個俄羅斯法學博士交談的時候,詢問他對憲法這個條款規定的看法。他說,不管怎么樣,現在在俄羅斯聯邦任何學校中,已經取消了該死的政治課
3、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元化和多黨制。”在以後的憲法條文中再未提及多黨制問題。難道就一個條款就確立了一個如此重要的制度?我感覺到無比的震驚。但是仔細想一想也沒什麼奇怪的。在俄羅斯人看來,憲法沒必要對多黨制進行詳盡的規定,因為多黨制本來是一個正常社會的自然存在。人本來就是政治動物。幾個意趣相投的人聚到一起也許就要討論政治問題。而如果他們願意,就可以成立政黨,如果他們想提出什麼候選人,比如想推舉個議員或者總統,那么他們成立的政黨就必須要進行登記。登記手續也不複雜,就是去俄羅斯聯邦法務部登記局領一些表格什麼的,填一下就可以了。如果法務部無理不給他們登記。他們可以到法院起訴。獨立的法院一定會受理,並作出公正的裁決。他們也可以召集一些新聞記者來進行公開報導,甚至他們可以去莫斯科紅場去遊行示威,這也是他們的憲法權利。甚至他們可以直接寫信給俄羅斯聯邦總統,總統有專門的處理公民來信事務處。
4、憲法第十五條:法律和規範性檔案必須公布才能生效和適用。在俄羅斯聯邦居然把這個條款規定到根本憲法制度中來,與其說是這個條款本身重要,不如說是俄羅斯立法者對前蘇聯時期某種嚴重問題的關注。確實是這樣,前蘇聯時期,有多少規定是以內部檔案的名義傳達的,而不知道根據這些內部檔案抓了多少人?甚至是處死了多少人?憲法的起草人也許正是注意到了這個嚴重的歷史問題,才特意在根本憲法制度中作出如此規定。
5、憲法第十五條第四款: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和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的規則與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規則有不同之處的話,則以國際條約中的規則為準。這就是著名的國際法優先原則。在根本憲法制度中規定這樣條款的憲法並不多見。根據這樣的規定:聯合國人權憲章和一系列聯合國公約就成為了俄羅斯聯邦的國內法,並且優先與國內法。事實上俄羅斯聯邦憲法關於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的規定不僅囊括了聯合國人權憲章的所有內容,而且遠遠超過了這個界限。俄羅斯加入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六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禁止在和平時期將實施死刑作為刑事懲罰的手段。這還不夠,俄羅斯聯邦承認歐洲人權法院對俄羅斯聯邦的效力。就是說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向歐洲人權法院起訴俄羅斯聯邦侵犯人權,而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在俄羅斯聯邦是絕對承認的。我認為這是俄羅斯聯邦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俄羅斯人的聰明之處,有了這個規定,就等於在聯合國和許多國際組織中工作的法學家在為俄羅斯聯邦立法,世界上最新的法學成果都將被俄羅斯聯邦採用。
6、第二十條首次提到了陪審團。該條款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由陪審團組成的法庭進行審理。這一規定確立了俄羅斯聯邦一個重要的刑事訴訟制度---陪審團制度。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再一次提及陪審團審理案件,並且擴大了陪審團審理案件的範圍,不僅僅是死刑案件,其他可能被判重罪的刑事案件,只要刑事被告人提出要求陪審團審理,法院就必須給其安排陪審團,包括共同被告的案件,只要其中一個被告提出要陪審團審理,那整個案件就採用陪審團審理。在《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於陪審團審理案件的詳細規定,可以說俄羅斯聯邦陪審團制度與美國的陪審團基本相同。12個人的大陪審團,每次從20名候選人中確定14人參加審理,2名是後備陪審團。12名陪審員最後投票表決。確定被告人無罪的話,當庭法官必須宣判無罪並立即釋放。
7、憲法第二十二條:對任何人的逮捕和羈押只能由法院決定,在法院決定前的臨時拘押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規定。這個條款直接涉及到法院與檢察院與偵查機關之間的地位、職權等相互關係問題,直接涉及到司法獨立的大問題,也直接涉及到公民重要權利的保障問題。因為在舊俄羅斯,拘捕的權力主要由檢察院和偵查機關行使。新憲法規定拘捕必須由法院決定。這顯然是個重大的制度性的變化。查閱了其他條款以後,我們發現只要是限制公民憲法權利的許多措施都必須由法院來決定。比如:對公民通信限制和監聽(憲法第二十三條);對公民住宅進入與搜查(第二十五條);對公民財產的限制包括對強制征為國有(第三十五條);等等,結合其他條款規定,我們發現在俄羅斯聯邦確實發生了一種制度性的變化。就是,司法權只有法院行使,也就是說,在俄羅斯聯邦司法權就是審判權。檢察院不再是司法機關,不行使司法權,偵查機關也同樣不行使司法權。我認為這個制度性變化意義深遠。在我看來這個變化在俄羅斯聯邦整個制度變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俄羅斯聯邦實現司法獨立的基本前提,也是實現刑事被告人辯護權和一系列訴訟權利的前提。降低了檢察官的地位,等於提升了律師的地位,只有這樣,站在法庭面前的檢察官和律師才是平等的雙方,才有可能使得刑事被告人獲得真正的辯護。
8、憲法第二十七條:關於遷徙自由和出國回國自由的規定。千萬別小看了這個條款。遷徙自由主要是指任何俄羅斯公民在俄羅斯範圍內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移動。什麼叫限制。比如:你去莫斯科工作和學習,不需要在莫斯科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不用辦理任何例如暫住證什麼的手續,又比如你開車去莫斯科也不用辦理車輛的進入莫斯科的登記手續。這個就是自由遷徙的基本含義。而自由離開俄羅斯和自由回到俄羅斯的含義更為深遠。我剛才提到了俄羅斯公民可以到歐洲人權法庭起訴俄羅斯聯邦,但是如果你不能自由離開俄羅斯聯邦,那你如何實現你的起訴啊?!前蘇聯時期俄羅斯聯邦有大批的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這些人被迫離開自己的祖國,不能也不敢回到自己的祖國,這樣的悲劇隨著該條款的生效,一去不復返了。按照普京的說法:俄羅斯公民出國只要帶著護照盧布就可以了。因為盧布是國際自由兌換貨幣。並且俄羅斯聯邦承認雙重國籍。在研究俄羅斯聯邦轉型時期經濟的時候有一個很嚴重的資金外流問題,當時我一直奇怪國家為什麼不採取限制措施。現在明白了,在俄羅斯聯邦是不能對人員和資金的流動進行任何限制的。普京說:我們要創造最好的環境來吸引人才和資金,而不是靠人為的限制。可喜的是俄羅斯聯邦資金外流的速度不斷減少,目前是資金大量回流到俄羅斯聯邦,大量人才也在不斷流向俄羅斯。
9、第二十九條:保障大眾傳媒自由,禁止新聞檢查。新聞監督被稱為第四種權力。俄羅斯聯邦取消了新聞檢查,頒布了《大眾傳媒法》。大眾傳媒基本上是私人經營。發行1000份一下的刊物連備案都不用。更不用說對新聞內容進行檢查了。而俄羅斯聯邦的傳媒不僅僅是監督作用,很多傳媒就是多黨制度的必備條件,試想,如果政黨不能獨立擁有自己的大眾傳媒,那政黨幾乎是沒有存在的必要的。
10、第三十條規定:結社和組建工會的權利。這個規定受到《俄羅斯聯邦社會團體法》,《工會法》,以及民法典的保障。民法典中有關民事主體的規定,完全承認公民的結社自由和社會團體在民事上的地位以及因此產生的權利義務。
11、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是集會遊行示威糾察的權利。這個權利也得到了《俄羅斯聯邦集會遊行示威糾察法》的具體落實與保障。在俄羅斯聯邦每天都會看到遊行的隊伍,或大或小,司空見慣。這是正常社會基本的狀態,所謂不平則鳴,我認為集會遊行示威糾察就是社會減壓器。情緒釋放的結果是避免更大的動亂。
12、第三十七條:承認有利用聯邦法律所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解決個人和集體勞動爭議的權利,其中包括罷工的權利。俄羅斯聯邦憲法直接承認罷工的權利。怪不得在葉爾欽時代不斷聽到俄羅斯傳來罷工的訊息。
13、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隱瞞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的事實和情況,將依據聯邦法律追究責任。這個條款很容易叫人聯想到北京的非典時期的笑話。在北京已經大規模爆發非典的時候,前任衛生部部長的講話還再講北京沒發現非典疑似病歷。只是我不知道這個部長是否承當了法律責任。
14、接著往下看。每個人有通過司法保障措施維護自己的權利與自由。對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團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及行為(或無作為),可以向法院起訴。(第四十六條);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其案件由法律規定負責管轄該案件的法院和法官審理的權利。(第四十七條)。這樣的規定再次確立了審判權的重要地位。任何決定和行為都是司法審查的對象。無論這個決定是個什麼東西。它可能是個法律,可能是個具體的決定,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法院必須無條件受理,審理,並作出裁決。我認為到法院去起訴,就是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一種補救措施。如果社會不能保障這個措施的獨立與暢通,那么這個社會將得到的是暴力,暴動和動亂。
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文經典之處還有很多,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現,上邊只是我個人的一點體會,僅供參考。

意義

憲法制度的原則,是指俄羅斯聯邦憲法所確認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
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第一章規定,俄羅斯聯邦憲法利度的原則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權力的淵源及其隸屬關係的原則;
(2)確認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則;
(3)規定權力和法之間關係的原則;
(4)反映社會經濟制度類型原則;
(5)規範權力機關模式的原則;
(6)反映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則。
前蘇聯和中國都是社會主義國家,其法律都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律,都是在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下並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相應憲法,為此了解和研究俄羅斯制定和變更有關憲法的歷史背景和經驗、教訓對中國的法制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歷史發展

1、獨立國家時期的憲法
俄國十月革命勝利後,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為了鞏固蘇維埃政權,全俄工兵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告工人、士兵和農民書》《和平法令》《土地法令》以及《關於建立工農政府的法令》。這些法令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動員俄羅斯勞動人民投人鞏固蘇維埃政權的鬥爭起了重要作用。隨後又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這個檔案是對上述法令具有概括性的憲法性法律。在1917年11月至1918年7月之間頒布的法令,在蘇聯憲法史上被統稱為“十月法令”。它們的頒布和實施為第一部蘇維埃的憲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1918年7月4日,《俄羅斯社會主義联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通過,《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被列為憲法第一篇。這部憲法確認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和自由,規定了國家機關體系。列寧評價此部憲法為“它是第一部宣布國家政權是勞動者的政權、剝奪剝削者權利的憲法”。
2、蘇聯組成中加盟共和國階段的憲法。
1925年憲法、1937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是俄羅斯聯邦作為蘇聯組成中的加盟共和國時頒布的憲法,它們符合或完全符合蘇聯憲法的原則和結構,僅在部分規定上反映了俄羅斯聯邦的特點。後來隨著蘇聯社會的發展與變化,高度集中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的缺陷和弊端顯現出來,而且越來越嚴重。戈巴契夫上台以後,把改革重點轉向政治領域,其指導思想也轉為否定現實的社會主義制度。這期間,憲法的修改補充和實施激化了蘇聯潛在的各種矛盾,從而使蘇聯陷入全面危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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