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

民族平等

所謂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的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平等,各民族在事實上的平等。 指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任何民族不能享有特權。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之一,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民族事業的發展基礎,理論聯繫實際重要出發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平等
  • 外文名:民族平等
  • 民族平等: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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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中國共產黨在對待民族的問題上,把馬列主義的普遍原理與中國的實際相結合,制定了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正確的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方針和政策,概括起來主要就是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團結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政策。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

提出

民族平等是一般民主要求的一個重要內容。但在私有制社會裡,民族之間通常是統治與被統治、壓迫與被壓迫的關係,無論是國內的或國際的民族關係,一般說來是不平等的。因為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階級剝削制度,是造成一般的社會不平等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
16世紀和17世紀歐洲的小資產階級思想家,如英國的T.莫爾和義大利的T.康帕內拉早就指出私有制是一切社會貧苦的根源,並提出空想社會主義的主張。18世紀法國的啟蒙思想家 J.-J.盧梭又進一步對國家和人權問題作過論述。他們的學說雖然是唯心主義的,但卻具有明顯的革命性和民主性,從而為當時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特權,爭取民主自由,建立民主共和國的民主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也為民族平等要求創造了思想前提。
在西方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美國的革命具有濃厚的反對英國民族壓迫的性質。1765年“反印花稅法”大會的議決案就反映出北美殖民地居民(即美利堅人)要求與英國本土的居民(即英吉利人)在政治上和經濟上享有平等權利的鬥爭。
1776年的《獨立宣言》是資產階級要求擺脫民族壓迫,爭取民族平等的重要文獻。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為了戰勝封建主義,建立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確保資本主義的充分發展和鞏固,從而標榜民主自由。即使並非被壓迫民族的資產階級也高唱民族平等。但是由於它的階級本性決定了它不實行階級剝削和民族壓迫便不能生存,因此,當它取得穩固的統治地位之後,就變成新的民族壓迫者,對廣大不發達的弱小民族實行殘酷的奴役和掠奪。到了帝國主義時代,民族平等完全成為資產階級騙人的口號。因此Β.И.列寧指出:“關於一般平等問題,其中包括民族平等問題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是資產階級民主所特有的。”(《列寧選集》第4卷第271頁)。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無產階級堅定不移的主張。無產階級認為,民族無論大小,都有各自的特點、特長和悠久的歷史,都對人類文化寶庫作出了貢獻,因此任何一個民族都應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享有平等的地位。無產階級既反對人對人的壓迫和剝削,也反對民族對民族的壓迫和剝削。F.恩格斯指出:“無產階級平等要求的實際內容都是消滅階級的要求。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於荒謬。”這就是說,只有消滅階級剝削制度,消滅剝削階級以及一切階級的差別,才能徹底實現民族平等。
長期處在封建制度下的舊中國沒有什麼民族平等可言。辛亥革命以後,在孫中山親自主持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第一次規定了民族平等。由於辛亥革命(1911)沒有改變中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會性質,民國以來若干民族平等的規定,仍然流於形式,成為地主、資產階級欺騙國內各被壓迫民族的工具。
中國共產黨一貫堅持民族平等,把它作為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早在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就規定了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把民族平等載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民族政策部分),1954年又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族政策部分),並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的條例和法規。由於少數民族的平等地位和權利得到保障,產生民族壓迫和剝削的社會基礎已經剷除;少數民族的經濟文化建設事業在國家的幫助下迅速發展,國內的民族關係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為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社會主義大家庭。

內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資產階級提出,曾在反對封建主義民族壓迫的鬥爭中起過進步作用。但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便成為欺騙和壓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才被賦予了它真實的內容和科學的涵義,成為無產階級民族觀的核心,成為無產階級處理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完全平等。
(3)幫助一切民族實現民族平等權利,對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權利給予特殊照顧。
(4)各民族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中國民族政策

概況

中國民族平等政策的基本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從一國範圍來講,要求國內民族一律平等;從世界範圍來講,全世界所有的民族完全平等。民族雖然有大有小,有的先進,有的落後,但決不能以此來劃分優劣、貴賤。大民族與小民族、先進民族與落後民族,在權利和地位上都應該是平等的。
各民族在一切權利上的完全平等
就是說,各民族不僅在法律上、在國家政治生活領域實行平等,而且在經濟、文化、教育、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一切社會生活領域也要完全平等。實現各民族權利的平等,一方面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權,另一方面要保護少數民族的平等權益,禁止對少數民族的任何壓迫和歧視行為。正如列寧所說:“我們要求國內各民族絕對平等,並無條件地保護一切少數民族的權利”,“絕對不容許一個民族享有任何特權”。
幫助一切民族實現民族平等權利
對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權利給予特殊照顧。不僅要遵守憲法和法律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採取措施,盡最大的努力,來幫助相對後進的民族實現平等權利。真誠地、無私地和長期地幫助原來受壓迫的民族發展經濟文化,幫助他們趕上先進民族的發展水平,消滅因歷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間發展差距,實現各民族的共同進步繁榮。
各民族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無權利的義務和無義務的權利都是不存在的,二者是統一的。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維護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的義務。

主要內容

一、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在中國,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員,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處、互相尊重、互相幫助。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就不會實現民族團結;民族團結則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作為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政策,在中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
二、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政府解決民族問題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一樣,同為我國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內部事務。
民族區域自治是與中國的國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極大地滿足了各少數民族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根據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一個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內單獨建立一個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它分布的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單位的多個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 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發展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如下兩個顯著的特色: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各項政策和計畫、進行國家經濟文化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幫 助和支持。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在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要有利於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利民族團結,又要有利於實行自治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利於國家的建設。
截至目前,中國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
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文化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共同繁榮。國家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採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幫助、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並動員和組織漢族發達地區支援民族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條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義務。國家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時,有計畫地在少數民族地區安排一些重點工程,調整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結構,發展多種產業,提高綜合經濟實力。特別是隨著近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國家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投資力度,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對外開放的步伐,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呈現新的活力。
近年來,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國家還採取了以下三項措施:
一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西部是少數民族的主要聚居區,有40多個民族,人口占全國少數民族人口的7l%;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個自治區,27個自治州,84個自治縣(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區總面積的86.4%。雲南、貴州、青海三個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雖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開發就是民族地區大開發,就是加快民族地區發展。
二是開展“興邊富民行動”。這一行動是國家民委落實中央提出的西部大開發的戰略,加快邊境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舉措。實施的範圍包括分布在我國2.1萬公里陸地邊界線上的135個縣(旗、市)。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大力培育縣城經濟成長機制和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截至2002年底,全國“興邊富民行動”實際投入資金已達150億元,興建興邊富民項目數萬個,2100多萬人受益。
三是重點扶持22個人口較少民族的發展。人口較少民族指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民族,全國有22個,總人口不足60萬人。由於歷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這22個民族發育程度比較低。今後10年內,國家計畫每年投入5億元幫助發展,共50個億。
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解決民族問題的關鍵。
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把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狀況看作是衡量一個民族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實際情況,黨和政府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根據民族工作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通過各級各類院校培訓學習,全面提高少數民族幹部素質。二是注重實踐鍛鍊,各地、各部門有計畫地開展幹部交流、崗位輪換,選派少數民族幹部到中央、國家機關和經濟相對發達地區掛職鍛鍊,培養了大批少數民族幹部,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三是在堅持德才兼備原則的前提下,同等條件優先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使少數民族幹部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和政協等領導班子中占有適當比例。
五、發展少數民族科教文衛等事業
在發展少數民族教育事業方面,國家堅持從少數民族的特點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積極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如賦予和尊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發展民族教育的權利,重視民族語文教學和雙語教學,加強少數民族師資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積極開展內地省市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對口支援等。
在發展少數民族科技事業方面,國家採取了許多特殊措施,如:重點培養、培訓少數民族科技人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計畫地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或舉辦民族班;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引進人才和先進技術設備,改造傳統產業和傳統產品,扶植提高傳統科技,提高經濟效益等。
少數民族地區的衛生事業,國家有關政策強調,要加強少數民族地區衛生隊伍的建設,切實做好防病治病和婦幼衛生工作,大力扶持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等。
在繁榮少數民族文化政策方面,國家扶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文化事業,組建民族文化藝術團體,培養少數民族文藝人才,繁榮民族文藝創作。
六、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中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 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方面扶持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編譯和出版工作。”第四十七條規定:“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浯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七、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中國各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表現在服飾、飲食、居住、婚姻、禮儀、喪葬等多方面。國家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少數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對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加以保護。第一,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第二,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年節習慣。第三,尊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第四,尊重少數民族喪葬習俗。第五,在大眾傳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事情發生。第六,尊重少數民族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
八、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一個有著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國少數民族民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民眾性的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民眾信仰藏傳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種宗教,如我國有10個民族信仰伊斯蘭教。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國,宗教信仰自由,即每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一種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的自由。目前,中國有清真寺3萬座。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00多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條符合自己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和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正確道路。中國政府相信,隨著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各民族必將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必將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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