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疑難解析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疑難解析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疑難解析》本書以刑法分則第四章中各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在司法實務中遇到的疑難爭議問題為核心,結合刑法理論、刑法條文,對每一疑難問題作了透徹闡述,並輔以大量案例加以說明。在體例上採用標題直接點題的做法,在書的最後收錄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司法認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法律解釋,增加了本書的實用性。

基本介紹

圖書基本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圖書基本信息

版 次:1頁 數:322字 數:290000 印刷時間:2007-8-1開 本:紙 張:膠版紙 印 次:I S B N:9787208072602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也成為刑法理論上最“老生常談”、實踐中長期被關注的一類犯罪。刑法總論的諸多疑難問題,如故意的內容、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等,往往藉助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個案或具體規範加以說明分析;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中眾多的、並沒有得出共識結論的“老”問題,反過來也直接影響到刑期法中共通原理的理解和把握。

作者簡介

肖中華,男,漢族,1970年11月生,江西省豐城縣人。1991年7月畢業於江西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1年7月至1993年8月任教於江西省撫州地區政法幹校;1996年7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碩士學位;1999年7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博士學位。現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貴州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兼職: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和諮詢專家、上海法院系統諮詢專家和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特約研究員。在學術期刊發表刑法學論文100餘篇。出版個人專著:《犯罪構成及其關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侵犯公民人身權力罪》(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003年再版);《傷害犯罪的定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出版);《刑法疑難爭議問題與司法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出版)。

目錄

作者簡介
前言
第一章 故意殺人罪
一、故意殺人罪對象“人”的把握
二、故意殺人罪的手段是否僅限於暴力
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之“非法”的理解
四、對實施“安樂死”的應否定故意殺人罪
五、故意殺人罪因果關係的把握
六、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分
七、間接故意殺人與意外致人死亡的區分
八、間接故意殺人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九、對相約自殺的案件如何處理
十、對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案件的處理
十一、對逼迫他人自殺案件的認定處理
十二、其他致人自殺的案件的定性
十三、故意殺人罪與以放火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十四、故意殺人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十五、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十六、故意殺人罪與非法行醫罪以及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 界限
十七、如何認定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十八、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情節較重”的理解
第二章 故意傷害罪
一、如何理解作為故意傷害罪的對象的“身體”
二、故意傷害罪可否由不作為、非暴力手段構成
三、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
四、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區分標準
五、重傷與輕傷的界限
六、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七、故意傷害罪與包含傷害內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八、故意傷害罪與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界限
九、故意傷害後不予搶救致人死亡的行為的定性
十、故意傷害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問題
十一、對故意傷害罪如何正確判處刑罰
第三章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他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致死的界限
第四章 強姦罪
一、強姦罪侵害的法益是什麼
二、強姦罪中“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
三、強姦罪行為手段的理解
四 、婦女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五、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六、行為人具有姦淫目的是否就成立強姦罪、間接故意可否成立強姦罪
七、強姦與通姦的區分
八、以脅迫、欺騙手段構成的強姦罪和以糾纏、“談戀愛”等方式與婦女發生性交行為的界限
九、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強姦案件的認定
十、與女精神病患者或有嚴重先天痴呆症婦女性交行為性質的認定
十一、姦淫幼女構成的強姦罪認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十二、強姦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及罪數問題
十三、強姦罪(未遂)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聚眾淫亂的界限
十四、強姦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第五章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
一、何為“猥褻、侮辱”,“猥褻、侮辱”是否要直接針對婦女實施
二、何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如何理解手段的“強制”性
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主觀上是否排除姦淫目的
四、“猥褻兒童”的行為如何判斷、“猥褻兒童”是否包括性交
第六章 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對象是否限於有行為能力人
二、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是否限於強制手段、綁架方式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是否有拘禁時間上的要求
四、如何把握非法拘禁罪的“非法”
五、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拘禁行為的非法”
六、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間接故意構成、善意動機是否阻卻該罪成立
七、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第七章 綁架罪
一、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單一行為還是複合行為
二、綁架罪中“綁架”行為的方式是否僅限於“暴力、脅迫、麻醉”,綁架是否以“將被害人劫離原地”為必要條件
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他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如何處理
四、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五、如何準確區分綁架罪與搶劫罪
六、綁架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七、如何理解作為綁架罪處罰情節的“殺害被綁架人”
第八章 拐賣婦女、兒童罪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對象的界定
二、如何理解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觀行為、該罪成立是否以違背婦女意志為前提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借介紹婚姻、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行為的界限
四、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的界限
五、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欺罪的界限
六、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七、拐賣婦女、兒童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嚴重情節的理解
第九章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明知對象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過程中實施傷害、侮辱等行為的處理
四、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把握
五、聚眾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象和行為方式的把握
六、聚眾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七、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與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八、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的認定
九、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過程中實施暴力等行為的處理
第十章 誣告陷害罪
一、如何理解誣告陷害罪中“捏造事實”、為加重他人罪責而捏造更加嚴重的“犯罪事實”可否成立犯罪
二、“告發”是否誣告陷害罪成立的必備行為、如何理解“告發”
三、誣告陷害罪可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四、誣告陷害罪與錯告、檢舉失實行為的界限
五、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
六、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七、誣告陷害罪有無既遂與未遂、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是什麼
八、如何理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從重處罰的規定
第十一章 強迫職工勞動罪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一、強迫職工勞動罪主體是單位還是自然人、如何理解“用人單位”
二、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是否成立強迫職工勞動罪、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以及相關罪數問題
三、什麼是“危重勞動”、童工被雇用後尚未實際從事危重勞動的可否成立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四、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成立是否以違背被雇用人意志為前提、是否以明知被雇用者未滿16周歲為前提
五、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區分
第十二章 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人住宅罪
一、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對象和範圍的把握
二、“搜查”、“侵入”的非法性和方式的把握
三、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是否要求非法搜查行為“情節嚴重”
四、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五、非法搜查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第十三章 侮辱罪和誹謗罪
一、侮辱罪的對象是否包括單位、是否限於特定的人
二、侮辱罪行為手段中的“暴力”、“其他方法”和“公然”的理解
三、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四、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五、“誹謗”是否一定需要“捏造事實”的行為、是否要公然實施
六 、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七、誹謗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
八、何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罪與誹謗罪
第十四章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和虐待被監管人罪
一、“刑訊逼供”含義的理解
二、“暴力取證”的含義、“證人”是否僅限於規範意義上的證人
三、對被監管人的“毆打或者體罰虐待”的理解
四、被監管人受監管人員指使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是否與指使者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共犯
五、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三者的區別
六、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七、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附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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