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國有資產

侵吞國有資產

侵吞國有資產是指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吞國有資產
  • 量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法律:《刑法》
  • 內容:侵吞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
刑法規定,本罪特徵,

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侵吞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侵吞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

本罪特徵

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除此之外的公司、企業等組織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是單位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只能處罰侵吞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它的直接責任人員,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目的。
客體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私分的對象必須是國有資產,如應當上繳的國家稅金、罰沒財物或國家專項撥款、補貼,國家給予國有公司、企業的生產性資金、固定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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