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流失查處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是指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用者、出資者、管理者,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章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資產流失查處
  • 原則:客觀公正、依法查處原則等
  • 優點:挽回國有資產損失
  • 來源:公民或組織檢舉、控告的案件
表現形式,原則,方法,

表現形式

①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任意壓低評估值。
②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國有有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時,違反規定,無償或以低於市場的價格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
③在實行承包、租賃時,違反規定,低價發包或租賃
④在企業改制時,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⑤在財務管理中,非法侵占國有資產。
⑥在行使企業經營權時,濫用經營權,侵占國家所有者權益。
⑦在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損害國有股權益和中方權益
⑧在行使出資權、監督管理權時,由於違反規定,非法干預企業經營權致使國有資產流失。

原則

一、客觀公正、依法查處原則
客觀公正、依法查處原則,是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查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整個過程。
二、堅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損失的原則
盡最大可能制止和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是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主要目的。經過調查,認定違法行為確實存在,而國有資產流失尚未最後形成,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如果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形成,但仍有挽回可能的,就必須採取挽回的措施。一般來講,在由於違法行為,特別是由於內外雙方惡意串通,造成國有資產轉為非國有資產的情形中,獲取不當利益的其他所有權主體都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據,只要我們的措施和方法得當,損失是能夠挽回的。制止和挽回損失可以採取下列三種措施。
(1)責令流失單位或其出資單位停止和糾正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制止他人不法侵權行為並請求賠償;恢復原狀,收回流失的國有資產。
(2)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損害國家利益,採取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惡意串通簽訂的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契約,依法責令流失單位或者出資單位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契約無效,或者確認契約部分無效。
(3)對本級政府主管部門或者下一級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做出的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命令和決定,建議本級政府或上一級政府做出改變或者撤銷的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必須及時,如果事過境遷,時間隔得太久,再對流失的國有資產進行追索,一是不可能,因為資產或產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不斷地變更,二是也不利於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制止和挽回流失要依靠發生流失的單位,要鼓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積極挽回損失,如果她們能夠積極並及時地糾正違法行為,或主動挽回、減輕國有資產損失,或積極配合查處工作有立功表現,應該從輕或者免於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三、堅持依靠各級政府,注重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原則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應當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進行,並且注意與監督機構的合作配合。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查處發生在下一級管轄範圍內的流失案件,一般應當請下一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參加;調查前後應當注意與下一級政府通報情況;需要進行行政處分時,應當向下一級政府提出建議。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大部分應當交由監督機構去調查,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給予積極的配合。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直接進行查處的案件,如果案情涉及監督機構,應當請上級監督機構派人參加調查;如果案情不涉及監督機構本身,應當邀請監督機構參加;對案件的處理應當與監督機構共同研究確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遇到重大、複雜的流失案件時,應當與監察、審計聯合查處;對監察、審計部門查處的流失案件,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制定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規章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意見。
四、堅持辦案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原則
辦案人員廉潔自律、依法辦案是調查和處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關鍵。因此,辦案人員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實事求是,依法辦案。要深入細緻進行調查研究,客觀全面地掌握案情,準確反映事實,不能主觀臆斷、機械推理;依照法律法規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行為人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2)獨立、公正辦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得邀請其他人或者舉報人參加調查工作;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宴請、禮品,避免來自任何方面的干預和干擾。(3)嚴守秘密,不泄露案情。對案件的來源、內容、線索和證據要保密,以保證查處工作正常進行。(4)及時請示匯報。
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匯報,不得擅自決定。在未做出結論之前,不得對外發表對案件的看法。(5)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和問題必須及時請示、匯報,不得擅自做主。

方法

一、受理
受理是指查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反映國有資產流失的線索和材料,接受並採取適當方式予以處理的活動。
(一)受理案件的來源
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可以從多種渠道取得線索和材料。主要的來源有:
1.公民或組織檢舉、控告的案件檢舉案件,是指公民或組織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事實及其行為人的情況,向查處機關或其他機關揭發的案件。控告案件,是指在國有資產流失案件中,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或組織,就自己受到的損害,向查處機關進行揭發、控訴的案件。
2.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是指上級機關交由本級查處機關處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線索和材料。上級機關包括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機關所從屬的政府及其領導。
3.有關機關移送的案件有關機關移送的案件,是指與查處機關行政層次平行的其他政府部門移交本部門處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4.違法違規者自述的案件違法違規者自述的案件,是指在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中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交代的線索和材料。
5.查處機關發現的案件查處機關發現的案件,是指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二)受理案件的基本條件
受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基本條件,主要有三條:
1.流失的資產必須是國有資產。即國有單位的資產或財產,以及公司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聯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2.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人必須是對國有資產負有責任和義務的人員。
3.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必須是違法違規的行為。
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受理。對個人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來的案件,要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扣壓。
2.保守秘密對受理的案件內容和來源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3.宣傳教育對待來訪的舉報人,工作人員應當耐心細緻,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方針政策,使舉報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4.初步核實對案件線索和舉報材料進行初步核實。
5.及時轉交辦理對不屬於查處機關管轄範圍的問題,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或者告知舉報人到有關機關反映。
二、初步
核實初步核實,是指查處機關對受理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在立案前的初步調查核實活動。初步核實是立案前的調查,目的在於了解流失問題的真實性,為立案提供依據。
(一)核實準備
分析案件的線索和材料。特別要注意案件的主要人物、時間、地點、重要的情節、關鍵的證據、需要查證的問題、需要了解的對象、需要配合的部門。根據案情需要,選派調查人員或者成立調查組。向有關領導請示匯報,或通報情況。
(二)核實步驟
全面了解情況。調查人員要通過調查,全面了解情況。特別要注意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發生的背景和過程。找出問題的疑點和難點。核實重點問題,取得證據材料。確認調查的事實。
(三)初步核實後的處理
決定立案。經初步核實,發現被調查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後果成立,應當追究責任的,應當立即決定立案。建議處理。經初步核實,發現被調查人員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但造成的流失輕微、正在採取措施挽回或者已經挽回,不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作出適當處理。其他問題的處理。經初步核實,發現反映的問題不實,應當向被調查單位說明情況,並採取以下措施:向被調查人作過了解,或者認為有必要,應當向本人說明情況。給被調查人造成了不良影響,應當在一定的範圍內予以澄清。被調查人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對錯告的,應幫助檢舉人總結經驗教訓。對蓄意誣告、陷害的,應當對誣告和陷害者做出嚴肅處理。
三、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查處機關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案件成立並進行查處的活動。立案的結果是案件進入了正式調查和認定、處理階段。
(二)立案的條件
國有資產流失事實成立,即國有資產由國家所有轉為非國家所有,或者國有資產遭受損毀、喪失了價值,國家所有者權益受到了損害。違法違規行為成立,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已經達到了應當追究責任的程度。
(三)立案的管轄
一般管轄。即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查處機關負責本級政府管轄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立案。
特殊管轄。即對於下級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上級查處機關可以直接決定立案。特殊管轄的前提是:上級查處機關認為有影響的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下級查處機關不便查處或者無力查處的重大、複雜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要求上級查處機關查處的國有資產流失案件。指令管轄。即上級查處機關責成下級查處機關予以立案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指令管轄的前提是:上級查處機關發現應當由下級查處機關立案而沒有立案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上級查處機關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四)立案的審批
立案是調查和處理的基礎,因此立案的審批應當慎重。立案的審批工作包括以下環節:審查初步核實的結果,確定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做出立案的決定;由查處機關的負責人簽批。
四、調查
立案後的調查是初步核實基礎上的正式調查。查處機關可以使用和採取法律允許的一切調查手段和措施,查清初步核實階段沒有解決的所有問題。查處機關可以使用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包括:查閱、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包括經濟往來文書、財務會計憑證和賬目等。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反映情況、提供材料。責令被查處單位的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暫予扣留、封存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和非法所得。按照法定程式,核查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單位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往來賬目及存款。對處於流失危險的國有資產採取臨時監管措施。為查明案情,可以聘請有關單位或技術人員進行鑑定;需要審計和評估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組織進行審計和評估。
五、處理
處理是指查處機關對國有資產流失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建議有關機構和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處理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應當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和罰款三種形式。
(二)查處機關應當有權建議監督機構或有關部門,給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人行政處分。
(三)查處機關應當有權責令國有資產流失單位挽回損失、建議上級政府中止和廢除下級政府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不當命令和決定。
(四)對查處機關做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的規定為貫徹黨的十五大提出的“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要求,引導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準確有效地開展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於1998年1月12日發布了國資法規發[1998]2號《關於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對開展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確定國有資產流失查處的對象
作為應予查處的國有資產流失必須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人為造成的、並應當承擔責任的國有資產權益損失。認定為國有資產流失的條件是:
1.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主體必須是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占用者、出資者或管理者;
2.違法主體必須對違法行為的發生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即具有過錯;
3.必須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4.必須有國有資產流失的結果發生,或不加制止必然產生國有資產流失的後果。
(二)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種類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查處的違反法律、法規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侵害國家所有者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幾種:
1.在發生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時,不按規定進行評估,或者在評估中故意壓低資產評估價值,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2.在進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時,違反國家規定或超越法定許可權,將國有資產低價出讓或無償轉讓給非全民單位或者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3.在處置國有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時,違反國家規定或超越法定許可權,擅自處置,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4.在國有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中,違反國家規定,低價發包或出租,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5.在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時,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6.在公司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設立或經營管理過程中,國有股持股單位或其委派的股權代表、中方出資者、合作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或對損害國家所有者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7.國有企業經營者在行使經營權時,不受所有者約束,濫用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8.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在行使出資權、管理監督權時,違反規定,非法干預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9.在企業重組中,不依法辦理資產轉移手續,或藉機逃避國家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失的行為。
(三)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程式
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程式是:受理核實、立案調查、追索處理。
1.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來源,包括公民或組織檢舉、控告的,上級交辦的,有關機關移送的,違法違規者自述的,查處機關發現的。受理案件的標準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提出的四個要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受理國有資產流失案件,並對所受理的案件進行受理登記。核實主要是向有關知情人(包括被舉報人)核實了解所舉報的問題,查閱有關原始資料,取得基本證據。
2.對確有國有資產流失後果或流失危險的基本事實,應當追究當事人有關責任的案件,應予立案調查。對立案調查的案件應進行立案登記建檔。調查主要是取得有關違法行為較全面的證據,包括知情人的證詞、知情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被調查人或被調查單位的說明和辯詞等材料。調查取證時必須有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參加。
3.對認定為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的,應當責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單位糾正違法行為、依法挽回或制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並按照行政處罰的有關法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對上級交辦的或有關機關移送的流失案件的調查處理情況,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對立案調查後,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為國有資產流失的,要及時予以撤案,並書面通知被調查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涉嫌觸犯刑法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四)堅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損失的原則
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要堅持重在制止和挽回損失的原則。對於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契約,應責令被查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依契約約定向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申請,請求認定契約無效。對於已進入司法程式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經濟、民事案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查處其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同時,可向司法機關提供案件中有關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及供其參考的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建議,但不得干預正常的司法程式。
(五)對辦案人員的要求
辦案人員在查處過程中要做到: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慎重穩妥、依法辦案;
2.對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舉報人情況、知情人的證詞、以及其他證據材料、證明材料均需嚴格保密;
3.未經批准不得對外發表對案件的看法,不得向外泄露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和查處機構內部討論以及領導的批示等情況;
4.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與查處案件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宴請、錢物和在營業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邀請。
(六)與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相結合
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要與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相結合,通過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發現和彌補基礎管理工作中的不足,通過加強基礎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堵塞國有資產流失的漏洞。
(七)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國有資產流失情況,並提出或制定相應的措施。對較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應事先請示同級政府;對於政策上難以把握的案件,應事先請示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對於難以查處的較重大的案件,可報送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查處。
(八)加強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機構和隊伍建設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都要指定相應的處(科)室、負責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並充實力量,配備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工作人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凡未成立國有資產流失查處領導機構的,都要成立起來,要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的領導,努力把國有資產流失查處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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