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國務院令第364號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也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負有相關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 內容分類:勞動標準
  • 頒布單位:勞動部 財政部
  • 頒布日期:19920513
實施,法規,

實施

【標 題】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
【內容分類】勞動標準
【頒布單位】勞動部 財政部
【頒布日期】19920513
【實施日期】19920513
【發 文 號】勞力字〔199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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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本規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農戶、城鎮居民(以下統稱個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四)單位或者個人為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二條 對違反規定的個人,罰款標準:
(一)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四)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第三條 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罰款標準:
(一)對單位使用童工的,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具體罰款標準。
(二)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1500~3000元。
(三)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罰款1500~3000元。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原罰款標準基礎上再加重罰款三倍:
(一)數次(兩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長期(三個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數次介紹或者一次介紹多名童工的;
(四)數次為童工出具假證明的。
第五條 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罰款標準。
第七條 本規定由縣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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