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銷售

使用權銷售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終身,在我們日常經營中接觸到的,其使用權銷售實質是一種長期租賃關係,20年以上為租賃無效年限,所以很多招商材料中所說的30年或終身使用權是不恰當的,之所以有些開發商這么說,是因為其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或是集體所有土地;總之說法不科學。
使用權銷售5年,10年,15年,20年,這4種中,5年實質上是一種收租方式,5年租金一次性收齊這種模式一般很少用,其主要是5年租金分二次或3次支付。這對於項目而言,一般是在認同度較高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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