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促進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8年9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對外發布,我國將提高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這一稅收激勵政策旨在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 適用範圍:居民企業,查賬徵收企業
  • 扣除政策:實行175%加計扣除政策
  • 法規依據:《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法規定義,法規背景,適用範圍,計算方法,附屬檔案材料,現狀問題,

法規定義

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75%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75元(100×175%)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法規背景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 究開發活動,規範企業研究 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 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 通知》(國發〔2006〕6 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適用範圍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核定徵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根據該定義,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創新性,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推動作用;二是具有價值性,企業通過研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錄,即國稅發〔2008〕116 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 年度)》。

計算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7年五月又發布了財稅〔2017〕3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附屬檔案材料

(一)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畫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檔案。
(五)委託、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契約或協定。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現狀問題

(一)研發活動難以認定。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稅務部門實施。但稅務機構因缺乏研發領域的專家,難以準確認定企業的研發活動。例如企業是否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是否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
(二)研發費用難以準確歸集。
準確核算和歸集研發費用,是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條件。在實際執行中,對於一些尚未設立專門研發機構或者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業務的企業,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要求,對能夠分開核算,屬於研發性質的費用支出也可以加計扣除。但劃分是否合理、準確,征納雙方都難以確定。
(三)委託研發費用真實性難以核實。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對企業委託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受託方應提供該研發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但受託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難以保證。稅務部門如果不進行延伸檢查,就無法辨別真實性。特別是當受託方為異地註冊的企業,稅務部門要受行政管轄權的限制。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發活動認定難度較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比較複雜以外,還有納稅人的自律意識比較談薄、稅務師事務所的鑑證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稅務部門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寬,對企業申報資料的審核,往往採取“形式重於實質”的辦法,主要依賴稅務師事務所的鑑證報告,監管力度不夠,影響政策執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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