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屬於一種稅收政策是指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至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 屬於:一種稅收政策
  •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部門: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地方性政策,國家政策,

背景介紹

依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稅收優惠政策

內容主體

地方性政策

各地情況有所不同,這裡舉例說明:
對於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深圳:
對於2008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後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
2008年1月1日以後註冊成立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未能享受國家“二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的,2008年1月1日前註冊成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二免六減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 50%予以研發資助。經認定的市級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和第二年2年內,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形成深圳地方財力部分50%予以研發資助。
新疆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
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企業最高可一次性獲得30萬元獎勵,所有獎勵資金都實行專款專用的辦法,全部用於企業的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產品科技含量提升等科技研發活動。[1]

國家政策

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研究開發投入可以進行研發費用確認享受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3、企業經過技術契約登記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契約可以享受免徵營業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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