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費用

企業研發費用

企業研發費用(即原“技術開發費”),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就企業研發費用財務管理做了具體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研發費用
  • 別稱:技術開發費用
範圍,一般原則,特殊處理,所得稅優惠,構成,

範圍

財企[2007]19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五)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託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八)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一般原則

財企[2007]19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明確研發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式,並按照研發項目或者承擔研發任務的單位,設立台賬歸集核算研發費用。企業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各項開支納入研發費用管理,但同時承擔生產任務的,要合理劃分研發與生產費用
財企[2007]194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可以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根據研發計畫及資金需求,提前安排資金,確保研發資金的需要,研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列入成本(費用)。
財企[2007]194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按規定披露研發費用相關財務信息,包括研發費用支出規模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發費用情況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時,應當對企業研發費用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予以關注。

特殊處理

財企[2007]194號第三條規定,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的研發項目,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集團公司、由其統籌管理集團研發活動的,集團公司可以在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範圍內集中使用研發費用。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的研發費用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集團合併會計報表年營業收入的2%。使用後的年末餘額連續3年超過當年集中總額20%或者出現赤字的,集團公司應當調整集中的標準。集團公司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的,應當按照權責利一致等原則,確定研發費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發成果的分享辦法,維護所屬全資及控股企業的合法權益。

所得稅優惠

為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2008年1月1日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也規定了很優惠的稅收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一)規定,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構成

研發費用也就是研究開發成本支出。
我國會計和稅法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包括內容的規定不完全一致。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於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從實質上講,我國財政部門在會計準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而“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下列各項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1. 從技術上來講,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 無形資產產生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時,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 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對於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支出的,應當將其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可見,我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對研發費用的構成雖然沒有指明具體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發費用歸集的期間。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包括以下幾項:“1.薪金、工資以及其他人事費用。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勞務。3.設備與設施的折舊。4.製造費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