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品責任

企業產品責任,即一個企業所應當具有的產品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產品責任
  • 解釋:一個企業所應當具有的產品責任。
  • 理念:以實際物體形式出來的有形的產品
  • 責任:生產、銷售、安裝、使用、

任何一個企業,其生存和發展的利益核心,就在於其所開發設計、生產製造和銷售的產品;任何一個企業存在,都應為其相關產品的市場、相關經濟社會中的環境所在,承擔一種天然的責任。這個責任一般稱為“企業責任”。而任何一個企業的責任,又首先和最終,落實在其所經營的相關產品之上。也就是說,任何一件產品,在它“走”出工廠、進入市場這個流通領域之前的工廠生產開始,它就生成了一種特殊的屬性,一種特殊的責任。 既然企業的社會責任首先並且最終是以產品的責任來體現,那么,這種責任,便是企業產品責任
首先,企業產品責任具有一定的邊界。因為產品有很多種:有以實際物體形式體現出來的有形的產品(這個好理解,手機、電視機、房產等等,無不皆然),也有以服務的形式體現出來的無形產品(比如諮詢、設計、中介以及金融類延伸產品等等),更有涵蓋於有形物體與無形的服務的綜合產品(其實成套門產品正是這樣一種涵蓋了產品物體本身以及附加在產品之上的測量、安裝、維護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性產品。無論是有形還是“無形”,是實物產品還是虛擬產品……任何一個企業的任何一件產品,都隱含著不同類型、價值各異的產品責任。
這裡有兩個邊界要釐清:
一個是產品與商品的邊界問題。企業產品責任,不是單純的“商品責任”,因為流通於市場上的商品,其責任屬性,是其在工廠製作生產時已經形成(而作為商品,它是在進入流通領域——市場——之後,才會以某種形式,產生其交換價值及使用價值等價值屬性之外的責任屬性);但是,作為某種涵蓋了有形與“無形”體現形式的產品,他的責任屬性非但從其在工廠生產開始就已經形成,還應延伸至其服務的整個過程,而不單單是指某個有形的物體商品。
另外,企業產品責任,與先前的一些作為法律概念或者說商業(保險)概念的“產品責任”,雖相關聯,但並不等同——因為一些類似的產品責任法規(包括中國民法通則以及產品保險法規)當中的產品責任概念敘述,其所指的,主要為因相關產品責任糾紛而形成的概念;而我在此所指的“產品責任”,則是指隱含於某件產品之上的責任屬性,無論是否產生責任糾紛,這個“責任”的屬性是始終存在著的,並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
儘管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體現形式,其產品的責任,自也各不相同。但根據目前一般的市場形式看,任何一件產品的責任,都應該該產品的生產、銷售、安裝、使用、維護及管理中的三種責任——即能滿足企業內部生產過程中的產品技術責任;滿足用戶在產品的接受、使用過程中的技術合理性、價值滿足性和安全性,以及未來維權時的法律條款責任(簡稱質量責任);能滿足第三方(行業質檢等管理部門)的產品檢測、相關產品市場監督及管理(包括仲裁機構接受用戶消費權益維護)的責任和條件(簡稱管理標準責任)。
首先是第一種企業產品責任,即企業內部的產品生產時的技術責任:
這裡指的是企業在某件(某種)產品生產製作(包括安裝及相應服務)過程中技術的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未來用戶在使用中的方便、有用以及安全責任條件。因為產品首先是由企業生產的,首先要過的就是這個產品生產企業內部的技術可行性這一關。
好比說某通信電子企業研發並試生產出了一款手機產品,該手機產品的功能設定涵蓋了目前市場上幾乎所有的技術功能,但是該企業測試出(或者在小批量試用過程中測試出)該手機產品由於功能的過於集中,可以導致在使用過程中很有可能出現當機現象——那么,如果不能實現技術的突破,這樣的手機產品,應該就是不具備企業內部生產的產品責任,在實現相關的技術突破前,該產品的開發或生產企業就沒有理由一意孤行地加以生產、銷售核推廣該手機產品——因為單從技術的層面看,該手機的產品責任並不具備、至少不能夠完全滿足。
第二個企業產品責任是——滿足用戶使用的產品質量責任:
任何一件產品,其最終的價值,都應是體現於該產品用戶的使用之上的。每一種產品的研發、生產核銷售,都應是能夠滿足消費者對於該產品使用的預期和實際。如果某件產品——還是以手機為例,某手機產品在該企業的生產和試驗環境中還可以“使用”,可是一旦到了用戶的家中,或者因為不能適應相關用戶家的周邊環境(信號稍若),或者給該用戶的其他電子用品的使用帶來本不應有的干擾或影響,甚至該手機的信號接受核傳輸,會給使用者造成電磁波的人體傷害,那么,該手機產品就是不具備一件產品所應具有的產品質量責任。
第三種企業產品責任是產品的管理標準責任:
還是拿手機產品舉例。比如有一種情形是:該手機產品的通話頻率或波段所產生的磁震,有可能超過行業管理部門所規定的標準,或者其磁震的作用和影響,或者該款手機產品中的某些功能,對於用戶可能帶來的干擾和傷害程度,甚至會對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如軍事雷達、民航指揮系統等)造成一定的干擾和隱患,目前又尚不具備管理部門所能夠檢測和監管的技術標準——那么,這樣一種手機產品,就應視為不具備產品的管理責任,自然是不能加以批量生產、投放市場的了。
企業產品責任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每一個存在於社會經濟環境中企業,或因為企業體制、行業以及規模的不同,都承擔著各自不同的企業責任。但是有一點應該是相同的,那就是無論他們所承擔的企業責任有多少不同的內容指向,其首先、甚至最終的責任,還是體現於這個企業所生產、銷售的產品責任上。因此說,在任何情形下,企業的責任,歸根結底是企業的產品的責任!
就好比說販毒集團,哪怕它對國家或者地方財政的稅收貢獻再大,也是全社會消滅和打擊的對象;同樣道理,社會也並不會因為三鹿奶粉對中國航天的資金貢獻而掩蓋其對於社會產品責任的追究與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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