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責任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責任保險
  • 類型:保險條款
  • 對象:高新技術企業
  • 屬於: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術企業產品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是指經過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生產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本保險契約所指產品是指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加工、製作並已經售出的產品。
保險責任第四條在保險期間或本保險契約載明的追溯期內,由於本保險契約及明細表中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在保險期間內由受害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發生保險事故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第七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契約責任,但無契約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三)被保險產品本身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四)被保險產品退換、召回發生的損失;(五)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對太空飛行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鑽井平台的損失;(六)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七)精神損害賠償;(八)間接損失;(九)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及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第九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法律費用每次事故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法律費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不超過法律費用累計責任限額的25%。
第十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期間和追溯期第十一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契約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追溯期是指自保險期間開始向前追溯約定的時間期間,投保人連續投保,追溯期可以連續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應超過首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間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險契約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費第十二條投保人按被保險產品的預計年銷售收入預付保險費,待保險期間結束後按實際銷售收入計算實際保險費,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本保險契約列明的最低收費。最低收費金額在保險單中載明。預付保險費=預計年銷售收入×年費率
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九條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被保險人的其他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並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自保險人的解約通知書到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除另有書面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預付保險費。對於預付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契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銷售產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保險人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間內所生產、銷售產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第二十四條知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五條當發現或應當發現被保險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導致第三者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立即告知產品經銷商或消費者,並立即調查和糾正類似缺陷,並及時將被保險產品提交合法有效的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技術鑑定,如果經鑑定確實存在缺陷可能對第三者造成危害時,被保險人應立即召回被保險產品或通知消費者停止使用被保險產品,如果被保險產品有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還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被保險產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後果。否則,由於被保險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而導致擴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相關鑑定、召回或公告產生的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收到索賠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如下單證資料:(一)保險單正本;(二)合法有效機構出具責任事故證明書;(三)索賠方的書面索賠申請;(四)事故情況說明、事故證明、損失清單;(五)涉及人身傷亡的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療記錄、殘疾程度鑑定書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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