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

《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在1995.12.22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5.12.22
  • 實施時間:1996.03.01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商標的管理,促進企業正確行使商標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經核准註冊的公眾熟知商標(以下簡稱商標)。
第三條 企業商標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
企業行使商標權、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標的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企業應當增強商標意識,健全商標管理制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委託商標評估進行商標評估:
(一)轉讓商標
(二)以商標權投資;
(三)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商標評估的。
第六條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應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使用該商標的義務和不使用該商標的責任。
對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有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
第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對不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商標局不予備案並不予公告。
第八條 企業轉讓其商標,應當符合有關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並提交商標轉讓協定和商標評估報告,報商標局核准。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第九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必須在有關投資檔案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作價數額,使用商標的商品品種、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企業終止後商標的歸屬等內容。
第十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被投資的企業在登記註冊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商標主管部門的審查檔案。未提交審查檔案的,不予核准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企業以商標權投資,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提交商標評估報告及有關商標投資檔案。商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商標主管部門對企業以商標權投資的審查,實行分級管轄原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由商標局審查;在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由省級商標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商標評估機構的條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對符合條件的,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後,方可開展商標評估業務。
第十四條 商標評估機構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其指定評估資格。
被取消指定評估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指定評估資格。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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