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制度

任用制度是國家針對公務員的錄用和任職制定的規則體系。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指公務員錄用,廣義既包括公務員錄用,也包括公務員系統內部的人事調整,即公務員的任免、職務升降和交流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用制度
  • 類別:選拔制度
  • 闡述:行政機關選拔、錄用制度
  • 任用形式: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選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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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漢代實行由公卿向朝廷推舉人才錄用為官的察舉,由皇帝或公卿徵召士人為官的徵辟,這是早期的官吏任用制度。後被隋唐開始的科舉取士所代替。現代國家公務人員普遍重視學歷、知識、品德、年齡、業務技能水平,特別是承擔職務的能力,並經考試擇優錄用。被選用的國家公務人員都有一定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予以正式任用。任用後其地位、待遇、權利和義務受到法律保護。
任用形式可以分為委任制、考任制、聘任制、選任制。
委任制根據職位要求,由有任免權的主管行政機關依法委任公務人員某種職務。委任制主要適用於非選任的國家公務人員。委任制常同行政首長負責制同時採用。它有利於行政權力集中和確定行政責任、貫徹行政決策和行政命令,使用人與治事相結合,人盡其用。但此法使用不當,或缺乏監督,容易使行政權力過大,造成個人專斷;或因行政不力,用人不當,壓制人才,影響公務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公務人員只對直屬上級行政機關領導負責,而不對下級負責,助長官僚主義。
考任制國家專職機關根據任用公務人員標準,通過考試,擇優任用。考任制適用於選任、委任、聘任之外的所有國家公務人員。考任制起源於中國科舉考試制度。同時,它也是西方文官制度的主要標誌。英、美文官制度中的功績制,也是通過公平考試、擇優任用的。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人事制度改革,逐步確立了公開考試和考核、擇優錄用的作法。考任制有統一明確的考試錄用標準,可防止任人唯親、徇私舞弊;公開考試有利於廣泛發現人才。但考任制的適用範圍有一定局限,對於高級政務人員、高級科學技術工作人員和某些擔任機密職務的人員,因考試內容、評定標準不易規定,不宜適用。
聘任制根據職位的資格條件要求,用簽訂契約或發聘書的形式,聘用公務人員在一定的任期內擔任某一職務或承擔某項工作。任期屆滿根據需要和受聘人的情況,可以續聘、解聘或辭聘。聘任方式有公開招聘和有限招聘。公開招聘一般與一定的考試或考察相結合,又叫選聘制或考試聘任制。一般作法是:①發布公告,把待招職位、數額、職務特點、責任、工作內容、待遇、報考資格條件、考試時間地點等公諸於眾;②辦理報名手續;③組織考試或考察;④評定考試考察結果;⑤確定和公布錄用名單;⑥簽訂錄用契約或頒發聘書。這種聘任制已在中國許多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政府部門實行,效果較好。有限招聘也稱限制範圍聘任制,它一般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也不通過考試,只是在一定範圍內,根據職務要求進行聘任。中國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一些單位、團體聘任顧問、技術指導和編外人員等就屬於有限招聘。聘任制的優點:①公務人員能進能出,契約期限可長可短,根據法定既可延續契約,不合格的也可終止契約;②有利於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任合適人選,受聘人員根據自己的條件找到合適的單位和職位,收到用人治事的最佳效果。
選任制通過選舉任用國家公務人員的一種制度。選任制在中國漢代鄉舉制度中已有雛形。現代選任制則內容比較完備,形式也較民主。西方國家的議會或國會議員,中央及地方各級最高行政首腦普遍採用選任制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各級地方政府行政首長、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檢察院和檢察分院檢察長,都是按選任制產生的。通過選任制產生的公務人員,一般都有限任期,任期屆滿後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再連選連任。為了對任期內的選任人員加強監督,一般還規定相應的罷免或彈劾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屆政府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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