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選拔制度

領導幹部選拔制度是指中共選拔黨政領導幹部的制度。中國共產黨歷來重視領導幹部隊伍的建設。改革開放以來,總結歷史經驗,強化了制度建設,強調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辦事。1986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嚴格按照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通知》中規定的選拔幹部的程式為: 民主推薦,廣泛聽取意見,提出選拔對象;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上報;上級組織部門進一步考察,然後提交黨委討論審批。1995年,中共中央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2002年7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訂並頒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這個條例,共13章74條,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了全方位的實體性和程式性規定,形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完整體系。《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在建設高素質的幹部隊伍的目標下,進一步提出要繼續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察、任前公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全委會投票表決、黨政領導幹部辭職等制度。加大幹部交流力度,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抓緊制定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幹部實績考核評價標準,完善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健全公務員制度。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