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法律效力是獨任仲裁員或合議庭對當事人間的爭議進行審理後作出的決定所產生的法律生效問題。英國、西班牙、義大利、瑞士等國的仲裁法規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許抗訴,只允許根據法律規定的某些理由,請求法院撤銷裁決,或宣布栽決無效。美國、聯邦德國、法國等國的仲裁法規規定,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向法院或上一級仲裁機關抗訴。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如果未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仲裁裁決即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目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裁決一般都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第31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提出變更的要求。國家仲裁機構的裁決一般都不是終局的,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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