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任務的臨時組織。在中國,根據仲裁法規規定,仲裁庭分為兩種:(1)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2)合議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由首席仲裁員選定二名仲裁員,擔負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合議庭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故合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經審理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庭向當事人宣讀,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決書。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務後即解散。

根據仲裁庭仲裁員人數,仲裁庭可分為:
1.獨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組成,獨任審理;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可由雙方共同協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託仲裁機構代為指定。
2.合議仲裁庭。一般由兩名仲裁員和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其產生辦法為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是合議仲裁庭的主持者,與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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