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開庭審理

仲裁庭開庭審理是在仲裁員主持下,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參加,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査處理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開庭審理一般有以下階段廣(1)由書記員査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當事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情況,宣布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和代理許可權,宣布案由及仲裁庭成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3)申訴人被訴人按先後順序進行陳述和辯論,仲裁員宣讀、出示證據,傳喚證人出庭作證;(4)仲裁庭在聽取申訴和答辯後,就當事人爭執焦點進行詢問,以査清事實,依申訴人、被訴人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5)對當事人再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作成調解書,終結仲裁程式。調解未成協定的,由仲裁庭評議後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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