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行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行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行》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楊良宜,莫世傑,楊大明。

基本介紹

  • 書名: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行
  • 作者楊良宜、莫世傑、楊大明
  • ISBN: 9787511805942 
  • 類別:圖書 > 法律 > 訴訟法
  • 頁數:1014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03-01
  • 裝幀:平裝
  • 開本:6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行》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出扳社2006年版)的姐妹篇。本冊既是前冊的延續和深入,又著重針對不同課題展開論述,並補充了近三四年間國際仲裁的新發展。結合閱讀,讀者便可透過制度成熟、影響廣泛的英國商務仲裁制度,完整地了解聞際商務仲裁領域法律制度的全貌和精髓。
全書共十五章,主要涉及仲裁費用、利息、禁令與仲裁的父系、仲裁員受到當事人攻擊的應對、開庭準備與開庭程式、裁決書的書寫、裁決書原因、就不滿意的裁決書尋求法院救濟、裁決書執行之一事不再審、裁決書執行之《紐約公約》、裁決書執行之公共政策、裁決書執行之實質執行、國際仲裁的最新發展等內容。
相比前冊,作者保持了一貫的寫作水準和風格,內容依然豐富、實用,以英國1996年《仲裁法》為主線,於大最先例和真實案例中見微知著,著墨於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的體現和運用。同時,本冊側重於裁決書的執行及對國際仲裁的展望,所以較多探討英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與做法。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出與執行》不僅對中國法律工作者參與國際仲裁、掌握仲裁規則大有助益,更可為廣大法律研習者提供有關國際商務仲裁的清晰脈絡和全新思維。

作者簡介

楊良宜,1948年生於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從事國際航運及貿易業務超過三十年,熟悉中國香港地區、亞洲地區及國際仲裁實務,現為香港專業海商及國際貿易業務全職仲裁員。曾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亞太仲裁組織主席。現任波羅地國際海事協會(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檔案委員會成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協會(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表。主要專業資格有: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許仲裁員(Chartered Arbitrator);英國特許船舶經紀學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hrokers)高級會員(FICS);英國特許保險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會員(ACII)。長期擔任香港城市大學、香港大學兼職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發表多篇學術文章。

目錄

第一章 仲裁費用
1. 仲裁費用高昂的情況
2. 仲裁的主要費用(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on 59)
3. 仲裁費用之一:仲裁員的收費
3.1 仲裁員收費的基礎與內容
3.2 仲裁員收費的權力來源
3.2.1 委任契約的明示條文
3.2.2 委任契約的默示條文
3.3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員的費用負有共同與連帶責任
3.4 仲裁員收費的核算/厘定與管制
3.4.1 由誰來“核算”(assess)/“厘定”(determine)?
3.4.2 立法管制
3.5 特定情況下仲裁員的收費
3.5.1 “後備”公斷人與公斷人接管後的當事人仲裁員
3.5.2 仲裁員辭職的情況
3.5.3 仲裁員被趕走的情況
3.5.4 當事人要求“追加裁決書”(additional award)或對裁決書作“修改”(correction)
3.5.5 因裁決書被“發回重審”(remit)或法院參與或干預引起的仲裁員費用
3.5.6 仲裁員沒有管轄權裁決下的收費
3.5.7 仲裁員出門/出差的時間
3.5.8 仲裁員開庭或閱讀/書寫的工作
3.5.9 獨任或首席仲裁員與當事人委任仲裁員的收費
3.5.10 不同案件與仲裁地點的收費
3.6 仲裁員記錄時間
3.7 仲裁員收費的擔保/預付、收取取消開庭費用與分期支付
3.7.1 擔保/預付(security,/deposit)
3.7.2 “取消開庭費用”(cancellation and commitment fee)與分期支付
4. 仲裁費用之二:仲裁機構的收費
5. 仲裁費用之三:仲裁方的訴訟/律師費用
5.1 有關分攤訴訟/律師費用的法律大原則
5.2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
5.2.1 費用擔保是要索賠的原告提供
5.2.2 原告要提供費用擔保的原因與歷史
5.2.3 仲裁庭命令提供費用擔保的權力與理由
5.2.4 費用擔保的做法與考慮因素
5.2.5 擔保的形式
5.2.6 原告不提供費用擔保的制裁
5.3 仲裁員應依從的分攤費用大原則與他的裁量權
5.3.1 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on 61的規定
5.3.2 什麼是“爭議事項”(event)?
5.3.3 仲裁員偏離大原則的裁量權
5.3.3.1 偏離大原則要在裁決書中說明理由
5.3.3.2 偏離大原則不能考慮一些無關或法律上站不住腳的理由
5.3.3.2.1 不能考慮理由之一:道德上的對錯
5.3.3.2.2 不能考慮理由之二:爭議或索賠金額不多的情況
5.3.3.2.3 不能考慮理由之三:測試案例(Test Case)
5.3.3.2.4 不能考慮理由之四:當事人沒有提供的事實
5.3.3.2.5 不能考慮理由之五:仲裁是由勝訴方引起的不明確地位
5.3.3.2.6 不能考慮理由之六:法律下認為不恰當的理由
5.3.3.3 可以偏離大原則的理由
5.3.3.3.1 偏離理由之一:費用過高或不需要
5.3.3.3.2 偏離理由之二:提出有關爭議或行為不合理與不恰當
5.3.3.3.3 偏離理由之三:提出的有關爭端不被接受並花費了大量時間與訴訟費用
5.3.3.3.4 偏離理由之四:索賠金額(quantum)只成功小部分
5.3.3.3.5偏離理由之五:按比例(proportionality)
5.3.3.3.6 偏離理由之六:當事人有作出過和解提議
5.3.3.3.7 偏離理由之七:勝訴方沒有努力進行調解
5.3.3.4 有關偏離大原則的案件介紹
5.3.3.4.1 案件之一:筆者一個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的案件
5.3.3.4.2 案件之二: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案例之The“Kastor Too”
5.3.3.4.3 案件之三: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的談判
5.3.3.4.4 案件之四:Johnsey Estates v.Enviroment Secretary (2001)EWCA Civ.535
5.3.3.4.5 案件之五:Summit Property v.Pitmans(2001)EWCA Civ.2020
5.3.3.4.6案件之六:Quomm v.Sehramm(2002)2 Lloyds Rep.72
5.3.3.4.7案件之七:Barnes v.Time Talk(2003)EWCA Civ 402
5.3.3.4.8 案件之八:.Painting v.University of Oxford(2005) EWCA Civ 161
5.3.3.4.9 案件之九:Burchell v.Bullard(2005)EWCA Civ.358
5.3.3.4.10 案件之十:National Westminister Bank Plc v Kotonou(2007)EWCA Civ.223
5.3.3.4.11 案件之十一:Aspin v.Metric Group Ltd(2007)EWCA Civ.922
5.3.3.4.12 案件之十二:Straker v.Tudor Rose(2007)EWCACiv.368
5.3.3.4.13 案件之十三:Caver v.BAA Hc(2008)EWCA Civ.412
5.3.3.4.14 案件之十四:Multiplex Constructions(UK)Ltdv.Cleveland Bridge UK Ltd(2008)EWHC 2280
5.3.3.4.15 船舶碰撞案件中訴訟費用的分攤
5.3.4 仲裁庭分攤訴訟費用所作出的各種指令
5.3.5 仲裁庭一早限制勝訴方能取回的訴訟費用的裁量權
5.3.5.1 英國與香港的相關立法條文
5.3.5.2 限制訴訟費用的申請不常見的可能原因
5.3.5.3 仲裁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5.3.5.4 限制訴訟費用與Part 36提議的衝突
5.3.6 中間程式的費用命令
5.3.7 預先裁決(preliminary issue)的費用裁量權
5.3.8 修改請求書(amendment to pleadings)的費用裁量權
5.3.9 要求承認事實的通知(notice to admit facts)的費用裁量權
5.4 訴訟費用的核算/厘定(taxation of costs)
5.4.1 仲裁員核算/厘定訴訟費用的權力
5.4.2 仲裁員核算/厘定訴訟費用的好處
5.4.3 訴訟費用核算/厘定的大原則與基礎
5.4.3.1 大原則
5.4.3.2 兩種基礎:標準基礎與補償基礎
5.4.3.3 核算的兩種做法
5.4.3.3.1 簡易核算
5.4.3.3.2 詳細的核算
5.4.3.4 何謂“合理訴訟費用”
5.4.3.4.1 律師的收費
5.4.3.4.2 互保協會的收費
5.4.3.4.3 合理訴訟費用的類別
5.4.3.5 核算不包括的費用
5.4.3.5.1 向法院作出各種申請的費用
5.4.3.5.2 沒有時間記錄的工作
5.4.3.5.3 一般當地的車馬費
5.4.3.5.4 一般性郵電、本地快遞、電話、傳真等費用
5.4.3.5.5 一般性檔案複印費用
5.4.3.5.6 資助訴訟的融資費用與利息的損失
5.4.3.5.7 過早做了的工作所產生的費用
5.4.3.6 特殊考慮項目
5.4.3.6.1 起訴前費用(pre-action costs)
5.4.3.6.2 裁決後費用(post judgment or post award costs)
5.4.3.6.3 對訴訟費用投買保險的保費
5.4.3.7 香港法院對核算費用的一些適用原則
5.4.4 法院與仲裁核算/厘定做法上的程式/步驟
5.4.4.1 法院做法的簡單介紹
5.4.4.1.1 法院有權要求勝訴方披露或提供資料
5.4.4.1.2 針對特權檔案的處理
5.4.4.1.3 有條件收費安排的披露
5.4.4.2 仲裁的簡單做法
5.4.5 證據的處理
5.4.6 仲裁敗訴方攻擊勝訴方費用不合理的有效做法
5.4.7 核算費用所帶來的費用誰負責
6. 有關英國特許仲裁協會在2003年有關訴訟費用的指引
7. 有關節省仲裁費用的探討
7.1 仲裁條文要訂得簡單(keep clauses simple)
7.2 有能力的當事人與有經驗/能力的法律代表
……
第二章 利息
第三章 禁令與仲裁的關係
第四章 仲裁員受到當事人攻擊的應對
第五章 開庭的準備與開庭的程式
第六章 裁決書的書寫
第七章 裁決書原因
第八章 向英國法院就不滿意的裁決書尋求救濟
第九章 對裁決書向法院申請救濟的時限問題與做法
第十章 裁決書的執行之一:一事不再審
第十一章 裁決書執行之二:《紐約公約》
第十二章 裁決書執行之三:公共政策
第十三章 《紐約公約》以外的拒絕執行裁決書的理由
第十四章 裁決書的執行之五:實質執行的做法
第十五章 有關國際仲裁的一些最新發展
案例目錄
附錄

前言

本書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以下稱前冊)的姐妹篇,兩者出版相隔差不多三四年。兩冊針對的課題不同,並且本冊本來想等香港新的仲裁條例生效後再作詳細的介紹,可惜時間上來不及。
以下介紹本書的若干內容,希望能夠引起讀者的興趣進一步鑽研。
一是由於內容豐富,本冊也無辦法增加附錄,英國立法小組對1996年《仲裁法》報告(Depart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rbitration Law,Report on the Arbitration Bill,簡稱DAC報告)是唯一的附錄了。其他的資料讀者只有通過網路查找,如1996年《英國仲裁法》、1978年《英國主權豁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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