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準備程式

仲裁庭審準備程式仲裁機關管理案件以後,對下一步開庭審理所做的準備工作程式。仲裁案件必經階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的仲裁的庭審準備程式包括:(1)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査,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管理,並說明理由;(2)案件受理後,應在5日內將申訴書副本傳送被訴方,通知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3)仲裁辦案人員認真審閱申訴書、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擬定調查提綱,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4)書面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的庭審準備程式包括:(1)向被訴方寄送申訴人的仲裁申請書及其附屬檔案、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2)組成仲裁庭;(3)仲裁庭開庭審理前30天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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