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議會

以色列議會

簡史

以色列議會,又稱克奈塞特(Knesset),是以色列立法機構。實施一院制,由120名議員組成。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4年。

克奈塞特意為“大聚會”,是沿襲公元前6世紀猶太人代議機構的希伯來語稱謂。公元前586年,巴比倫滅猶太王國,耶路撒冷第一聖殿被毀,猶太人淪為“巴比倫之囚”。後來,這批流散猶太人回到以色列並實現了“大聚會”,克奈塞特的稱謂由此誕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以色列議會
  • 外文名:Knesset
  • 別稱:克奈塞特
  • 含義:大聚會
歷史,地位,與總統,與政府,與司法機構,選舉與產生,負責選舉機構,選舉種類,選民資格,候選人資格,候選人產生辦法,選舉規定,議員宣誓,議會任期,解散議會及下一次選舉,職權,立法權,預算審批權,監督權,人事權,組織機構,議長職責,議會委員會,會議制度,議會的召開,議會會期,法定出席人數,立法程式,政府提案,委員會提案,個別議員提案,議員制度,議員權利,議員義務,議員待遇,議員辭職、議員任期的終止,被定罪的議員,議員的替換,黨團,黨團定義,黨團名稱,黨團數量及規模,黨團委員會及立法,現有議會黨團構成,辦事機構,議員助手制度,議會研究部門,對外交往,

歷史

以色列議會有關傳統以及運作方式深受錫安主義組織代表大會的影響。1897年在瑞士巴塞爾舉行了第一屆錫安主義組織代表大會,大會通過《世界猶太人復國主義綱領》,其中諸多條款成為今日以議會運作模式的指導思想。
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通過的關於巴勒斯坦分治的181號決議,決定建立巴勒斯坦國和猶太國。1948年4月8日,以色列人民委員會(People’s Council)成立,成為以議會最早的雛形機構。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建國,該機構更名為臨時國務委員會(Provisional State Council),負責新政府立法與選舉事務。1949年2月14日,第一屆議會選舉產生,以議會從此確立。議會初期活動地點設於特拉維夫博物館,1949年12月遷往耶路撒冷位於喬治王大街的臨時辦公處。1966年8月31日,遷往本·古里安大街至今。

地位

與總統

以色列總統為國家元首,由議會從候選人中以簡單多數選出,任期7年,可連任兩屆;總統不能作為議員候選人,除非在議會選舉前100天辭去總統職位;總統超越各黨派和權力機構,是國家象徵,其職責主要是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議會提交的條約或法律提案需經總統簽署,方可成為條約和法律。
以色列議會在開會以色列議會在開會

與政府

以色列是議會民主制國家,政府擁有很大權力,但同時必須贏得議會的信任,並接受議會的監督。通常在大選正式結果公布後一周內,總統會根據與議會各黨派代表協商的結果,授權議會中最大黨派領導人在不超過42天的期限內負責組建新一屆政府,並任命其為新政府總理。
以色列政府是國家最高執行機構,由總理和部長組成。總理必須是議會議員,通常由議會第一大黨黨首出任;總理組閣經議會簡單多數通過產生(議會120名議員中,至少有61位議員支持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並需得到其信任,任期為4年,但其間可因總理辭職、死亡或議會不信任案而中止;政府擁有廣泛的行政權力,除議會外,任何機構都無權干涉;議會的主要職能之一即是對政府進行監督:1.立法。政府和議員提交的法律提案需經議會“三讀”通過,方能成為法律:一讀之後,議案提交有關委員會討論;二讀由全體會議審議;三讀時進行最後表決。此後,該議案經主管部長、總理和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2.問詢。議會可在常設委員會、議會特別委員會等平台討論政府行政決策,並要求政府提供相關信息。3.審計。國家總審計長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7年;審計長負責檢查和報告政府機構行為的合法性、正常性、效率、經濟狀況和道德規範,處理公眾提出的投訴;國家審計長只對議會負責,並在年度報告中向議會呈交全部檢查結果;審計長被譽為議會監督政府的“強有力的一隻手”。

與司法機構

1.議會具有多種準司法功能:取消議員的豁免權,免除總統、國家審計長和總理的職務,但多種權力在實施過程中已逐步受限。如在第12屆議會之前,議會對大選選舉結果不滿,便可以直接接受抗訴並對結果進行裁定,但1989年第12屆議會產生之後,該職能逐步轉到法院
2.議會主要通過立法影響司法進程。議會是司法權力的來源,議會通過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司法》來影響司法程式。
3.議會與最高法院關係。最高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有權監督政府工作。最高法院如認為議會某項立法對政府司法體系構成威脅,有權取消某項法律,從而與議會基本法某些條款產生衝突,這種情況在第13屆議會之後出現過幾次;議會通過立法對最高法院形成影響,最高法院通過法律判決對議會運作程式進行干涉,最高法院已越來越傾向於避免干涉議會內部事務。

選舉與產生

以色列議會實行一院制,設120個議席。

負責選舉機構

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種類

比例代表制單一選區制、政黨名單制。

選民資格

按照以色列基本法規定,凡年滿18歲,擁有永久居住權、且具有以色列國籍公民具備投票權。參與投票並不是義務,但國家通過一系列鼓勵公民參加投票,比如:將選舉日設定為公共假日;給確有需要的公民報銷前往投票站的路費。

候選人資格

根據《基本法:議會》的規定,除被法官依法剝奪外,凡在選舉人登記當天年滿21歲的以色列國民,享有被選舉為議員的權利。以色列國總統、兩位大拉比、在職法官、在職宗教法庭法官、總審計長、以色列國防軍總參謀長、在職的其他宗教主教牧師、國家和軍隊高級官員(其級別、軍銜和職務由法律另行規定)等人,除非在選舉開始前100天辭去原職,否則不能參選議員。
以色列議會選舉以色列議會選舉

候選人產生辦法

參選政黨在大選前40天向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有排名先後的政黨名單。在此之前,各政黨內部按照各自的方法進行黨內初選,以決定各黨員在名單中的排序,個別黨派黨主席有權對黨內初選結果進行一定修改。

選舉規定

議會應根據《議會選舉法》規定,經由普遍、全國、直接、平等、秘密及比例代表的選舉產生。
參加上屆議會的政黨自動具有參選資格,其他政黨在徵得2500名合格選民簽名支持,並交付一筆保證金後方能參選。參選政黨在大選前40天向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政黨名單和競選綱領。選民投票給政黨,獲得2%以上選票的政黨有權進入議會。議席根據入選議會黨派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政黨名單中相應數量的候選人自動成為議員。無特殊情況,每4年舉行一次大選。
1992年,以色列議會曾修改基本法,規定總理選舉和議會選舉分別進行,總理由全民直選。這一制度從1996年5月大選開始實施。然而,由於頭兩屆總理直選的結果事與願違,不僅削弱了總理的權威、影響了政府的穩定,而且使議會內小黨派的地位得到增強。2001年3月7日,以議會通過基本法修正案,正式取消直接選舉總理制度,恢複議會選舉制度,被總統授權組閣的議員組閣成功後自動成為總理。

議員宣誓

議員宣誓的誓詞如下:“我宣誓效忠以色列國,忠誠履行議會議員的職責。”未出席議會開幕式的議員或在議會開幕後當選的議員,應在其出席的第一次議會會議上宣誓。如議員未應議長要求宣誓,則該議員在宣誓前不能履行其作為議員的權利。

議會任期

議會自當選之日起任期4年。現任議會應繼續任職至下屆議會召集。

解散議會及下一次選舉

除法律規定的原因,議會在任期屆滿前不應解散。規定解散議會的法律應同時規定下屆議會選舉日期。如議會決定解散,下屆議會的任期應延續至從其選舉日起任期4年後的赫舍汪月(即猶太教歷8月,公曆10月至11月間)。新一屆議會選舉在上一屆議會結束時,即第4年猶太歷8月的第三個星期二舉行。

職權

立法權

立法是議會主要職責之一。議會可按照議事程式通過新法案或修正案,也可以取消某些現行法律。新法案內容不得與以色列基本法的內容衝突,不得含有種族主義內容。一名議員、數名議員、一個議會委員會或政府都有權向議會提交法案,要求審議通過。政府可就國家的任何方面事務提交法案;一個委員會僅可就與以下內容相關的問題提出法案:基本法、議會相關法律、議會選舉法、議員和國家審計長的任免規則;一名議員提出的法案,將由議長決定是否有必要召開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預算審批權

在2002年7月之後,任何未得到政府支持的、每年預算超過500萬謝克的提案,在立法的每個階段,必須獲得至少50名議員的支持。
政府向議會負責,每屆新政府必須在自成立之日的45天內完成預算審批。2009年4月,受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第18屆議會通過議案,將預算期45天延長為106天,並允許政府一年進行兩次預算。

監督權

政府向議會負責,政府憑藉議會的信任任職。組建新政府時,議會須對新政府進行信任投票。議會對政府行使監督權,並有權決定解散政府。

人事權

政府變更或增減部長職位的決定,必須獲議會批准。

組織機構

議長職責

以色列議會設議長1名,議長任期與議會相同,如果一屆議會提前解散,該議長也就同時卸任。議長必須具有議員身份,通常由執政的聯合政府中最大政黨的議員擔任。議長在以色列政壇排名第三,位居總統和總理之後,但卻是國家政治舞台上一個非常活躍和重要的人物。議長對外代表議會,象徵著議會的尊嚴,有權得到整個議會對他的尊重;對內則是整個議會的核心,統籌議會工作。議長組織議員對新政府進行信任投票,決定議會議事日程,主持議會全體會議,主持通過議案的“三讀”程式,決定是否將個別議員的議案上呈全體會議審議。議長亦可在院務委員會的支持下,取消已安排好的會議、改變會議時間、召開特別會議、中斷正在舉行的會議。議長離境時,1名副議長擔任執行議長直至議長回國。在總統缺位時,由議長擔任代總統職務。
以色列議會會場以色列議會會場

議會委員會

設有12個常設委員會、3個特別委員會、議會質詢委員會和道德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中 文
英 文
院務委員會
House Committee
財政委員會
Finance Committee
外交與國防委員會
Foreign Affairs & Defense Committee
經濟委員會
Economic Committee
內政與環境委員會
Internal Affairs and Environment Committee
教育、文化與體育委員會
Education,Culture,and Sports Committee
勞工、福利與散居猶太人事務委員會
Labor,Welfare,and Diaspora Affairs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
Constitution,Law and Justice Committee
移民吸收委員會
Committee for Immigration,Absorption
公共審計委員會
State Control Committee
促進婦女地位委員會
Committee on the Status of Women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
特別委員會:
中 文
英 文
反毒品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Drug Abuse
兒童權利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外國勞工委員會
The Committee for Foreign Workers

會議制度

議會的召開

議會開幕式應由總統主持,如總統未出席,則由出席議員中最年長者主持;如果總統主持開幕式,則開幕後總統請出席議員中最年長者繼續主持。議會會議應在議會所在地召開。在特殊情況下,議長經諮詢副議長可以在其他地點召集會議。
議會會議應在工作日舉行。會議應公開舉行,除非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根據規定,可以在鏡頭下舉行。發布公開會議的記錄和言論,不受限制,也不應引起任何刑事民事責任。議長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公開任何他認為會損害國家安全的內容。

議會會期

議會首次會議應於選舉結果公布後一周的周一下午四點舉行,如當日是節日或節日前夜,則延至節後第一個工作日舉行。
議會每年有兩個會期:第一個會期應在住棚節後的四周內召開,另一個會期應在獨立日後四周內召開;兩個會期總時間不應少於八個月。如果議會沒有在上述條款所規定的四周內開會,應在第五個周的星期一下午四時召開。除上述會期外,如果應30位議員聯名要求或政府要求,議長應召集會議。在議會每個會期中,每位議員必須提出一定數量的提案供一讀。

法定出席人數

無論出席會議議員數量,議會應舉行辯論和通過決議。

立法程式

議會作為立法機關其主要功能是立法。立法可以由政府、單個議員、部分議員或一個議會委員會提出。議案用於提出新的立法,或者修正案,或者廢除現存法案。每次宣讀議案都須要議員在大會上表決。
被批准列入議會議事日程的法案,一般應在進入大會一讀前45天列入議會日程。大會有權決定是否將其從日程上取消,或分派給一個委員會,以準備一讀。在一讀階段,立法程式與政府提案相同。在一讀與委員會解釋之前,個別議員提案可以被撤銷。

政府提案

政府提案由有關政府部長向議長提出,議長將其列入議會議事日程。在審議階段,部長或副部長解釋該法案。一讀辯論的最後階段,全體會議決定是否否決提案,或將其提交某一議會委員會,為二讀作準備。被指定負責處理該提案的委員會被授權提出修正案,只要這些修正案不脫離提案的主題就被認為是合適的。如果院務委員會(House Committee)同意,該委員會可以合併議案,或者把一個議案拆分成兩個或多個。委員會完成工作後,將議案交還大會進行二讀和三讀。二讀辯論由處理該議案的委員會主席開啟。二讀時,需對每一條款逐一進行投票。在此階段,如需草擬二讀中被採納的保留條款,提案可能被退回委員會;如不需要,條款直接進入三讀。政府有權撤回議案,直到議案在三讀中被採納。

委員會提案

委員會提案的處理程式與政府議案相同。與政府議案和私人議案不同的是,委員會議案只能處理以下主題:基本法或與議會有關的立法、議會選舉、議員、國家審計長。

個別議員提案

由單個議員或一組議員提出的議案,由提案者向議長提出。議長和副議長決定是否批准將其列入議事日程。以種族主義為核心或否定以色列國作為猶太人國家存在的議案,不應被批准。

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

議員享有豁免權。議員的豁免權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為保證議員獨立、自主、不受干擾地行使職權而設立的議員保障制度。1951年,以色列議會通過《議員豁免、權力義務法案》,建立了一套議員豁免制度,確保議員能夠自由而充分地履行其作為全國選舉產生的合法代表應盡的職責,不受來自行政部門的惡意干涉,保護其免受逮捕和起訴。以後,議員的豁免權制度不斷得到完善。
議員的豁免權主要包括:
(一)議員享有言論免責權
議員的投票表決、口頭或書面等表達某種觀點以及議員採取的其他行為,無論是發生在議會大廈內還是大廈外,無論是發生在議會會期里還是休會期間,只要這些觀點、言論或行為與議員職責直接相關,議員都享有不可剝奪的豁免權,不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此外,議員在任期內所享有的豁免權還延展至他不再擔任議員的時期。
(二)議員享有人身免捕權
這是對議員涉及刑事案件時的一種程式上的保障。議員不得被逮捕,除非他是出現在犯罪現場的現行犯、犯有破壞和平罪或叛國罪。如果要逮捕議員,必須立即向議長發出通告,且拘留議員的時間不得超過10天,除非該議員享有的豁免權已被議會剝奪。當議員作為候選人恰在選舉日之時被檢察機關指控時,必須停止針對他的任何司法程式,直到他已喪失了豁免權時方可恢復司法程式。
(三)議員還受其他豁免權的保護
議員的住宅不得被搜查;議員的人身和他的隨身行李除了海關外不得被檢查;他的檔案和信件不得被檢查、沒收,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議員本人在場的情況下,才可打開他的檔案和信件;假如議員被傳喚到法庭作證,那么作證的時間必須得到議長的允許,議員沒有義務把他因擔任議員而知曉的情況告訴法庭;議員有權進入任何公共地區和公共建築,出於國家安全考慮禁止出入者除外。
給予議員豁免權,不純粹是為了議員個人,而是為確保議會更好地完成法定功能,故議員個人無權濫用自己的豁免權。國家審計長可就議員受到的指控向議長提出解除其豁免權的議案,只有議長才有權剝奪他的豁免權。
議員享有的豁免權只與其執行議員職務有關,而議員從事的與其議員身份、職責不相關的行為是不享有豁免權的。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議員的法律地位與普通公民是平等的,並無任何特權可言。

議員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議員行為符合議會應有的尊嚴。議員應維護議會及其成員的尊嚴,不得濫用豁免權。應履行作為議員的責任,並優先履行。議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取因其議員身份或在議會內、外的行為所帶來的任何好處。議員在履行責任時不能夾雜個人利益,議員不能提出或參與提出涉及個人利益的提案。如果某次審議或投票涉及議員個人利益,議員應立即通知道德委員會和議長或委員會主席,如該提案在該議員所在的委員會審議,該議員不得參與表決。
議員或其他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預先獲得或被確認的信息或其他任何由於履行職責獲得的非常識性信息,牟取個人利益或物質利益。議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的購買或獲贈國家財產。議員不得成為任何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任何人。
議員、部長、副部長不得將其頭銜用於其所從事的商業或專業領域。前議員、前部長、前副部長不得在其所從事的商業或專業領域中,書面強調其曾擔任議員、部長或副部長。
部長卸任3年內不得擔任在其任職期間從國家獲利的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管理人員。副部長卸任3年內不得擔任在其任職期間從其所在部位獲利的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管理人員。

議員待遇

早在1949年議會成立之初,就制定了《議員薪酬法》,規定議員從議會領取工資,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以工資形式獲取收入,院務委員會負責決定議員的工資和其他待遇。這部法律後來經過多次修改。1980年規定,議員領取與政府副部長相同水平工資,相當於全國平均工資的35倍。議會根據國家價格指數,每年對議員工資進行4次調整。除了議長、副議長和委員會主席之外,所有議員都享受同樣的工資待遇,議長的工資相當於總理的工資。議會助理機構中有專人負責發放議員工資。
2006年6月,普通議員月薪約32000謝克爾(約合8000美元),擔任政府部長的月薪約36000謝克爾(約合9000美元),議長薪酬約38000謝克爾(約合9500美元)。每年議員工資都有所增長,但幅度一般低於3%。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議會通過決定取消2009年3%的議員工資增長,普通議員工資維持在33259謝克爾(約合8315美元)。
除工資之外,議員還得到大量津貼並享受其他待遇。議會配給議員1部車,2位助手;在國內免費搭乘火車和公共汽車旅行;免費從議會大廈寄出國內信件和包裹;每月可得到一筆電話補助;在會期內,每月可得到補助(在1984年標準相當於100美元);閉會期間,若議員出席委員會會議,每天也有補助(1984年是1天10美元的標準);無論是舉行全院會議還是委員會會議,不住在議會所在地耶路撒冷的議員可在賓館住宿,費用由議會支付;議員繳納疾病基金後,議員及其家庭成員在議員任期內都可得到免費醫療,議員從議會退休後仍可享受許多醫療服務;議員45歲(女性40歲)從議會退休並不再擔任議員後,可根據其在議會的年限按比例領取退休金,最高可得到相當於工資70%的退休金。另外,院務委員會還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議員發放其他名目的特別津貼,以利於議員行使職責。
以色列議會大廈以色列議會大廈
另外,每位議員每年有60000謝克爾(約合1200美元)的活動經費,議員若在耶路撒冷租用辦公室從事議員活動,可每年另獲20000謝克爾經費(約合500美元)。

議員辭職、議員任期的終止

議員可以辭職。辭職應由本人向議長遞交辭職信;如果本人無法向議長遞交辭職信,可根據法律規定轉交。辭職信應簽署遞交或轉交當日日期。如果議員提出辭職,除非其在議長收到辭職信後48小時內收回辭職,否則其議員身份將屆時終止。如果一名議員被選舉或任命擔任不能任議員的職務,其議員身份自選舉或任命時終止。

被定罪的議員

如果發現議員因為終審被定罪,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緩刑除外)而不再適合擔任議席,議會可以通過決議將其開除。

議員的替換

如果議席出現空缺,空缺議席應由候選人名單中選舉得票僅次於最後一名當選議員的候選人填補。

黨團

議員以個人身份或者在議會黨團框架下開展活動。在每屆議會開幕之初,議會黨團的數目與參加大選並勝出的黨派數目相同。在議會任期內,議會黨團有可能發生分裂或者合併等重組現象。

黨團定義

根據以色列法律規定,議會黨團包括:在議會選舉中提交了黨團代表名單、在本屆議會中擁有至少一名代表且得到議會院務委員會承認的政黨;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政黨組成的單一團體組織。此外,如果現有黨團發生分裂,產生了既非政黨也非政黨聯合體的團體,及如果一位或者數位議員脫離原黨團組織,這兩類新團體儘管並未註冊為政黨,但只要其作為黨團組織的地位得到院務委員會承認,也可構成議會黨團。

黨團名稱

議會黨團的名稱不一定與其在競選名單上的稱謂相同。例如,全國宗教黨在從第4屆議會到第11屆議會期間,都以“全國宗教陣線”的名稱參加選舉。

黨團數量及規模

由於以色列的選舉制度和議員在任期內有權脫離原黨團組織等相關規定,以色列議會黨團的數量歷來較多。歷史上,只有在第7屆議會任期的末期,工黨(The Israel Labor Party)與統一工人黨(Mapam)曾組成聯盟黨團從而在議會中占居多數,此外從未有過某一個議會黨團在議會中占居多數的現象。第9屆議會擁有數量最為眾多的議會黨團,從議會任期之初的13個黨團增加到議會即將結束任期時的20個黨團。第13屆議會也見證了議會黨團從10個增加到16個的過程。只有第3屆議會保持了12個議會黨團的數量未有增減。

黨團委員會及立法

以色列議會中現有12個黨團在活動,對議會的立法行為產生影響。首先,議案的數量主要是由議會黨團來控制的。不同的議會黨團根據各政黨人數多少而得到提交議案的配額。如果配額用完,該黨團提交的議案就無權被列入議程。因此議員提案必須首先得到其所在議會黨團的批准。對於列入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有10分鐘時間來解釋提案的必要性,相關部長對此進行答辯。隨後由議會全體會議投票決定是否將議案交付委員會繼續審議。在委員會階段,有關政黨、利益集團的代表可參加討論,提出意見。

現有議會黨團構成

名 稱
席 位 數 量
前進黨(Kadima)
28
利庫德(Likud)
27
我們的家園以色列(Yisrael Beitenu)
15
工黨(Israel Labor Party)
13
沙斯黨(Shas)
11
聖經猶太教聯盟(United Torah Judaism)
5
全國聯盟黨(National Union,Ichud Leumi)
4
爭取和平與平等民主陣線(以色列共產黨)(Hadash)
4
聯合阿拉伯名單(United Arab List,Ra′amTa′al)
4
梅雷茲黨(New MoementMeretz)
3
猶太人家園黨(Habayit Hayehudi)
3
民族民主聯盟(National Democratic Assembly)
3

辦事機構

議員助手制度

每位議員可自主任命兩名全職助手協助其在議會的工作。助手薪水由議會支付。助手對議員工作的影響力因個人情況不同而異,並非各遊說團體的主要工作對象。

議會研究部門

議會信息與研究中心。議會信息與研究中心由第15屆議會議長亞伯拉罕·伯格(Avraham Burg)於2000年7月建立,目的是更好地適應信息技術和通訊手段迅猛發展給政治、經濟、社會及議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議會信息與研究中心的職能包括:為議會和各委員會立法活動提供重要的信息來源;作為議會的一部分,承擔對行政權力進行監督的責任;作為議會的一部分,參與討論當前國家和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2003年7月,第16屆議會議長魯溫·瑞夫林(Reuven Rivlin)增加了該中心的職能,包括對議會各項立法建議提供經濟和預算評估。
議會信息與研究中心旨在通過全面、平衡的研究和情況報告而提供客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質量信息。為此,中心擁有先進的技術基礎設施,建有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並可廣泛借鑑使用以色列及世界多國的相關資料庫信息。

對外交往

以色列議會對外交往始終與以色列外交部保持密切磋商,議員出訪前一般有外交部官員前來吹風,但外交部所提供的意見和建議僅屬於參考性質。
以色列議會已與世界上50多個國家的議會建立了定期交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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