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事件

仇子明事件

仇子明事件,又名仇子明被通緝事件,是《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導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遭到該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的事件(2010年7月29日《新京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仇子明事件
  • 人物:仇子明
  • 事件:交易內幕
  • 時間:2010年7月29日
、事件始末,通緝,源起,微博,媒體,撤銷通緝道歉,事件警示,事件評論,

、事件始末

一切開始得毫無徵兆。
“我剛剛從一個朋友那兒得知,我被公安局通緝了。”

通緝

2010年7月27日下午四點,經濟觀察報華東新聞中心主任劉兆瓊突然接到了同事仇子明的求援電話。
她當時的第一反應,以為這是仇子明的一個惡作劇。“確實是,據說已經上網了。”仇子明在電話里顯得非常焦急。
劉兆瓊開始感覺到事態的嚴重,“不要慌亂,要等查清楚再說。”安撫了仇子明之後,她開始撥電話找朋友核實這個訊息。
很快,數個朋友都證實了這個訊息:仇子明此前在經濟觀察報、網上發表過數篇有關凱恩集團的負面報導,因此,凱恩集團所在地的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認定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並於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列入全國網上通緝名單,檔案狀態為“刑拘在逃”。
“我的震驚無法言喻。”劉兆瓊說,“子明只是對浙江省遂昌縣的凱恩股份做了幾篇質疑性的報導,怎么就成了刑拘的在逃人員了?”
五點半左右,劉向經濟觀察報的幾位負責人匯報了此事。同時又打電話給仇子明,告訴他訊息是確實的。“但你不要慌,已經把情況匯報給報社的負責人,報社正在想辦法弄清楚狀況和尋找應對辦法。”
報社負責人緊急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了這個訊息,同時聯繫了報社的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項武君尋找原因和對策。
但是,此時電話那頭的聲音顯然已經十分焦慮,“恩,我知道了。我會隨時和你保持聯繫。”電話隨即被掛斷。當天晚上,仇子明手機關機,後來報社才知道,他緊急對妻子和父母做了匆忙的交代和安排,隻身隱沒於茫茫的城市夜幕中……

源起

從2010年5月下旬開始,仇子明在線人的幫助下,數次直接採訪了凱恩集團。儘管其間經歷了多種阻撓,他還是在經濟觀察報上發表了《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凱恩股份再調查:被隱瞞的關聯交易》兩篇文章。
對於這些質疑凱恩股份及其實際控制人王白浪的報導,凱恩集團方面極為惱怒。王白浪多次打電話給仇子明,要求針對文章進行溝通,記者考慮到自己的採訪和報導是職務行為,建議他找報社負責人進行溝通。
之後,王白浪通過一位中間人暗示可否通過私下交易,不再後續報導。但經濟觀察報社拒絕了王白浪中間人的這個建議,希望王白浪或者凱恩股份有關負責人找報社負責人溝通此事,但是王白浪此後沒有與報社負責人進行任何溝通。
據相關媒體報導,凱恩股份公司董秘田智強稱,公司早已對仇子明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向遂昌縣公安局報案。而遂昌縣公安局有關人士28日表示,警方已經掌握了仇子明一案的相關“確鑿證據”,但目前不便透露詳情。
在29日人們等來的不是遂昌縣警方言之鑿鑿的證據,卻是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刑事拘留的決定,並要求遂昌縣公安局向仇子明本人道歉。

微博

其實,那天晚上,這個令人震驚的訊息並不僅僅為經濟觀察報所知悉。
7月27日22點12分,在新浪微博上,一位叫冒安林的網友率先發布了一條訊息:“記者因報導定罪或遭全國通緝!!據傳,《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導上市公司凱恩股份(002012)關聯交易內幕,已被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名,認定為刑拘在逃人員,已向全國發出通緝令。目前,通過公安部區域網路查詢,確有‘仇子明’被通緝,確切訊息待續。”
這條微博猶如巨石擊水,瞬間激起了巨大波瀾。在短短五分鐘內,這條微博就得到了一百多人評論和轉發,最終被轉發了2367次。仇子明事件開始得到網際網路界的極大關注。
7月28日零時六分,冒安林的微博上貼出第二篇關於此事件的訊息,稱該訊息已被證實。隨後大量網友跟帖表示將 “密切關注此事件的動向”。同時很多網友都在連夜幫助查證此訊息。雖然已經凌晨時分,但是該訊息還是被轉發了1054條。
在隨後的幾天中,微博繼續成為眾多網友獲得仇子明事件的主要訊息源之一,數十萬條有關仇子明事件的微博被轉發、評論。

媒體

7月27日晚,《南方都市報》記者紀許光也得知了這個訊息。他開始打電話求證。遂昌縣妙高派出所的一位人士告訴他,仇子明確實已經被列為公安網上通緝人員。訊息確定後,《南方都市報》為此稿甚至將傳稿印刷時間延遲了一個半小時。“這是對媒體報導權的踐踏,我們一定會密切關注的。”紀許光表示。
7月28日一早,紀許光題為《經濟觀察報記者報導公司交易內幕遭警方網上通緝》的報導刊出,這篇報導開始在網路上被大量轉載,全國各大報紙、網路、電視台等媒體對此事都表示出了高度關注,經濟觀察報總機和負責人的電話開始接到了無數採訪要求。
新浪、騰訊、搜狐、和訊、鳳凰等各大入口網站迅速以專題的形式對此事進行關注,28日上午,上海第一財經頻道和中央電視台也都迅速進行了採訪報導。經濟觀察報副總編輯王勝忠接受和訊網採訪時稱:“我們報社對記者面臨的狀況深感擔憂,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對公眾知情權的踐踏,是對新聞報導的不尊重,經濟觀察報社已與當地政府進行溝通,並將此事件正式上報中國記協和新聞出版署,申報記者因正常報導而獲罪的不公遭遇。”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也在第一時間對本報表示願意無償提供法律幫助。
著名評論人士五嶽散人也公開發表文章表示,“這並非是對於一個記者的通緝,而是對於輿論監督的一次通緝,如果此事繼續發展下去而令其得逞,關在他們拘留所、將來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個記者,而是輿論監督本身被審判。”
與此同時,報社的法律顧問項武君開始跟遂昌縣公安局進行正面聯繫,希望了解到仇子明記者這件事情的緣由。但是對方以負責人不在為由拒絕透露。而經濟觀察報開始緊急起草了仇子明事件的情況說明及嚴正聲明,同時向中國記協、新聞出版署等上級單位緊急申訴。
7月28日下午兩點三十分,經濟觀察網刊發了 《經濟觀察報嚴正聲明》,聲明表示對遂昌縣公安局濫用公權、壓制新聞監督的做法提出強烈譴責,呼籲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採取維權行動,維護新聞工作者的正當採訪和報導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29日早晨,媒體的報導和評論更多地湧現了出來。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杭州的數家媒體也進行了大篇幅報導表示關注。南方都市報、中國青年報、成都商報、現代快報等媒體都做了整版或者大篇幅報導。也有一些媒體記者更是做了大量採訪努力,但是最後沒有在報紙上發出來。
一家入口網站的人士表示,微博在這次事件中的作用顯現出中國公眾對於新聞事件的巨大參與感。同時他還說,媒體人更是呈現出了那份應有的責任感。

撤銷通緝道歉

7月29日上午,新浪微博上開始出現訊息稱,麗水市公安局將撤銷對仇子明的網上通緝。很快,這個訊息得到了證實,上午十點半,麗水市公安局電話告知經濟觀察報,對仇子明的網上通緝已經撤銷。
在此之前,本報的申訴和情況說明都已經上報到中國記協和新聞出版署。兩家上級單位的主管領導都表示對此事非常關注,並表示一定會支持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其實,在此事件的過程中,兩家主管單位的相關領導已經打電話到報社,除了表達慰問之外,還提供了很多具體的指導。
下午一點半左右,浙江線上率先發布了 《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刑事拘留的決定》。同時騰訊網以重大新聞彈出視窗的形式轉載了這條訊息,其他各家網站也迅速在網站首頁轉載了這條訊息。
下午四點左右,經濟觀察報收到麗水市公安局傳真過來的新聞通稿。此新聞通稿稱,“經調查核實,遂昌縣公安局日前對貴報記者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並向其本人賠禮道歉。”
至此這件事情終於有了一個結果。劉兆瓊在第一時間把這個訊息通過電子郵件告訴 “在逃”的仇子明。當仇子明打開手機回電時,他表現得很平靜:“幸虧我一直嚴格堅守著作為一名新聞記者的操守,否則就辜負了社會公眾的關注。”
7月30日晚上8點半,遂昌縣委宣傳部部長、縣公安局副局長專程趕到北京,向經濟觀察報社和記者仇子明誠懇道歉。經濟觀察報有關負責人對遂昌方面的態度表示接受和認可。
從記者仇子明獲知自己成為被遂昌警方通緝的對象,到遂昌警方正式道歉,已經過去了整整100小時。

事件警示

新聞出版總署:保護記者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權
據新聞出版總署主管的《中國新聞出版報》2010年8月1日報導,對於《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導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而遭到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一事,新聞出版總署密切關注,並積極做出回應。
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在第一時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與麗水市公安局溝通調查了解詳情,同時約談經濟觀察報社相關負責人,並表示支持媒體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繫並調查後獲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式進行審核。最終,麗水市公安局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並向記者本人賠禮道歉。7月30日,遂昌縣宣傳部和公安局人士,到《經濟觀察報》致歉。同時,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查明情況後依照法律規定追究責任。
由於該事件,維護記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再次引起全社會關注。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兩年來,新聞出版總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規範性檔案,修訂相關法規,從法規制度建設上加強記者權益保護。2007年,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規定有關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為新聞機構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新聞采編人員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
2008年,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於加強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干擾、阻礙、報復、陷害新聞機構及其采編人員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9年,新聞出版總署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修訂了《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這兩個《辦法》增加了關於保障新聞媒體及分支機構、新聞記者的合法新聞採訪權、輿論監督權等相關權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新聞記者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評論權。
新聞出版總署將繼續深入貫徹執行兩個《辦法》,下半年將就《辦法》貫徹執行情況到各地進行專項檢查,要求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加大對新聞媒體及其合法權益的保護。

事件評論

輿論監督再次被公權施暴
呼籲全國媒體人都關注仇子明被通緝事件
2010 年7月28日 ,一則“記者仇子明因報導 凱恩股份 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報導在各大網站作為頭條新聞流傳。文章稱,《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導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仇所涉嫌的罪名是“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 凱恩股份公司 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表示將堅持對仇子明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控告,“股行網”則發表文章稱杭州網友藍某轉載仇子明稿件遭刑拘…云云!
透過百度搜尋看完所有仇子明的報導後,筆者想起來被羈押在廣東海豐縣看守所的同行孫曉龍,孫因為多次撰文報導海豐縣負面事件,在無人指控的情況下被冠以“詐欺罪”刑事拘留,至今已40 余天。當前,動用公權打壓輿論監督早已司空見慣。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通緝經過報社“三審”而發表 凱恩股份內幕的作者是對憲法的公然侮辱,是動用公權公然對記者進行打擊報復,公然向輿論監督挑戰!
有人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被舉報單位布下天羅地網來對付媒體和公民的輿論監督。但縱觀以往案例,任何動用公權報復打壓輿論監督者或遺臭萬年或不得善終, 2008 年進京抓記者的西豐縣令張志國和河南靈寶王帥發帖被跨省事件的作俑者是最好的見證。
看完“記者仇子明因報導 凱恩股份 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報導,筆者查詢“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原來,不被大家熟知的“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與“誹謗罪”類似,即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利益。
看過仇子明先前所撰文章的第一感覺就是其揭露凱恩股份交易內幕的報導是一篇重事實講道理的輿論監督報導,並不是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散布謠言故意損害凱恩股份信譽。仇子明是一名優秀的記者!
筆者認為,仇子明所撰並經過報社三審而發表在《經濟觀察報》的報導是否真實,是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的問題,而不是在未調查經濟觀察報社和仇子明本人的情況下直接動用公權來對仇進行全國通緝!
再者,有報導稱 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也明確表示將堅持對仇子明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控告,話題輾轉, 即便仇子明所撰文章為捏造和惡意誹謗, 凱恩股份為何不到法院去起訴 《經濟觀察報》?說 堅持對仇子明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控告的人不是法盲又是什麼?
如果每一名記者都要因所撰輿論監督報導而被起訴甚至通緝,那以後記者是否還敢接受報社的採訪、報導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又要它何用?
截至本文定稿,有網文稱通緝仇子明程式完全合法,但在筆者看來,歷次借公權打擊報復輿論監督或者記者的鬧劇,哪一次不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在“立法為公執法為民”和信息高度發達的今天,公權力機關必須支持輿論監督,而不是和被舉報被監督單位沆瀣一氣。
遂昌縣警方“合法”通緝記者仇子明的做法已經被全世界網民所熱議,該事件終將會被國人當作笑柄,筆者建議遂昌縣警方早日撤銷對仇子明的通緝,公權力機關是由人民賦權而行使權力,公權力的宗旨就是為民服務!
同時筆者期待遂昌縣的上級檢察機關介入並徹查該事,更呼籲全中國的媒體人以及輿論監督人士關注“仇子明被通緝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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