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費

《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損害賠償費
  • 相關:《民法通則》
  • 賠償類項:醫療費 誤工費
  • 賠償前提:侵害公民身體造成的傷害
身體傷害賠償的費用
”結合《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傷害者能治療康復的,主要賠償以下這些費用:
(1)醫療費。醫療費是醫治人身損害所需的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等。
(2)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賠償費用的標準,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3)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去醫院的必要交通費用。如果受害者能夠坐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車、飛機,否則不予賠償。
(4)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5)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必要的食療、滋補身體所用的費用,不包括根據診斷不需要特殊增加營養而受害人自行滋補的費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體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除賠償上述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以及依靠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賠償(1)~(5)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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