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是保監會針對單一業務領域首次以標準的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為規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發展,而制定了本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經營標準
  • 外文名:The person accident injury insurance business operation standard
  • 特點:人身意外傷害
  • 內容: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
經營標準,單證管理,出單管理,銷售管理,財務管理,查詢服務,產品管理,其他,

經營標準

為規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健康發展,制定本標準。

單證管理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意外險”)保單(包括保險憑證,下同)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統一編碼管理。意外險紙質保單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授權的省級分公司印製。保險公司不得授權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印製具有保單性質的保險信息單、保障告知卡等單證。
(二)保險公司應建立單證管理系統,及時準確記錄意外險紙質保單印製、發放、領取、使用、核銷、留存等環節的詳細信息。
(三)保險公司應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建立單證管理系統或台賬,及時完整記錄意外險保單領取、使用、作廢、回銷的詳細情況。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中介機構單證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出單管理

(一)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意外險,應實現系統聯網電腦出單,禁止手工出單或脫機列印。保單應當載明下列信息: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投保人姓名或名稱、被保險人姓名、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免責條款提示、銷售機構、客戶服務電話和保單查詢方式。
(二)意外險出單系統應與核心業務系統實時對接,保單信息內容應當實時完整記錄在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激活註冊式保單在激活註冊時應要求輸入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身份信息,激活註冊時保單信息應當進入公司核心業務系統。
(三)意外險出單系統應與單證管理系統無縫對接,相互勾稽校驗意外險保單類型、編碼和狀態。
(四)保險公司應加強運用信息技術對意外險出單系統進行管理,防止未授權保險中介機構使用出單連線埠出單。

銷售管理

(一)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意外險的,應確保保險中介機構在單證管理、出單管理和銷售行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將意外險產品作為從事傳銷、非法集資等活動的工具。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不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也不得委託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不得通過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在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銷售意外險產品,也不得將保險業務代理權轉讓給其他不具有合法資格機構或個人。中國保監會對網路銷售、電話銷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保險公司應在激活註冊式意外險產品上標明激活註冊方式,並明確提示消費者保險責任在激活註冊後才開始。
(四)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銷售標有固定面額的意外險產品時,應按標示的保費金額進行銷售。
(五)意外險產品不得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

財務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實現財務系統與核心業務系統無縫對接,真實準確完整記錄有關意外險收支情況。
(二)保險公司應按保單上標示的保費金額確認保費收入,不得沖減保費抵扣佣金,以淨保費入賬。
(三)保險公司應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沒有發生代理(經紀)業務的機構支付佣金,不得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查詢服務

(一)保險公司應為客戶提供電話和網際網路兩種方式的意外險保單信息查詢服務。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或客戶註冊激活保單後,客戶可通過保單上標明的客服電話即時查詢保單信息,並最遲可在2日後通過公司網站自助查詢保單信息。保單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至少保留至保險責任結束後一個月。
(二)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在其入口網站的醒目位置設定意外險保單信息查詢欄目。
(三)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各產品特點設定不同的查詢內容和查詢界面,但至少應當提供下列信息:保險產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銷售單位。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查詢服務時,應注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隱私。

產品管理

(一)意外險產品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管理,統一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二)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註冊式意外險產品的保險期間應不少於7天,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應在激活註冊之後。

其他

(一)除特別說明外,本標準所稱保險公司均指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本標準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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