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由來
2011年4月14日,一篇名為“血性網友給
警察開‘人民罰單’”的網帖備受關注。帖中
圖文並茂,稱
長沙梓園路口一警車停在路邊,旁邊就是禁止機動車停放的牌子。停放在禁停區內的民用車輛都被
交警開出罰單,而這輛警車卻安然無恙。發帖人遂給這輛
警車貼了張手寫版的“人民罰單”,其格式完全模仿交警罰單書寫。
停在禁停區內的警車相關調查人員進行求證,周邊居民證實,前幾天確實有
警車停在此處,不過沒多久就開走,詳情不清楚。針對此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回復稱,當時該車是因工作需要臨時停靠。
罰單內容
發帖人“范沙”自稱是長沙一名普通市民,帖子介紹:2011年4月13日,長沙
梓園路口,在一塊寫有 “禁止任何機動車輛在黃色網狀線內停放”牌子下面,停放著一輛警車。帖中說,“任何機動車輛應該包括警車,這輛車可能過於不打眼所以被
交警同志忽略了”。於是,發帖人“代表人民的力量”給這輛警車開了一張“罰單”。
網友開出的“人民罰單”帖子裡展示的“人民罰單”全部手寫,格式等模仿正規交警罰單,落款處的地址寫的是:長沙老口子交通監察大隊,還蓋了一枚紅色原子筆畫的“桃心公章”。
各方回應
交警回應
帖子發布後,引起了
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領導高度重視,2011年4月14日晚7時45分左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此帖作出回覆:經過轄區大隊認真予以核對、調查,帖中湘A9407警車系
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芙蓉大隊的路面巡邏警用車輛,當日該車正在執行巡邏任務,之所以臨時將車停放在大隊門口,是由於工作需要前來隊部臨時辦理相關公務。
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表示,通過這次網友的監督,將進一步加強對警車的使用
管理,並在全市交警系統嚴格強調“非執行任務時,警車不得享有任何道路使用優先權,如有違反,一律依法給予處罰。”
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謝謝廣大網民的監督。並表示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範警車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網友反應
叫好者:“太
給力了,警察違規和庶民同罪”……在各大論壇上,網友紛紛在帖子下方跟帖討論此事,認為警車應該和普通車輛一樣,遵守車輛停放的規定,交警單單不給警車開罰單,有包庇的意思在裡面。
“警車違法,是知法犯法,我認為應該比普通車輛接受到更嚴格的處罰。”紅網網友“蝦米鄧”在跟帖中感慨道,“如果看到這張罰單是交警開給警車的就好了,警車違規應該與庶民同罪!”
中立者:有網友質疑,發帖人的動機值得懷疑,“樓主肯定是亂停後被交警處罰了,藉機來炒作此事。”還有網友認為,交警開罰單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不應該被如此娛樂化。
同時,還有“技術跟帖”指出,這或許是交警執勤車,作為特種車,應該是可以停靠的。網友“絕地開花”認為,警車停在禁停處肯定是有原因的,“消防通道也禁止停車,消防車也不能停了嗎。”
專家評議
就此事,秦希燕律師事務所的值班
律師解釋,警車,一般是指公安、法院、
檢察院等機關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執行緊急公務的
警車在確保全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方向、
速度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但如果警車當時並未執行緊急公務而隨意停放,也應屬於交通違法行為。
湖南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王學傑也表示,警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有其特殊權力,除此以外,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警車還具有示範效應,應該帶頭遵守
交通規則,更應該嚴於律己。”
罰單延伸
2013年1月3日,湖南長沙網友劉先生在一輛涉嫌違章停車的警車上拍到一張手寫“違法行為告知單”的紙條,這張紙條模仿交通部門開具的罰單格式,該紙條隨即受到熱捧,被網友稱為開給警車的“人民罰單”。
人民罰單“
罰單”上分別羅列了警車的車輛牌號、車輛顏色、車輛類型、違法事件、違法地點,表述語言模仿自交管部門出具的《違法行為告知單》格式。最後一段則表述為“該機動車在上述時間地點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實際上是針對車輛行人在有無交通燈時的通行規定,警車實際上涉嫌違章停車,即車輛停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
針對網友反映的警車涉嫌違章停車事件,2013年1月5日長沙市公安局官方
微博回應稱,網友通過
微博反映的 “湘A2901警”車不按規定停放的情況,警務
督察部門已對此事展開調查,並表示將及時對外公布調查情況。谷園路所屬麓谷派出所和長沙市嶽麓區公安分局兩警務部門接線人員均否認警車屬該單位
管轄,其中一名接線員說,“從車號段看,很可能是市局機關的車”。
罰單眼映出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人民罰單”不是一件壞事,最起碼它能給執法部門一個警示,說明執法部門的某些做法或執法者的某些行為本身已經違反法律,需要及時予以糾正,從而幫助執法部門和執法者正確的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使法律成為保護民眾權益的利劍。 雖然我們不提倡開“人民罰單”,畢竟它不是一個正規的渠道,對執法部門和執法者的違法行為,應該使用正規的渠道來反映他們的問題。但如果正規渠道不暢,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又必須向執法部門反饋,我們民眾的監督權又必須得到發揮,那么開“人民罰單”亦是未嘗不可。它可以通過非正規的途徑,最直接、快速的將問題反饋給相關部門,使問題能夠迅速的得以整改。
所以說,“人民罰單”也可以成為執法者的一面鏡子,從中看出自己的另一個不為民眾所接受的一面,從而及時改正自己的壞習氣和錯誤行為,還法律以公平公正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