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

交警

交警(Traffic Police),全稱交通警察,屬於警察的一個警種,主要負責在道路上執行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章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治安秩序等工作。

基本介紹

交警的職責,具體職責,依法履行職責,接受民眾求助,交警支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總則,

交警的職責

具體職責

1、負責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規劃,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對傷殘程度進行重新評定、對車輛損失的程度進行重新鑑定;
2、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
交警
3、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
4、面向社會,面向民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5、負責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6、負責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依法履行職責

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執勤執法時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依法履行職責時,嚴禁下列行為:
1、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2、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3、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4、違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
5、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6、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7、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民眾發生糾紛或者衝突;
8、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

接受民眾求助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民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範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的第九章關於接受民眾求助規定如下: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範圍的民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範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範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民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交警支隊

車輛管理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註冊登記、核發牌證、轉籍、過戶、轉出、轉入等。負責機動車駕駛證的核發、補發,並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及科目四的考試。
宣教科:面向社會,面向民眾開展交通法律、法規、交通安全宣傳。
科技設施管理科:負責全市交警部門科技項目的開發、科技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機動巡邏大隊:負責全市道路的巡邏,糾正交通違章,維護交通秩序,處理突發事件,配合開展警衛工作。
第一大隊、第二大隊: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導轄區中隊開展工作,處理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中隊:對路面進行巡邏監控,檢查糾正各類交通違章,向民眾開展有關的交通法規宣傳,維護交通秩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輕微交通事故,部分地區的中隊還負責駕駛員年審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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