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組織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是指人民檢察院機構的設定及其相互關係。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包括最髙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人組成。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其他專門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干人組成。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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