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派遣制

人才派遣制

“人才派遣”是最近幾年國內興起的一種新的用人模式。如今這種新的用人模式已經亮相於國內各地。廣州武漢上海、北京等地出現了高級人才派遣公司,有的地方還同時開辦了“人才銀行”,建立了高級人才庫。人才派遣方式靈活,形式多樣,對人才可以長期使用,也可以短期使用,雙休日使用,還可以重點項目使用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才派遣制
  • 國家美國
  • 時間: 1971年
  • 地區廣州
發展,社會歷史背景,特徵和好處,

發展

2012年,國內派遣業人士在廣州召開了一次研討會;在對國內現代派遣業的發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中,有這樣一段話:“在入世、國有企業改革轉制加快,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大環境下,國內人才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必然帶來人才派遣市場的繁榮。可以預見,近兩三年內,我國以人才派遣為主的智力派遣產業將獲得長足發展。”
情況表明,人才派遣制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激活用人機制的一種具有廣闊發展空間的新的用人模式。

社會歷史背景

人才派遣制在美國英國日本等一些西方國家很普遍、很盛行,而且已有多年的歷史,據有關資料介紹,美國早在1971年就頒布了《人才派遣業的法律》。日本的《人才派遣法》是1985年經國會通過並頒布的。人才派遣制產生和發展的社會背景,在於知識經濟和人才流動。知識經濟與工業經濟最明顯的不同之處,便是通過不斷地滿足各種消費群體不斷變化的多種需求,來實現企業經營活動的良性循環,所以,知識經濟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方式對專業技術人才的需要更為多樣性,更為動態化。由此應運而生的一個新的具有高度專業技術知識、經驗與能力的特殊人才群體,應不同企業之邀,在不同企業、行業、國家之間流動著,這是知識經濟時代專業技術人才流動的一個新景觀。伴隨著這種人才流動,根據各種企業對人才的多種需要,專司人才資源組織和配置的公司——人才派遣公司也應運而生了。在日本,年輕人更樂於接受人才派遣制這種用人模式,這些年輕人不但受到了更高級的專業職業教育,而且擇業觀念上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他們不像在工業經濟時期老一輩人那樣希望在一個名牌大企業中做終身雇員,而是願意尋求一個既能發揮自己的專業特長,又能在自己喜歡的時間、場所獲得自己滿意收入的相對自由的職業。

特徵和好處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人才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徵。
在我國舊的計畫經濟體制下,人才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人才閒置浪費現象很普遍。在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人才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我國著名人才學家、中國人事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教授提出“對人才,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說:“如何用人才,現在有三種現象:一是養才用才;二是養才不用才;三是不養才而用才,對用人單位來說‘人才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人才‘為我所用’要比‘為我所有’有利得多。”實行人才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人才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人才派遣機構簽訂一份人才派遣協定,然後由人才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人才的使用,不與人才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係。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徵的人才派遣制,特別適合於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你用人,我管人
“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個顯著特徵。
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實際上形成的是三種關係,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機構為中間行為主體,形成的派遣機構與被派遣人才之間的隸屬關係、派遣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以及被派遣人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很顯然,用人單位對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資薪酬的發放、社會保險的代收代繳、契約的簽訂、續訂和解除,相關問題和爭議的處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機構負責。這樣,用人單位用人,派遣機構管人,這種用人模式對用人單位來說省了很多事,減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帶來的工作量和相關的麻煩。可以使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者能夠更專心於事業的發展和企業的生產經營。
一手托兩家
人才派遣機構“一手托兩家”,更有利於人才供需雙方的雙向選擇和有關各方責任權利的保障,這是人才派遣制的一個帶有根本性的好處,也是這種用人模式獨特的機制。
國內各地人才派遣制的實施主要是由各級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部門發起的,是人才服務業中人事代理工作的進一步延伸。常規的人事代理工作,是介於人才供需雙方關係之外提供的一種人才服務,是一種局外角色的服務。人事代理工作延伸為人才派遣制以後,就發生了質的變化,就變成了一種介入其中的局內角色的行為主體。
首先,有資格進行人才派遣的機構,必須是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具有法人資質、被特許經營人才派遣業務的機構。作為人才派遣機構,介於人才供需雙方中間,一方面要根據用人單位對人才的需求,履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人才派遣協定,向用人單位及時選拔派遣所需的適用人才,並管理好所派遣的人才,確保接受人才派遣的用人單位相關責、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在對選定的人才實施人才派遣前,要與被派遣人才簽訂勞動契約確立雙方的隸屬關係,確保被派遣人才在派出工作期間相關的責、權、利能夠得到有效的保障。這就是人才派遣機構有別於其他企業法人所經營的特殊職能。
為經營好這些特殊業務,人才派遣機構在自己的實際工作中,就要始終堅持“一手托兩家”,顧及好相關各方的責、權、利。通過一系列認真細緻的規範運作,贏得人才供需雙方的認可和歡迎,以良好的社會信譽推動人才派遣制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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