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人事部、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 發文時間:1992-12-30
  • 執行時間:1992-12-30
發文單位人事部、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文 號:人專發[1992]23號
發布日期:1992-12-30
執行日期:1992-12-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科技幹部局(處),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各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
為適應我國博士後制度的不斷發展,使更多的優秀青年博士有機會從事博士後研究,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同時又考慮到部分申請做博士後的人員原工作單位的實際情況,經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研究決定,對博士後招收對象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符合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四十歲以下等要求者,均有資格申請做博士後。
二、在國內,凡屬納入國家統一分配計畫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由國家提供經費攻讀學位的在職博士研究生(與原工作單位有定向協定和現役軍人除外),獲得博士學位後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單位或未到工作單位報到,他們申請進博士後流動站做博士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攔和干涉。
三、對國內委託代培、定向培養和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博士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申請做博士後,各委託單位、定向單位或部隊原工作單位應儘量給予支持,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批。凡經單位同意申請做博士後的人員,在向有關設站單位申請時,須提交委託單位、定向單位或部隊原工作單位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各類留學人員(含國家公派、單位公派、自費等)申請回國做博士後,國內各有關單位應顧全大局,支持他們回國到適合他們發揮才能的博士後流動站或具備博士後研究條件的非設站單位做博士後,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攔。他們被批准到國內有關單位做博士後,其原屬單位在接到人事部專家司開具的調檔通知後,應在一個月內將該留學人員的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轉到國家教委留學服務中心或接受博士後的單位。
五、以前下發的有關檔案,凡與本通知相矛盾的一律以本通知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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