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高等審判廳

京師高等審判廳,機構名。清末京師地區第三級審判機構。光緒三十三年(1907) 開辦。

機構名。清末京師地區第三級審判機構。光緒三十三年(1907) 開辦。屬大理院直接管轄。置廳丞一人(秩正四品), 掌治廳務,監督下級審判廳。其屬官有推事二人(秩從五品)、典簿二人(秩正七品)、主簿四人(秩從七品)、九品錄事六人。下設刑科、民科和典簿廳三個內部機構。在刑科、民科下面又各設兩個審判庭,每個審判庭各有推事三人。法庭審理案件由五名推事會審,實行合議制。典簿廳掌出納文移。京師高等審判廳輕罪為終審,重罪則為二審,如當事人不服,還可向大理院抗訴。此外,在京師高等審判廳內還附設高等檢察廳,設檢察長一人(正四品),掌糾正同級審判,監督下級檢察廳。其屬官有檢察官四人(從五品), 典簿(從七品)、主簿(正八品)各一人,九品錄事二人。其下設有看守所,設所長(正六品)、所官(從八品) 各一人,錄事六人,負責管理監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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