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統籌實施辦法(試行)

《交通部直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統籌實施辦法(試行)》在1994.09.26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直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統籌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4.09.26
  • 實施時間:1994.01.01
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環境,增強企業活力,深化企業勞動、工資和保險三項制度改革,保障離退休人員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批覆》(國函[1993]149號)檔案精神,結合交通直屬企業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範圍和對象
1、統籌範圍:部直屬企業(包括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企業中的事業單位)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統籌對象:參加統籌單位中的在職職工及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二、統籌項目
1、統籌項目包括離休金、退休金、退職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支付給離退休(職)人員的生活、物價補貼及有關保險福利費用。
2、離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衛生費、護理費及部規定不列入統籌項目的離退休費用,仍按現行規定標準和資金渠道由單位支付。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1、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實行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2、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兩部分組成。
3、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固定職工與契約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提取比例相同,基金合併使用。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綜合提取比例按參加統籌職工的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剔除行業特殊津貼稱繳費工資,下同)的14%提取。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提取比例由部根據各單位具體情況核定下達並報勞動部、財政部。
4、按照國務院國發[1991]33號檔案和勞動部勞部發[1993]117號檔案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調劑基金。
5、參加統籌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收入(與繳費工資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今後根據收入增長情況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6、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7、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8、養老保險系統統籌管理服務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提取。
9、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收不抵支或結餘過多時,經財政部、勞動部批准,可適當調整計提比例。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1、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部和直屬單位分級管理。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統一的財務、會計、統計、預決算和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3、按照國務院國發[1991]33號檔案規定,統籌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稅前提取,不計徵稅、費,由部和單位保險管理機構在當地銀行開設專戶,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不用挪用,確保基金使用安全有效。
4、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單位負責建立登記管理制度和台帳,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職工離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5、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和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金由單位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存入銀行專戶,並按有關規定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根據國家關於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檔案精神,結合部屬企業的實際情況、積極、穩妥地推行新的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
五、保險管理機構
1、部成立養老保險統籌委員會,負責對統籌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決策。委員會下設專門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擬定養老保險統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統籌日常業務;統一管理部統籌積累調劑基金;協調、指導、監督、檢查部屬單位統籌工作。
2、直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單位社會保險統籌工作。
六、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
1、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由原單位負責。單位統籌保險機構要與老幹部、工會等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職)人員的管理工作。
2、各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的離退休手續,離退休(職)人員必須經過單位勞動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後,方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七、交通部直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統籌實施細則、交通部直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等,由部另行制定頒發。
八、已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統籌的部屬單位向地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劃轉工作,按《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覆》(國函[1993]149號)和勞動部、財政部《關於鐵道部等五部門直屬國營企業勞動契約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92]20號)精神執行。
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十、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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