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12月15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交辦人教〔2016〕175號印發《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項目立項、組織實施、經費管理、監督評估、附則7章35條,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交通部印發的《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區幹部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交科教發〔2003〕57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文號:交辦人教〔2016〕17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內容簡介,暫行辦法,

內容簡介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交辦人教〔2016〕1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長安大學、上海海事大學、長沙理工大學、重慶交通大學、招商局重慶交通科研設計院有限公司、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中央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

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規範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依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結合部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以下簡稱教育培訓項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計畫的教育培訓項目,實行計畫管理。
第三條 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工作遵循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協調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負責編報項目預算,制定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監督檢查等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年度教育培訓需求,並做好有關教育培訓項目的學員選派工作。部內各司局負責結合本部門業務重點,提出年度教育培訓項目計畫,指導項目承辦單位做好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有關教育培訓機構負責做好承辦項目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人事教育司於每年10月份啟動下一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項目申報工作,面向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內各司局發布項目申報通知。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申報的教育培訓項目類型主要包括行業關鍵崗位管理幹部培訓項目、行業急需緊缺技術人才培訓項目、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和交通運輸遠程網路培訓項目等。
(一)行業關鍵崗位管理幹部培訓項目和行業急需緊缺技術人才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行業管理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需求,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訓計畫,分別填報行業關鍵崗位管理幹部培訓項目和行業急需緊缺技術人才培訓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2)。兩類項目分別限報5項。
(二)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和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由西部地區(含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中部地區)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各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交通運輸發展實際,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訓計畫,分別填報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和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4)。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培訓天數一般為5天,培訓人數一般在70人以內,限報3項。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培訓天數一般為2天,培訓人數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主確定,限報3項。
六盤山片區所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交通運輸發展實際,專門針對六盤山片區研究提出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和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計畫。兩類項目分別限報2項。項目名稱應註明“六盤山片區項目”。
(三)交通運輸遠程網路培訓項目申報工作由六盤山片區所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六盤山片區所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當地交通運輸發展實際,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訓計畫,填報交通運輸遠程網路培訓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5)。該項目培訓天數一般為5天,培訓人數一般在100人以內,限報2項。
第七條 部內各司局負責申報的教育培訓項目類型主要包括行業政策業務教育培訓項目,以及部機關項目經費、行政運行經費、黨費、工會經費和其他經費列支的項目。
(一)部內各司局可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重點,研究提出面向行業開展的政策法規宣貫和業務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計畫,填報行業政策業務教育培訓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6)。
(二)部內各司局可在部機關項目經費、行政運行經費、黨費、工會經費和其他經費中列支教育培訓經費,研究提出教育培訓計畫,填報部機關項目經費、行政運行經費、黨費、工會經費和其他經費列支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7)。項目申報前,申報司局應商經費管理部門,明確經費規模、列支渠道和培訓對象範圍等。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機關及部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項目由人事教育司會同機關黨委等部內有關司局研究確定。
第九條 教育培訓項目經費預算按有關培訓費管理制度編制。培訓天數含學員報到和撤離時間,參訓人數含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部內各司局申請舉辦的教育培訓項目,除按有關規定外,原則上培訓對象不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一條 教育培訓項目承辦單位原則上應選取黨校、管理幹部學院、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幹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嚴禁將培訓地點選取在風景名勝區和高檔賓館。
第十二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內各司局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項目申報表報送人事教育司。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人事教育司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立項建議,初步確定項目承辦單位、主要培訓內容和經費預算等。
第十四條 人事教育司對立項建議進行審核,編制形成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徵求意見稿,並採取適當方式徵求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內各司局和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意見建議。
第十五條 人事教育司結合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形成送審稿。
第十六條 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經辦公廳和財務審計司會審並報部批准後,以部函印發。
第十七條 行業關鍵崗位管理幹部培訓項目、行業急需緊缺技術人才培訓項目、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交通運輸遠程網路培訓項目和行業政策業務教育培訓項目承辦單位應根據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編制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任務書(見附屬檔案8),並於計畫下達30日內報送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與教育培訓項目主辦單位(保證方)和承辦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人事教育司依據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和項目任務書要求對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教育培訓項目主辦和承辦單位應按照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和項目任務書要求,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科學設計教育培訓內容,選聘優質培訓師資,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開展培訓。
第二十條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應按照教育培訓項目辦班通知要求,做好學員選派工作,並對學員參訓提出紀律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主辦和承辦單位應加強學員管理,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在幹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13〕8號),嚴肅教育培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加強教風學風建設。
第二十二條 學員完成教育培訓內容並考核合格,由承辦單位頒發培訓證書或畢業證書。學員派出單位應將學員參訓情況作為人員考核、職稱評聘、崗位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主辦和承辦單位應加強項目宣傳,及時向人事教育司報送項目組織實施情況。主辦單位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9)和培訓總結報送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做好項目組織管理、檔案管理和評估工作。項目歸檔材料包括辦班通知、課程及師資安排、學員信息、教學質量評估情況、培訓總結等。
第二十五條 如有特殊情況需對教育培訓項目實施時間、教學內容、培訓地點和培訓規模等作調整或變更的,由主辦單位報人事教育司批准。如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或在培訓經費預算總額度內調整培訓經費預算的,由主辦單位報人事教育司、財務審計司和辦公廳審核後,報主管部領導審批。
第二十六條 教育培訓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事教育司有權撤銷或解除項目任務:
(一)由於人員或機構調整、教育培訓資源條件變化等因素,項目承辦單位不再具備承擔教育培訓任務條件的;
(二)項目參訓人數低於計畫人數二分之一的;
(三)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依法合規。
第二十八條 行業關鍵崗位管理幹部培訓項目、行業急需緊缺技術人才培訓項目、交通運輸精準扶貧培訓項目、交通運輸名師講師團送教上門培訓項目、交通運輸遠程網路培訓項目和行業政策業務教育培訓項目採取先預撥後清算的方式撥付項目預算資金。
項目任務書籤訂後60日內,由財務審計司預撥30%項目經費至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應於項目實施完成後30日內,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經費結算申請報告、《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經費結算表》(見附屬檔案10)和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辦班通知、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相關發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或證明單等憑證),辦理剩餘經費結算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機關及部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項目以及部機關項目經費、行政運行經費、黨費、工會經費和其他經費列支的項目,經費結算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在部機關實報實銷。主辦和承辦單位應於項目實施完成後30日內辦理經費結算手續。
第六章 監督評估
第三十條 人事教育司會同辦公廳、財務審計司等部內有關司局對項目執行、組織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核撥經費及確定下一年度立項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訓項目評估制度。人事教育司負責對項目質量和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採取跟班管理、個別抽查等方式,組織參訓學員填寫《交通運輸部教育培訓項目質量評估表》(見附屬檔案11),廣泛聽取學員對項目設計、實施、管理以及培訓成效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項目評估結果將作為評價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對評估結果中反映的問題,承辦單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將取消項目承辦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組織規範、管理嚴格、成效顯著的教育培訓項目,部將通過媒體渠道進行宣傳,推廣經驗做法,並在制定下一年度部教育培訓計畫時予以重點支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區幹部培訓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交科教發〔2003〕57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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