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於2011年8月3日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以廳科技字〔2011〕173號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細則》分總則、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驗收與評審、成果管理、附則6章27條。本《細則》印發後,2007年發布的《交通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廳科教字〔2007〕51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3日起
  • 目的:加強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三章 組織實施,第四章 驗收與評審,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廳科技字〔2011〕17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現軟科學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部依據《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技發〔2010〕334號),制定了《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部軟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軟科學項目)管理,促進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依據《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交科技發〔2010〕33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軟科學項目是指納入交通運輸部科技計畫,以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管理現代化為目標,綜合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等知識,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手段和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跨學科、多層次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軟科學項目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管理的主要環節包括:前期工作、組織實施、驗收(評審)、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條軟科學項目的提出和立項應圍繞交通運輸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問題,主要包括交通發展理論、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政策與法規、公共管理與體制機制、技術經濟分析等方面。
第五條 申報單位應於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下一年度軟科學項目建議書(樣式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建議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經費預算等進行評議,對是否立項提出結論性意見。
第七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對經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審核,提出軟科學研究項目立項及其經費預算建議。
第八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軟科學項目研究大綱(樣式見附屬檔案2)評審,採取比選委託、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和負責人。同一年度每位負責人承擔的軟科學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個。
第九條 確定軟科學項目承擔單位後,部科技主管部門(甲方)與承擔單位(乙方)簽訂項目任務書(契約)(樣式見附屬檔案3)。
第十條 軟科學項目簽訂任務書(契約)後,列入部年度科技計畫。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承擔單位,特別是負責人應加強對軟科學項目研究的管理,確保項目研究人員的充分投入和合理配備,確保研究經費的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確保軟科學項目研究的進度和質量。
第十二條 軟科學項目研究應嚴格按照任務書(契約)確定的時間進度開展,實行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第一承擔單位須於當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按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格式要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上報《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執行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軟科學項目實行項目中期檢查和中間諮詢制度。承擔單位須在研究過程中召開專家諮詢會,形成會議紀要和專家意見處理表(樣式見附屬檔案4),並於申請驗收時作為驗收材料提交。部科技主管部門通過抽查和審查等形式,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階段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中期檢查。
第十四條 需對軟科學項目的考核目標、研究內容、負責人、完成時間等事項作調整或變更的,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任務書(契約)內容。
第十五條 對於未能按時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或遇到重大問題未及時專題報告的承擔單位,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其通報批評,並按照部科技項目信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驗收與評審

第十六條 軟科學項目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後,承擔單位應申請驗收(評審),並按規定提交項目驗收(評審)材料(樣式見附屬檔案5)(電子文檔刻錄光碟)。
經審核符合驗收(評審)條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門將對項目進行驗收(評審);對不符合驗收(評審)條件的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將責令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後再次提出申請。
未納入部科技計畫的軟科學項目,部科技主管部門一般不予評審。
第十七條 在任務書(契約)規定的時間內不能按期完成的軟科學項目,項目第一承擔單位應在執行期結束前三個月提出延期申請,並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項目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半年。
第十八條 對於不能完成軟科學項目以及項目逾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未經部科技主管部門批准的承擔單位,將視情節對其通報批評,責令退回部分或全部部撥經費,暫停承擔單位或主要負責人承擔軟科學項目的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軟科學項目驗收(評審)以任務書(契約)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主要對項目研究工作是否達到任務書(契約)約定的目標和要求,研究成果的作用、創新性、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條項目驗收(評審)一般採取會議形式,邀請專家不少於7人。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提出質詢的基礎上,討論形成驗收(評審)意見。
通過驗收(評審)的軟科學研究成果由部科技主管部門向第一承擔單位頒發《交通運輸部科技項目驗收意見通知書》或《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證書》。需辦理《軟科學研究成果評審證書》的,承擔單位應在評審會後兩個月內提交相應文本,逾期不予辦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完成驗收(評審)的軟科學項目須按照《交通運輸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廳科技字〔2010〕5號)進行成果登記。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應及時將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調研數據、統計分析資料、決策方案、政策建議和論證結果等上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為制定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決策提供支撐。
第二十三條 軟科學項目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部科技主管部門將驗收(評審)結果及軟科學項目成果的套用情況納入承擔單位、負責人的信用記錄中,作為其再次承擔軟科學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附屬檔案中未列的有關文本格式參照部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發布的《交通部軟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廳科教字〔2007〕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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