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肇事
  • 外文名:The traffic accident
  • 釋義: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事故
  • 承擔責任: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概念,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潛規則,投案不如逃跑,撞傷不如撞死,應對措施,肇事現場處理,全責情況,

概念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
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者將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交通肇事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酒後交通肇事量刑標準
目前,酒後駕車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一旦出了事故就後悔莫及了。
法律對於此類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體的規定呢?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依照《刑法》第113條的規定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的;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三萬元至六萬元之間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六萬元至十萬元之間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符合上述(一)或(二)的規定,按照(一)或(二)的規定從重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潛逃,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隱瞞事故真相,嫁禍於人的;酒後駕車的;駕駛無牌照車輛的;明知機動車輛關鍵部件失靈仍然駕駛的;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交通肇事的逃逸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肇事後自動投案認定
根據刑法67條第一款關於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交通肇事自首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後需自動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離現場,當司法機關詢問時則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先電信投案的;
5、並非出於交通肇事者的主動意願,而是經親友規勸後陪同投案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潛規則

時下,學開車、買小車已成為社會上的一股潮流,許多家庭把擁有一台私家車作為一種時尚。然而,在眾多的車手中,廣為流傳著交通肇事如何善後的二大潛規則,少數司機還把潛規則奉為自己的座右銘。實際上,這二大潛規則是司機認識上的一個誤區,是對我國現行法律的一種曲解。

投案不如逃跑

“投案不如逃跑”就是司機開車撞了人以後,如果沒有人看見或趁夜黑風高,趕緊溜之大吉。事後,交通警察找不到肇事者,事情也就不了了之,自己不需要出一分錢,更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撞傷不如撞死

撞傷不如撞死就是交通事故發生以後,肇事者不及時搶救被害人,致死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死亡,或肇事後,主動採取“積極”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這樣,就可以一次性的在法律上了斷,經濟賠付也比高傷殘賠的少。

應對措施

措施一: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交通肇事成本的多少是決定肇事者是否逃逸或造成故意殺人的一個重要因素。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受傷且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一方往往會在心裡進行一番成本比較,看怎樣才合算,怎樣才能賠付最少。從我國的現行法律來看,在高傷殘的情況下,撞傷比撞死給予的賠付更高,也就有了撞傷不如撞死的潛規則。因此,提高交通事故死亡成本勢在必行,也只有提高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和死者近親屬精神撫慰金的標準,讓撞死人比撞傷人賠付更多的錢,撞傷不如撞死的現象才可能得到有效控制。
措施二: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一些司機之所以產生“撞人不如不撞”“撞傷不如撞死”的念頭,往往是對傷殘者的賠償費無力承擔。因此規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很有必要,一方面,它可以保證受害者能夠得到及時救助,另一方面,它又可以減輕肇事司機的心理負擔,打消他們的一些不良想法。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已在這方面已作出了有關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兌現。因此,我們在制定製度的同時,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實,不要讓好的制度變成空的制度。
措施三:嚴格執法。“投案不如逃跑”、“撞傷不如撞死”的司機們總是懷著僥倖心理,“我撞人的時候沒有一個人看見,交通警察一定找我不到”、“我把人撞死了還賠得少些,乾脆撞死了算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存在僥倖心理的肇事司機往往會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價。執法部門對這種現象更要嚴厲打擊,嚴格執法,不能以罰代刑,以錢代法,交通肇事在法律上犯到哪兒就應該辦到哪兒,真正做到“王子與庶民同罪”、“錢多與錢少同罪”。
措施四:加強對第三責任險的巨觀管理。保險公司的第三責任險一般可以保10萬,多加幾百元,你可以保到20萬,再往上就要保險公司特批。也就是說,你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最多可以賠10-20萬,這還是在全賠的情況下,以保險業現有的強勢地位,全賠的幾乎是鳳毛麟角。有數據顯示,我國保險公司的營業額中,車險這些年來一直占營業額和利潤的至少60%,堪稱暴利。因此,國家要對保險業的暴利進行巨觀調劑,讓保險公司把責任多擔一些,讓肇事司機把心放寬一些。
措施五:加強“四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歸根結底,“撞人不如不撞”、“撞傷不如撞死”現象的發生,還是國民素質低下的一種表現。根據中國共產黨十七大報告,要培育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我們要以此為契機,在全民中大力弘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以增強誠信意識為重點,加強全民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引導廣大人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歸根到底,從根本上杜絕交通肇事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作為法律人,知法懂法還必須要守法,讓自己每一刻遵守交規,經常提醒身邊的人交規的重要性,這樣,多少潛規則都沒法來再現身了。

肇事現場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事故輕微,且無人員傷亡,雙方當事人可先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協商一致即可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如果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應即刻將傷亡人士送往醫院救治,並撥打“122”電話,向交警部門尋求幫助。在通話過程中,要清晰表達事故發生時間、地段、人員傷亡情況等,以便交警部門快速到達事故現場。與此同時,要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必要時可先拍照。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122指揮中心或到達現場的民警,先根據情況做出判斷,積極在周圍搜救受害者,並將受傷嚴重或已經失去意識的傷者送往醫院搶救。
根據現場報案人或當事人提供的逃逸人員、車輛特徵、車型、車號及逃逸方向等情況,實施布網堵截、追緝,爭取儘快抓住犯罪嫌疑人 。
收集證據與材料。先詢問交通事故的目擊者或第一個到達事故現場的見證者,特別要注意詢問事故發生或發現事故的時間,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以及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有無拖掛、裝載情況、駕駛室乘員以及車輛其他特徵。然後積極向周圍的住戶或民眾了解情況,積極搜尋有價值的證據。
在勘查現場時,要注意發現和收集證據,以便查找發生事故現場見證人,為偵破和審定肇事車提供依據和線索。應收集的證據一般有:車輛破損零件(如皮帶、燈玻璃、後視鏡片、擋風玻璃碎片……等)、車身表面漆片、血跡、毛皮、皮肉、衣服纖維、輪胎痕跡、人體痕跡、車輛裝載物、泥土等。
到達現場後,判斷肇事車的特徵和行駛方向,及時組織力量循跡追捕追緝,及時通知有關的交警部門和派出所,在肇事車輛可能途徑的路線、地點及時設卡攔截。
勘察人員根據檢驗或者鑑定的需要,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或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檢驗或者鑑定後應當立即歸還。
勘查員、繪圖員應當在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籤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事故現場應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恒基、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攝影。

全責情況

日前頒布的快速處置事故現場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當事人自撤事故現場的操作程式,同時還明確了20種肇事人應負事故全責的情況,為雙方當事人儘快明確責任撤除現場提供了有力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標明固定車輛位置後,撤離現場報警等候處理。
(一)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
(二)一方駕駛員屬酒後、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輛的。
值得重視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追尾前車的;
(二)倒車尾撞後車的;
(三)溜車的;
(四)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八)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十五)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六)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七)支幹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十八)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十九)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二十)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新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在部分環節上作了調整,從而使駕駛員自撤事故現場更具操作性。
腳踏車事故:不需要出具證明的,可以自行駛離;需要出具證明的,報警等候處理。
兩車事故: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且當場自行協商一致並結清費用的,可以自行駛離;需要出具證明的,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候民警到場辦理結案手續;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上或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或者僅僅確定賠償比例的,填寫“確認書”後到事發地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新規定中“不影響交通的地點”一般是指鄰近事故現場的緊急停車帶、高架匝道口、大橋、隧道口等處的“斑馬”導流線、相臨的次幹道、支路、機非隔離的開口處等對車輛通行影響較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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