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事故
  • 外文名:Traffic Accident
  • 性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事故定義,評價指標,人口事故率,車輛事故率,運行事故率,事故分類,按後果分類,按原因分類,按交通工具分類,事故類型,城市類:,山區類:,幹線類:,引發因素,客觀因素,車況不佳,疏忽大意,操作失誤,違反規定,注意事項,事故現場,馬上停車,發出警示,情況估計,護理傷者,防止危險,馬上求救,記錄現場,互換資料,及時報案,人員轉移,認定書,事故賠償,法律法規,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喪葬費,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肇事罪,罪行概念,構成要件,刑事責任,檢驗鑑定,屍體檢驗,傷勢鑑定,機制鑑定,傷殘評定,酒精檢驗,性能檢驗,故障鑑定,定型鑑定,痕跡鑑定,指紋鑑定,物質鑑定,物證鑑定,相關依據,傷殘評定,處理程式,處理步驟,賠償篇,負責行為,保險理賠,相關案例,注意事項,

事故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評價指標

交通事故率(traffic accident rate)評價交通事故多少的一種指標。常用的事故率有三種。

人口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區域內,平均每10萬人中一年內發生的事故次數或死亡人數。因用死亡人數作標準,便於比較,所以一般都以死亡人數作統計標準。每10萬人中的事故死亡率R1可按下式計算:
公式中B為一年內因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P為該地區的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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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區域內,平均每1萬輛機動車中一年內的事故次數或死亡人數。每 1萬輛機動車的事故死亡率R2按下式計算:
公式中M為該地區的機動車輛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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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事故率

在所研究的區域內,平均每1億車公里一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次數或死亡人數。每 1億車公里的事故死亡率R3按下式計算:
公式中V為該地區一年內行駛的車公里總數。
交通事故

事故分類

按後果分類

輕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中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截至2012年11月10日,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4.8%和15.5%,其中煤礦重特大事故同比分別下降35.0%和34.2%。

按原因分類

主觀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本身內在的原因,即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要包括:違反規定、疏忽大意、操作技術等方面的錯誤行為。
客觀原因。指由於車輛、道路、環境條件(包括氣候、水文、環境等)不利因素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類

機動車事故。指在事故當事方中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但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的事故中,機動車負同等責任的,也應視為機動車事故。
非機動車事故。指畜力車、三輪車、腳踏車等非機動車輛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當事方中行人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事故。

事故類型

城市類:


──直行事故。市區非主要路口及邊遠郊區,由於沒有安裝紅綠燈,直行車輛發生事故的機率較大,約占事故總數30%;
──追尾事故。多發生在遇紅燈急停車時由於前後車距過近而追尾,或雨霧天氣則追尾更為常見,約占事故總數13%;
──超車事故。快速車在超慢速車時與對面車相撞,或與突然橫穿的行人、騎車人相撞而導致;夜間超車時遇對向車炫目燈光,亦常造成事故;約占事故15%;
──左轉彎事故。交叉路口左轉變時,交織點多,車與車、車與人衝突可能性增大,常引發事故,約占事故總數25%;
──右轉變事故。在巷道的進出口、單位大門的進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轉彎事故的多發之處,約占事故總數20%。

山區類:


──窄道事故。由於公路等級低,加之塌方、損壞失修,多顯路徑狹窄。行駛車輛不減速,會車不禮讓、搶先行,往往導致事故;
──彎道事故。行駛彎道,倘車速過快、超載或操作失誤,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駛坡道,常見車輛前溜或後溜,則往往是超載車輛或“病”車,一旦操作失誤,則事故難免。

幹線類:


我國幹線公路密布山區和鄉鎮,旦少劃中心線和快慢分道線,由此引發常見事故;
──會車事故。由於一般車輛均居路中行駛,一旦車速快而會車不注意禮讓,臨近才避躲,則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車事故。居路中行駛,遷有一方超車,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誤則相撞難免;
──停車事故。幹線路窄而不隨意停車多,尤其在夜間,一旦停車不開尾燈,或車周邊未安置警醒物,過往車輛則易於停車相碰撞而導致事故。

引發因素

客觀因素

道路、氣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發生。

車況不佳

車輛技術狀況不良,尤其是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前橋、後橋有故障,沒有及時檢查、維修。

疏忽大意

當事人由於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沒有正確觀察和判斷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應遲鈍,表現為觀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當。還有當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觀想像判斷事務或者過高估計自己的技術,過分自信,對前方、左右車輛、行人形態、道路情況等,未判斷清楚就盲目通行。

操作失誤

駕駛車輛的人員技術不熟練,經驗不足,缺乏安全行車常識,未掌握複雜道路行車的特點,遇有突然情況驚慌失措,發生操作錯誤。

違反規定

當事人由於不按交通法規和其他交通安全規定行車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發生。如酒後開車、非駕駛人員開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原因造成交通違法的交通事故。

注意事項

事故現場

當發生了交通事故以後,車主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內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並在車後面設定危險警告標識牌。這樣做的好處就是防止有後面的車進行追尾的碰撞,從而保障車內的人員以及車輛自身的安全。除了設立了警示標識以後,還要對事故的現場進行拍照取證,這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論的事故證據,在移動車輛之前進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為了避免車主不認問題出現。再填寫相應的事故快速處理協定書,這樣就可以到定損機構進行車輛定損,從而完成相應的維修與檢測工作。

馬上停車

在汽車運行安全的情況下馬上停車,關掉引擎(以免汽車起火)並打開緊急燈讓其閃亮;立即記下對方車的牌號(車上應隨時備有筆和紙,甚至照相機),以防對方在出交通事故後開車跑掉。

發出警示

保護好現場;向其他車輛發出警告,亮起危險警告燈;在路上擺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情況估計

迅速估計現場情況,事故涉及多少人?受傷人員數量及狀況?涉及多少輛車?漏出的燃油是否會著火?現場是否有人受過急救訓練?

護理傷者

切勿移動受傷者,除非傷者面臨危險(如著火、有毒物體滲漏),因為您的移動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傷害。如果傷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則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確實懂得怎樣護理傷者;不可給傷者餵任何食物或飲料。

防止危險

關掉所有肇事車輛的發動機;禁止吸菸;當心其他易燃物品;儘可能防止燃油泄露;當心危險物品,慎防危險性液體、塵埃及氣體積聚。

馬上求救

需要求救時,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邊的行動電話,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定點的路邊的求救電話。求救時詳細說明發生意外的地點及人員傷亡情況。

記錄現場

如事故發生時有目擊者,要立即記下目擊證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如證人在另一輛車中,要立即記下車牌號碼);記下交通方向、交通燈的信號、行車線、交通標誌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紙畫出交通事故發生的草圖;如備有照相機,最好將事故現場及車碰撞的部位拍下來。

互換資料

包括車款、出廠年份、車牌號碼及有效日期;車輛註冊地;司機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電話號碼;駕駛執照號碼;車主姓名及住址(有時車主與駕車人不是同一人);保險公司及保單號碼。還要記下事故發生的時間、日期及地點;時速限制及對方車的時速估計;發生事故的車輛數量;對方車輛的乘客數量(分成人、小孩)。

及時報案

輕微交通事故可進行快速處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報案中心報案。如遇有傷亡或較大損失,應立即報警,詳細說明事故發生地點及傷亡人數。在警察查完現場後一定要求警察給你事故報告,及該警員的姓名、編號、所屬分局及電話號碼。

人員轉移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上人員應當立即下車,不要在路上逗留,迅速轉移至路外或者安全地帶,防止二次事故發生。

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製作式文書,主要由首部、認定內容、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寫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字樣。
2、編號
在標題正下方注出案件編號“第××號”。
3、責任認定的時間及地點
如:“時間: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時30分
地點:××市××街南段”
4、案由過渡語
繼時間和地點之後,另起一行寫明下一段文字:
“對於19××年×月×日×時×分發生在××(寫明事故發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經本機關現場調查,分析研究後,做出如下責任認定。”
(二)、認定內容
這是該責任認定書的關鍵項目,套用分條分項的方式一一寫明分析認定的具體內容。分析應依據交通現場勘查、詢問見證人及車輛檢驗等情況進行推論,說明負有責任的一方因何原因,違反了交通管理法規的哪一條,以致造成了該交通事故,據此應負此起事故的什麼責任。分析應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違章依據與後面的責任認定結果要緊密關聯,互為因果,嚴密無間。
繼認定結果之後用“特此認定”公文落款語結尾,右下角加蓋認定機關公章,並註明承辦人姓名、年月日,並加蓋承辦單位公章。
(三)、尾部
根據交通法規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有權向做出該責任認定書的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重新認定。據此在尾部應寫明“此認定書,已於××××年×月×日向當事人各方宣布,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認定書後15日內向××交警大隊申請重新認定”。
最後寫明本責任認定書分送的形式:(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存檔)。

事故賠償

法律法規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覆核,未申請覆核或者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於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覆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
2012年北京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死亡的,還要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醫療費

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住院費、其他)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按照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近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對於收入超過法定納稅數額的,需要出具納稅證明等相關材料)

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護理費一般原則是一人,除非存在醫囑。)

交通費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給予註明;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

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以及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在去往醫院進行診療、轉院、以及處理交通事故相關事宜的過程種所發生的住宿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住宿費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費)

一伙食補助費

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的,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極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原則按照國家公務人員出差標準)

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補充營養,應根據治療醫院或法醫的意見確定。營養費給付標準可根據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情況酌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調整。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另外依據&*90-23787&7777@&#77)

死亡賠償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分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二者差別較大,由於很多人法律意識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權益不能維護。法院實際審判時,對於戶籍方面,審查比較嚴格,需要相關的證據進行印證,才能被認可按照城市戶籍進行賠償。
另註:對於賠償的標準,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
1
2011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03元;
2
2011年北京市農民人均純收入14736元;
3
2011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21984元;
4
2011年北京市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11078元。

肇事罪

罪行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方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均可構成該罪的主體。
(二) 在主觀要件上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罪名,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該種犯罪,而是相應地構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處罰方面也比該罪要嚴重得多。
(三) 在客體要件上,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
(四) 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驗鑑定

交通事故的檢驗鑑定共有12種。

屍體檢驗

屍體檢驗分為屍表檢驗和解剖檢驗。屍表檢驗是對交通事故致死屍體表面傷痕的例行檢驗,通過檢驗確認案件性質,證明死者體表傷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後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傷痕成傷機制為還原交通事故服務。解剖檢驗主要用於一是肇逃案,通過解剖屍體確定偵破方向,為破案提供證據;二是多車碰撞、碾軋屍體,尋找最先撞擊車輛,確認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屍體查清死亡原因。

傷勢鑑定

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並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鑑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須對被害人作輕重傷鑑定:酒後和吸毒後駕車;無證駕車;駕駛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明知無牌證或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逃離事故現場。

機制鑑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後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鑑定。

傷殘評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後,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託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後可作傷殘評定。

酒精檢驗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須檢驗體內血液酒精含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重傷;交通事故致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有惡劣影響;車輛駕駛人有酒後駕車嫌疑;一方當事人懷疑或指控另一方當事人飲酒;車輛駕駛人擅自離開現場,24小時內返回或被抓獲;交警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駕車嫌疑或醉酒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嫌疑;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吸測試結果有異議,或測試結果超過醉酒臨界值。

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故障鑑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痕跡鑑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指紋鑑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物質鑑定

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膠、橡膠、油脂等。

物證鑑定

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相關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致人傷殘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殘疾者殘疾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受害人及其親屬的精神撫慰金。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除以上幾種外,還包括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誤工損失費。

傷殘評定

1、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製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 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處理程式

  1. 現場勘查
  2. 1.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3.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4.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5. 4.現場勘查記錄經覆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籤名。
  6.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7.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8.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9. 責任認定
  10.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進行舉證。
  11.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接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12.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13. 4.告知當事人若對認定書不服,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覆核或應當在民事賠償訴訟當中一併解決。
  14. 處罰
  15.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把對責任當事人作出的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16.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17.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18.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19. 5.辦理處罰的相關手續。
  20. 6.執行處罰。
  21. 賠償調解
  22.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3.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詢問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願意進行賠償調解。願意調解的,調解次數最多為兩次;不願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4. 3.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
  25. 4.調解未成功的,應當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處理步驟

  1.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
  1. 二、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1. 三、責任認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1. 四、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駛證或拘留的處罰。
  1. 五、損害賠償調解
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定,由事故調解人員製作並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1. 六、向法院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並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賠償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2年9月1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那該解釋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以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責任又是如何認定的?
  1. 一、租賃、借用機動車責任主體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機動車所有人過錯又是怎么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1. 二、連帶責任
(一)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
  1. 當事人有權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2. 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並被多次轉讓的其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具體分以下情形:
1、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五)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發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1. 三、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原則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確定責任主體,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即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1. 四、被多次轉讓且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被多次轉讓且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1. 五、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1. 六、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1. 七、與道路有關責任主體
1、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A、原則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B、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2、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3、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 八、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有以下情形:
1、因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機動車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機動車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機動車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機動車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明知機動車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負責行為

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種行為要負全責
(一)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三)遇放行信號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號右轉彎和T形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的車輛、行人的;
(五)支路車未讓幹路車的;
(六)支幹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的;
(七)支幹路不分的,非機動車未讓機動車,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八)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直行或右轉彎車的;
(九)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十)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未按規定讓行人的;
(十一)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二)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三)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四)非機動車駛入人行道未讓行人的;
(十五)非機動車在人行橫道內行駛橫過車行道,未讓機動車、行人的;
(十六)行人進入非機動車道,未讓非機動車的;
(十七)行人進入機動車道,未讓機動車的;
(十八)行人橫過車行道未走人行橫道、人行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二十)機動車違章進入公交專用車道的;
(二十一)公交專用車違章進入其他機動車道的;
(二十二)輔路車未讓主路車的;
(二十三)其他違反借道行駛規定的;
(二十四)違反禁行類的禁令標誌或禁止標線的;
(二十五)違反導向類的指示標誌或指示標線的;
(二十六)逆向行駛的;
(二十七)違章掉頭的;
(二十八)違章會車的;
(二十九)違章超車的;
(三十)在機動車道或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的;
(三十一)機動車駛入交通管制車道的;
(三十二)違章進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車、溜車發生事故的;
(三十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發生交通事故的。

保險理賠

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1)出示保險單證。(2)出示行駛證。(3)出示駕駛證。(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5)出示保險單。(6)填寫出險報案表。(7)詳細填寫出險經過。(8)詳細填寫報案人、駕駛員和聯繫電話。(9)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10)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11)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12)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13)交付維修站修理。(14)理賠員開具任務委託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15)車主簽字認可。(16)車主將車輛交於維修站維修。
其次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車主要積極協助保險公司完成對車輛查勘、照相以及定損等必要工作。結案前應向交管部門了解事故中自己應負多大的責任、損失多少和傷者的賠償費用等情況,然後再向保險公司詢問哪些情況能賠哪些情況不能賠,儘量減少損失。同時,車主在找救援公司拖車以及找修理廠修車時,關於價格問題要與保險公司及時溝通,避免救援公司或者修理廠的開價與保險公司的賠償價格相差太大。對於定損時沒有發現的車輛損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二次查勘定損,這筆額外的損失就不用車主自己掏錢了。因為保險事故受損或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及修理費用。若客戶自行修理,保險公司會重新核定甚至拒絕賠償。車輛修復以後,在支付修理費用和辦理領車手續前務必對修理質量進行查驗。

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張女士將自己的小轎車開到某洗車公司進行清洗,她將車交給洗車公司後就離開了。不料該公司員工在駕車挪動車輛的時候,不慎將路人高某撞傷,導致高某的腿骨骨折,其花了十幾萬元。
高某要求車主張女士、洗車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其損失。
張女士認為自己與洗車公司形成承攬契約關係,不具有主觀過錯,也沒有事實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高某的損失。
西城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給付高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總計3萬餘元,洗車公司的經營者李某給付高某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總計12萬餘元。
法官析案
此案的承辦法官認為,張女士與洗車公司之間形成了承攬關係,她對於具有汽車維護資格的洗車公司的選擇沒有瑕疵,並且對於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高某要求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事故雙方按責任比例依法賠償,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主要包括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的賠償標準
主要包括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交通費的賠償標準、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標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喪葬費的賠償標準等內容。
  1.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確定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是以《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為依據,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否定了法釋[2001」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再次對殘疾賠償金的性質予以確認,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屬於財產損害賠償,而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1. 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1. 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
我國關於傷殘等級的鑑定標準可以說“令出多門”,針對不同人員的傷殘,不同的主管機關制訂了不同的鑑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所謂等級傷殘,就是多個傷殘。比如某人上肢為9級,下肢為8及,腹部為10級。那么這樣的多個傷殘,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呢?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 )附錄B中,列出了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計算公式,這個公式是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賠償指數等來計算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賠償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Ia,i )( Ia≤10%,I =1,2,3……n,多處傷殘)。在這個公式後,附錄B是這樣讓我們理解公式運用的:
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指賠償責任係數,即事故責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況,交通事故責任中對賠償義務主體的責任包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全部責任、同等責任和無責任,這五種責任相對應的損害賠償負擔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這也就是說0≤C1≤1(即0%≤C1≤100%)實際表達的意思就是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指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這句話的含義指受害人有多處傷害的,以其最重傷害所對應殘級賠償指數(即拾級傷殘賠償10%、玖級傷殘賠償20%、捌級傷殘賠償30%……余類推)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Ia,i)≤100%。
實際案例:2011年傷者龔某某(63歲)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一案〔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3135號〕,尤學律師作為龔某某的代理人,提出龔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傷殘為二個八級,因此傷殘賠償金=16065元×17年×100%×(30%+4%)。這裡C是傷殘賠償金,Ct是傷殘賠償總額為273105元(16065元×17年),C1指賠償責任係數為100%(因為龔某某無責任),Ih是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為30%,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4%。最終法院採納了尤學律師的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金為92855.7元=16065元×17年×100%×(30%+4%)。

注意事項

第一步:保護好現場。保護好現場後,再及時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由交管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勘查。最好先明白在事故中負不負責任,再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肯定負責任,不管責任大小,都要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果肯定不負責任,就不必向保險公司報案。
第二步:報案。這時,您要做的是,帶上您的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開上受損的車到您的保險公司;在理賠部填寫“車輛出險登記表”、“出險通知書”,協助保險理賠人員查檢出險車輛。
第三步:定損。拿著“車輛出險登記表”去找理賠部定損人員,並確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定損後,會給您一張“定損單”,一定要留意:1.不要遺漏修理;2.注意修理費不能定得太低,以防修車時不夠用。如果在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修車,您就不必管修理費定得高低——反正修理廠保證把您的車修好,若修不好保險公司得負責任。
第四步:修車。送車時要拿上“定損單”,把它和車一起交給修理廠。修理廠將按照“定損單”上所定項目修車。車修好後,您可以憑“提車單”支付修理費後把自己的車提回,同時索要加蓋修理廠公章的“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
第五步:開具事故證明。您拿著對方車的修車發票和對方車主一起去交通隊結案,得到一張加蓋交通隊公章的“事故證明”,也可以拿回自己被扣的證件。
第六步:遞交單證。您將準備好的“出險通知書”、“定損單”、“修車發票”、“托修單”、“施工單”、“材料單”、“事故證明”、“賠款結算單”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就可以等著領賠款了。
第七步:領賠款。大約在一星期之後您會接到保險公司的領賠款通知,屆時就可以帶上單位公章、身份證明和“車輛出險登記表”領回賠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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