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款

交強險條款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強險條款
  • 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 要求: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
  • 地位: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
條款簡介,免責條款,2013年條款,

條款簡介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契約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契約有關的約定,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繫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契約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准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定義
第四條交強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契約,並按照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交強險契約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交強險契約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交強險契約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責任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契約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墊付與追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責任免除
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保險期間
第十一條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
特別提示:為充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仔細閱讀本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對受害人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基本保障。每輛機動車只能投保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請不要重複投保。
在投保本保險後,您可以投保其他機動車保險。
敬請特別留意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已用紅色字型加粗標示)
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如實告知重要事項,並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複印件。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三條簽訂交強險契約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人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投保人續保的,應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上一年度交強險的保險單。
第十五條在保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否則,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人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
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契約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核心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契約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在交強險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契約: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契約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契約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附則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契約發生爭議的,由契約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交強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免責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
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1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4、2007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77號)
“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5、2007年11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327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3年條款

據悉,新《條例》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交強險費率開始與交通違法掛鈎,即如果投保車輛出現闖紅燈、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來年再買交強險將“被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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