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證券

交割證券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滬深兩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證券(A股、基金債券),都實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當日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日賣出,資金收付與證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個營業日進行,不能在當日從帳戶中提取現金。投資者應注意的是,T+1制度當日買入的證券當日不能賣出,而當日賣出的股票是可以買入的。

基本介紹

簡介,產生,方式,程式,證券交割,證券商的交割,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制度,規定,

簡介

投資者進行證券委託買賣以後,應及時辦理交割手續,如發現有疑問,可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3天),向證券營業部提出質疑。對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如果證據確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證券營業部進行賠償。

產生

股票交割最早誕生於美國。1984年,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在為收購電子數據系統公司(Electronic Data Systems)而進行的籌資活動中,首次發行了追蹤股票,新股票專門追蹤新公司的經營業績。緊接著不久,通用汽車公司又在為收購休斯航天公司(Hughes Aircraft)而進行的籌資活動中再次發行了追蹤股票
在1984年通用汽車公司發行第一隻追蹤股票之後的幾年之中,美國公司一直沒有再發行追蹤股票。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追蹤股票的優良特徵逐漸被企業和投資者認識到了,發行追蹤股票的公司開始日益增多,僅1999年發行的追蹤股票數量就達11隻,累計發行數量也從1991年以後開始穩步上升。截止2000年底,美國共有43隻追蹤股票上市交易,像Cablevision、Applera Corporation、 AT&T、Disney、Spint、Dopont、Us West和Apollo Group等著名公司都發行了追蹤股票。
在20紀90年代後半期,追蹤股票成為備受市場追捧的對象,但進入新世紀以後這股熱潮開始有所降溫。從2000年起,美國有關部門開始討論要對追蹤股票的發行徵稅,甚至對此進行了國會聽證,引起了企業界的不安,對追蹤股票的關注也有所降溫;加上科技部門周期性波動剛好轉入低谷,納斯達克股市大幅下挫,資本市場中證券發行跟著受累,使得近兩年美國發行追蹤股票的公司減少。當然,鑒於追蹤股票所具有的一些特殊優勢,從2002年下半年起又有不少企業重新對追蹤股票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
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各國的上市公司越來越多地開始尋求各種方式來為其處於高速發展的業務(通常是電子商務、高科技項目等)獲取更高的市場價值。為此,發行追蹤股票的價值和作用逐漸為人們所認識,美國首創發行的“追蹤股票”近十幾年來引起了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普遍關注。除美國以後,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許多企業也嘗試在本國(地區)股票市場上發行了追蹤股票。例如,2001年6月,日本索尼公司(Sony)發行的追蹤股票在東京股票交易所上市,該追蹤股票是針對索尼公司的一個下屬分支實體——索尼通信網路公司(Sony Communication Network)而發行的。這是日本發行的第一隻追蹤股票。此後,其他一些日本公司也紛紛表示將考慮發行追蹤股票,不少公司已經著手籌劃追蹤股票的發行上市工作。在英國,一個類似發行追蹤股票的先例是投資信託機構,該機構發行了一種類似追蹤股票的證券,一般被稱作C股或S股。C股僅有一個較短的存續期限,而S股具有一個較長的存續期限,因此,S股從本質上說就是追蹤股票。這類股票的許多權利都只是專門針對投資信託機構某一分部而言的,它的發行具有普遍性的意義。近年來,曾有許多英國上市公司提出過要考慮發行追蹤股票,其中不乏像Pearson和Misys這樣的大公司。此外,印度的一些企業也表示要考慮發行追蹤股票,這一概念已經走進了當地報紙當中,而且在企業部門的敦促下,印度證券監管部門已經開始考慮放鬆對此的管制,允許企業選擇發行追蹤股票。

方式

證券交割
證券交易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程式

證券交割

交割分為兩個程式:

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淨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淨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儘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製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藍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佣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向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賬目劃轉完成。

制度

證券交割
中國現在實行的是股票T+1,資金T+0的交割制度
T+0
所謂的T+0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當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當天辦理好股票和價款清算交割手續的交易制度,就稱為T+0交易。通俗地說,就是當天買入的股票在當天就可以賣出。T+0交易曾在中國實行過,但因為它的投機性太大,所以,自1995年1月1日起,為了保證股票市場的穩定,防止過度投機,股市改為實行“T+1”交易制度,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同時,對資金仍然實行“T+0”,即當日回籠的資金馬上可以使用。
“T+0”迴轉交易制度的特點
1、投機性增強,投機機會增多,非常適合短線投機客的操作方式。
2、由於主力可以隨意買賣進出,會造成對敲盛行,主力利用虛假成交量引誘散戶改變操作方向。
3、隨著散戶買賣次數的增多,交易費用會大幅度增加,對於券商來說,是一大利好。
4、散戶交易次數和交易費用的增加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引起投機風險的增大。
5、散戶船小好掉頭,容易及時跟進或出逃。
6、在失去“T+1”助漲助跌作用後,無論股指個股股價的振幅都會加劇。
7、如果實行“T+0”交易方式,對於小盤股有直接的利好作用。
T+1
:指的是在交易日買入的股票、賣出股票所得現金要到第二天,即T+1日(T:交易日)之後才能完成結算,股票和現金才能劃到投資者帳上,即交割完畢。
亦即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不能在當天賣出,第二天才可賣出股票。而當天賣出股票後,資金回到投資者帳上,當天就可以用來買股票,但如果想當天就提取賣出股票所得的現金是不行的,必須等到第二天才能將現金提出來。
T+0交易指的是當天買入股票可當天賣出,當天賣出股票又可當天買入。
早些年,管理層為了活躍股票交易,曾經允許電腦交易系統即時為成交的委託交割。即當買入股票時,一經成交就立即將投資者記錄為在冊股東;當賣出股票時,一經成交即將現款劃帳到投資者的保證金帳戶上。因此,剛買入的股票可以隨時賣出,剛賣出收回的資金又可直接用在購買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滬、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當日提取現金離開證券部)。這就是純粹的T+0。
後來發現這種即時交割制度令股市過分投機,考慮再三之後,管理層認為T+1制度比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時賣出股票的資金可以即時在保證金帳戶中體現並可用於購買其他證券。但買入的股票,不論深、滬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後半小時至一小時之後,才將所的交易進行交割和過戶。也就是說,對於交易系統而言,一個投資者用其證券帳戶(股東代碼)買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後才被記錄到其證券帳戶上,因而當日收市前,沒有可能將剛買入的股票拋出(因為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並沒有記錄到投資者的證券帳戶有相應的股份,就會自動撤回投資者的即日拋出委託)。只有到T+1日後,即次日開市之後才能動用證券帳戶記錄在案的股票進行賣出交易。

規定

證券交割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佣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付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中沖銷;沖銷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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