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糾紛

交割糾紛是證券商證券交易交割的糾紛包括兩方面,一是拒領,二是違約。拒領糾紛主要發生於買方對賣方提供的證券的拒領,其情形比較複雜。賣方證券商如認為對方拒領理由不妥,且相互協商無效,可以提請交易所清算部和有權單位裁定,交割雙方對裁定結果不得提出異議。在買方拒領理由成立時,賣方證券商必須負責按交割雙方規定的辦法,以同種證券補正交付買方證券商並承擔一切損失。買方拒領理由如果不成立,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賣方證券商的一切損失。

證券商的下列行為屬於違約行為:①不按規定時間辦理清算交割,在交易所清算部通知後在當日補辦。②交割的價款和證券有誤,在交易所清算部通知後去當日補齊更正。③其他違約行為。為了保證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正常運行,證券商不得因委託人違約而不履行辦理清單交割的義務。一旦違約,交易所將會動用清算交割準備金先為支付,由此發生的價款差額、費用及一切損失,均由違約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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