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根據《中共于都縣委、于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于都縣縣、鄉(鎮)黨政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於發〔2003〕5號)和於編函〔2006〕12號檔案精神.于都縣人大常委會設6個職能機構,均為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為保證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權力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好各項職權服務,促進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各個領域、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搞好調查研究,為開好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服務,為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好決議決定權和權力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重大事項、重要問題的決策提供參考和依據;
(三)聯繫人大代表,交辦、轉辦、督辦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為代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和創造條件;
(四)組織實施執法責任制、執法評議、執法檢查,通過多種方式方法保障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各項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五)搞好被任命幹部任職前的考試、考察、培訓和任後監督,保障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權。
二、內設機構
于都縣人大常委會設6個職能機構,均為正科級。其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1、負責會同各工作委員會做好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召集的其他會議的會務工作;
2、組織草擬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計畫、總結、決議、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編印《於都人大》及常委會會刊;
3、負責會同各工作委員會承辦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有關事項;
4、保持同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公室和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聯繫,互通情況、協調工作;
5、負責常委會機關的文書處理和檔案管理,管理縣人大常委會印章;
6、負責人大工作的信息傳遞、反饋、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宣傳報導、報刊發行等工作;
7、負責常委會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財務財產管理、車輛管理、生活福利、老幹部工作、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等事務;
8、負責接待工作;
9、主辦常委會機關的信訪工作;
10、承辦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1、負責了解《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監督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規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法律方面的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監督法務部門的工作;
2、負責對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需要審議決定的有關政法方面的重大事項和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向常委會匯報的有關政法方面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或組織初審,並提出決議草案或審議意見;
3、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有關法制方面重大議案的辦理;
4、對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其他重要檔案以及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進行審閱,如有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應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報縣人大常委會;
5、負責草擬縣人大常委會有關法制方面的決議、決定、規定和有關檔案、材料;
6、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法制宣傳,有計畫地組織關於法制方面的專題調查,並向縣人大常委會寫出調查報告;
7、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縣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一府兩院”工作人員違憲違法的申訴,並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
8、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法律草案修改意見的座談討論,並綜合討論意見上報;
9、辦理常委會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族、僑務和宗教事務等方面的工作;
10、辦理常委會組織的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執法檢查、專項工作調查和視察等事項;
11、督促辦理對涉法部門的質詢案,並將辦理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12、承辦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
1、了解有關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
2、辦理有關選舉和代表資格審查的日常工作;
3、辦理人民民眾對縣人大代表和本縣選舉的省、市人大代表違憲、違法行為的申訴、檢舉和控告,並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
4、辦理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事項;
5、辦理人民民眾對縣人大選舉和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和意見;
6、辦理對經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進行滿意度測評的具體事項;
7、組織辦理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組織好人大代表的視察工作;
8、承辦聯繫代表和鄉鎮人大的具體事項;
9、審閱鄉鎮人大制度的重要檔案,如發現有不適當的決議、決定,提出糾正意見,報主任會議討論;
10、草擬常委會有關選舉、任免、代表工作的決議、決定和計畫、總結、報告;
11、收集、整理有關選舉、任免和代表工作的檔案、資料;
12、承辦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1、負責了解和掌握本級政府財政經濟部門實施國家法律、法令、法規以及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監督縣政府各財政經濟部門的工作;
2、負責對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需要審議決定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重大事項和財政經濟部門向常委會匯報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或組織初審,並提出決議草案或審議意見;
3、加強與縣人民政府財政經濟部門的聯繫,了解其工作情況,查閱其制定的重要檔案,如發現有違法問題和不適當的決定或規定,提出糾正意見報主任會議討論;
4、草擬常委會有關財政經濟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和計畫、總結、報告;
5、了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對計畫和預算的部分變更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報常委會會議審議;
6、辦理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財政經濟工作的執法檢查、專項工作調查和視察事項;
7、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和徵求意見工作,並將情況和意見匯總上報;
8、督促有關部門辦理縣人大代表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9、接待辦理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縣人民政府財政經濟部門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
10、督促辦理對財政經濟部門的質詢案,並將辦理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11、收集、整理有關財政經濟方面的檔案、資料;
12、承辦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1、負責了解本級政府教科文衛部門實施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情況以及縣人大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監督教科文衛部門的工作;
2、對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需要審議決定的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重大事項和縣人民政府教科文衛部門向常委會匯報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或組織初審,並提出決議草案或審議意見;
3、加強與縣人民政府教科文衛部門的聯繫,了解其工作情況,審閱其制定的重要檔案,如發現有違法問題或不適當的決定或規定,提出糾正意見報主任會議討論;
4、草擬常委會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決議、決定和計畫、總結、報告;辦理常委會組織的有關教科文衛工作的執法檢查、調查研究和視察事項;
5、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和徵求意見工作,並將情況和意見匯總上報;
6、督促有關部門辦理縣人大代表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7、接待辦理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受理縣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縣人民政府教科文衛部門工作的申訴、控告,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
8、督促辦理對教科文衛工作部門的質詢案,並將辦理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9、收集、整理有關教科文衛方面的檔案、資料;
10、承辦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
1、負責了解和掌握本級政府涉農部門實施國家法律、法令、法規以及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監督縣政府各涉農部門的工作;
2、負責對常委會會議或主任會議需要審議決定的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和涉農部門向常委會匯報的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或組織初審,並提出決議草案或審議意見;
3、加強與縣人民政府涉農部門的聯繫,了解其工作情況,查閱其制定的重要檔案,如發現有違法問題和不適當的決定或規定,提出糾正意見,報主任會議討論;
4、草擬常委會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決議、決定和計畫、總結、報告;辦理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的執法檢查、調查研究和視察事項;
5、承辦上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的修改和徵求意見工作,並將情況和意見匯總上報;
6、督促有關部門辦理人大代表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7、接待辦理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來信來訪,會同有關部門受理縣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縣人民政府涉農部門工作的申訴、控告,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向主任會議報告;
8、督促辦理對涉農部門的質詢案,並將辦理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9、收集、整理有關農業與農村工作方面的檔案、資料;
10、承辦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