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

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月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繫,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會議指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待遇水平上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方案
  • 提出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
  • 地區:中國
  • 提出人:溫家寶
基本方向,方案內容,指導思想,主要內容,保障措施,適用範圍,改革目標,消除誤區,方案詬病,

基本方向

養老保險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各類群體實行大體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樣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要像企業職工一樣參保繳費,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破除“雙軌制”

方案內容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 ,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餘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準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全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複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繫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機關單位公務員)

改革目標

(一)把改革的背景確定為財政不堪重負
我們國家人口基數大,所以與其相配套的事業單位的數量和工作人員的數量就會大,財政支出肯定就是一個很大的數額。與世界其他國家的公務人員的養老金支出相比,我們國家養老金支出所占GDP 的百分比並不高。況且,在我國深入學習與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時期,即使壓縮財政開支,也是從科學管理的角度出發,減少不必要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和浪費,加大監管與監督的力度,逐漸減少不合理的財政支出,而不是通過降低退休人員應得的待遇來實現。所以,對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並不是在財政不堪重負的背景下進行的,目標不是減輕財政的負擔,而是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原則、責任分配更加合理、有利於養老保障事業可持續地、良性發展的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
(二)把制度統一理解為通過降低事業單位待遇達到待遇統一
目前,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由於執行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待遇確實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這是我們不能迴避的事實,關鍵是怎么來合理地縮小這種差距。社會保障需要遵循的一個根本的原則就是剛性原則,保障的水平只能不斷提高,而不能降低,起碼不能大幅度的降低,而且社會保障發展的戰略目標是不但要保障人的生活,還要保障人的發展,不斷提高保障的水平與層次。所以,我們主要是通過不斷提高企業的養老待遇水平,把企、事業養老待遇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而不是把事業單位的待遇拉下來同甘共苦。
當然,由於過去體制的慣性影響,這種差距的縮小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跟隨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漸進地實現。養老方案中提出要建立企、事業統一的養老保障制度只是強調參照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從制度上達到基本一致,實現兩種制度的銜接,例如在繳費制度上,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養老待遇與繳費相關連;在替代率上可以逐步縮小與企業的差距;繳費比例上可以參照企業的設定,在補充養老保險上,企業設立企業年金,事業單位可以參照設立職業年金等等。特別是職業年金的彈性設立,既可以有效彌補替代率的偏低,又可以體現效率。因此,不管從各個角度出發,改革都不會而且不應大幅度降低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即使有小幅度的下降也是暫時的,必定會隨著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高。
(三)把公務員排除在改革的對象之外加深了誤解
這次改革的對象明確界定為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包括行政性事業單位,也就是意味著改革所觸及的對象基本上是以教師和醫生為主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卻被排除在外。在人們的認識中,政府的公務員與各類公益性的事業單位人員構成的屬性和水平很相似,待遇水平相近,從事的都是公益性事業,兩者之間的人員流動非常頻繁,所以二者是“血緣相近的雙胞胎”,是很難分割開的。但在這次改革中單把一般事業單位拿出來開刀,作為改革決策的制定與執行者的公務員自己卻沒有出來試水。就像不同科室的兩個醫生,一個醫生不經對方同意就拿另外一個醫生,而不是在自己身上做醫學實驗,不得不讓人懷疑實驗結果的副作用。所以我們避開公平性不說,僅從利益觸及這一方面,又一次加重了人們對待遇降低的誤解。“如果不是降低待遇,不會損害改革對象的利益,為什麼不敢拿自己開刀?”,這是放在人們嘴邊的話,所以對目標的誤解也在情理之中。
實際上,改革之所以把公益性事業單位的職工作為對象的根本原因在於他們占據了所有事業單位人數的大部分,數量遠遠超過公務員,把他們作為改革對象基本上可以代表整個事業單位群體。如果改革的社會效果是優良的,改革是成功的,便可以自然的推向公務員,就像水利工程一樣,主道通了,小道水到渠成。

消除誤區

(一)訴諸官方正式渠道使改革的目標明確化
造成對改革目標錯誤認識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於一些非官方的、卻以近似官方或者權威人士的名義透漏在一些主流媒體上的信息。本來這次改革試點方案發布之前徵求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不多,來的比較突然,很多人處於完全不知情的狀態,官方的改革指導思想和方案內容是比較巨觀的,一經這些透漏信息的詳細的、甚至利用量化數據來證明的“注釋”或“解讀”,一下子把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在了“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將大幅度縮水”這個錯誤認識上,並且這種認識在全國迅速放大、蔓延,已經達到了通過幾個專家學者站出來分析不足以澄清誤區的地步。所以,解鈴還須系鈴人,必需利用官方的正式發言來給予改革目標的解釋、澄清和一定的允諾,才能夠真正消除人們的思想顧慮與錯誤認識,減輕各試點執行改革方案的壓力和阻力,為試點營造一個積極的環境。
(二)通過宣傳和對國民的國情知識教育澄清認識誤區
首先,要通過各種有力渠道讓國民了解我國養老保障的發展歷史,認識到企、事業單位養老待遇差距過大的客觀歷史性、適當差距的合理性、縮小差距的必然性。
其次,要通過教育讓國民感受到改革的必然性。引導國民用長遠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眼光來看待、支持和參與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而不是成為維護眼前利益的害怕變革的保守派。最後,要通過宣傳讓國民意識到要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障體制,改革要覆蓋全民,每一個單位都不可能獨善其身。所以公務員群體也應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
(三)制定出較具體的改革措施,解除利益相關群體的疑慮
我們不但要通過宣傳和教育消除人們對改革的根本目標的錯誤認識,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出具體的改革方案是百姓自己算過一筆賬後很信服地確認改革的根本目標不是降低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例如改革者可以初步確定養老金的替代率,可以給出具體的作為體現效率的職業年金的計發方法與財政來源、退休金按在職工資或物價指數增長的比例,過渡期的利益損失如何補償等等。這些數字說明的具體的方案措施要比語言上的教育與宣傳更有說服力,可以最有效地排除利益相關者的疑慮與誤區。

方案詬病

公眾對於雙軌制的詬病主要是集中於兩點,一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繳費,二是待遇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