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事業單位試行崗位設定管理制度,關係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做好試行工作。要將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結合起來,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結合起來,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結合起來。要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從促進社會事業發展出發,從維護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要深入細緻地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改革工作平穩順利推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人事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檔案編號:國人部發〔200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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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

管理

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及其實施意見規定,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
任職條件
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一級、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級、五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四級、六級職員崗位上工作兩年以上;
四、六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五級、七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七級、八級職員崗位,須分別在八級、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專業技術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即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為一至七級共7個等級;中級崗位八至十級共3個等級;初級崗位十一至十三級共3個等級。實施意見規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區分正副高的,暫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改革辦法結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人事部17日公布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意見明確,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1:3:6。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工勤技能

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一至五級共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實施意見還規定,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政策措施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實施意見同時對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做出規定: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崗位是指事業單位根據其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設定的工作崗位,應具有明確的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四條 事業單位要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進行崗位設定,堅持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
第五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巨觀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國家確定事業單位通用的崗位類別和等級,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規模以及隸屬關係等情況,對崗位實行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控制。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政策指導、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工作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人事部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有關行業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崗位設定的政策規定,按照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自主設定本單位的具體工作崗位。
第二章 崗位類別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第九條 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條 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專業技術工作的規律和特點,適應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提高專業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條 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第十二條 根據事業發展和工作需要,經批准,事業單位可設定特設崗位,主要用於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 崗位等級
第十三條 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
第十四條 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
第十六條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第十七條 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四章 崗位結構比例及等級確定
第十八條 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實行不同的崗位類別結構比例控制。
第十九條 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實行最高等級控制和結構比例控制。
第二十條 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根據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包括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內部各等級之間的比例)按照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二條 工勤技能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崗位等級規範、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章 崗位設定程式及許可權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定崗位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填寫崗位設定審核表;
(二)按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在核准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限額內,制定崗位設定實施方案;
(四)廣泛聽取職工對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的意見;
(五)崗位設定實施方案由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通過;
(六)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國務院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地(市)、縣(市)政府所屬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一)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二)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三)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第六章 崗位聘用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聘用契約期限內調整崗位的,應對聘用契約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變更。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聘用人員。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和初級崗位的聘用條件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應符合準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三十三條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員的聘用,由事業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部門審核後報人事部,人事部商有關部門確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對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確保崗位設定工作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第三十六條 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不按規定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除經批准參照公務法進行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崗位設定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實施意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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