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70號)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87號)檔案精神,結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關於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發布文號:國人部發[2007]24號
  • 發布部門:人事部 科學技術部
  • 發布時間:2007年2月15日
關於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70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結合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特點,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適用範圍
1、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單位)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各地方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事業編制的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2、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在冊正式工作人員都要納入崗位管理。
崗位設定管理中涉及科學研究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崗位類別設定
3、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以下簡稱三類崗位)。
4、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的設定要適應增強單位運轉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專業技術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定要符合科學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長的規律和要求,適應發展科技事業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要適應提高操作維護技能,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滿足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業務工作的實際需要。
鼓勵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定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7、根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8、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準如下:
以科學研究為主的,專業技術崗位原則上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以科學研究管理為主的,管理崗位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50%;以實驗操作為主的,工勤技能崗位占單位崗位總量的比例可以適當高於以科學研究為主的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以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三、崗位等級設定
(一)管理崗位等級設定
9、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管理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要根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隸屬關係按照管理許可權確定。
10、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對應管理崗位一至十級職員崗位。
11、根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規格、規模和隸屬關係,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設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各等級管理崗位的職員數量。
(二)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定
12、專業技術崗位的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按照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等因素,根據科學研究行業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導意見確定。
13、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其中,專業技術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為;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14、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以及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之間的結構比例,根據地區經濟、科學研究事業發展水平,以及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功能、規格、隸屬關係和專業技術水平,實行不同的結構比例控制。
根據全國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總體控制目標的要求,按照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高中初結構比例現狀,根據科學研究事業發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
國務院直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結構比例適當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結構比例。地(市)以下政府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之間的比例結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營部門按照低於上述結構比例的原則研究確定,實行巨觀調控。
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之間的結構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二級、三級、四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1:3:6,五級、六級、七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2:4:4,八級、九級、十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3:4:3,十一級、十二級崗位之間的比例為5:5。
15、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嚴格控制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總量,科學研究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核准的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三)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定
16、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17、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一級、二級、三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25%左右,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占工勤技能崗位總量的比例全國總體控制目標為5%左右。要嚴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級、二級崗位的總量。
(四)特設崗位設定
18、特設崗位是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聘用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經批准設定的工作崗位,是事業單位中的非常設崗位。特設崗位的等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特設崗位不受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按照管理許可權予以核銷。
19、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特設崗位的設定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四、科學研究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及崗位等級
20、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中,科學研究專業技術人員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研究員一級崗位、研究員二級崗位、研究員三級崗位、研究員四級崗位,分別對應一至四級專業技術崗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副研究員一級崗位、副研究員二級崗位、副研究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五至七級專業技術崗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助理研究員一級崗位、助理研究員二級崗位、助理研究員三級崗位,分別對應八至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名稱為研究實習員一級崗位、研究實習員二級崗位,分別對應十一至十二級專業技術崗位。
21、其他專業技術崗位名稱和對應等級參照相關行業指導意見和標準執行。原則上沿用現有專業技術名稱。
22、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屬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一級崗位人員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3、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應根據單位主體業務確定主體專業技術崗位,其他系列專業技術崗位的等級原則上應低於主體專業技術崗位。
五、崗位基本條件
(一)各類崗位的基本條件
24、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基本任職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
(2)學風端正,科學態度嚴謹,職業道德良好,具有團結協作精神;
(3)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二)管理崗位基本條件
25、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級以上職員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條件:
(1)一、二級職員崗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其他等級職員崗位的基本條件,除滿足《實施意見》規定的任職年限外,具體任職條件由主管部門和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確定。
(三)專業技術崗位基本條件
27、科研事業單位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的基本任職條件按照現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執行。
28、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中其他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的崗位基本條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9、實行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還應包括職業資格準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基本條件基礎上,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單位的具體條件。
31、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內部不同等級崗位的條件,由主管部門和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按照《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根據崗位的職責任務、專業技術水平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工勤技能崗位基本條件
31、工勤技能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1)一級、二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技師、技師技術等級考評;
(2)三級、四級工勤技能崗位,須在本工種下一級崗位工作滿5年,並分別通過高級工、中級工技術等級考核;
(3)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六、崗位設定的審核
33、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實行核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核。
34、國務院直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人事部核准後實施。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事部備案。
35、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部門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區人事廳(局)核准。
36、地(市)政府直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門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7、縣(縣級市、區)政府直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縣(縣級市、區)政府各部門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定方案經主管部門、縣(縣級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地區或設區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38、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應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崗位設定方案可按照第34、35、36、37條的許可權申請變更:
(1)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出現分立、合併、須對本單位的崗位進行重新設定的;
(2)根據上級或同級機構編制部門的正式檔案,增減機構編制的;
(3)按照業務發展和實際情況,為完成工作任務確需變更崗位設定的。
39、經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作為聘用人員、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的依據。
七、崗位聘用
40、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根據按需設崗、競聘上崗、按崗聘用的原則,確定具體工作崗位,明確崗位等級,聘用工作人員。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中具備條件的崗位,應推行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41、科學研究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在崗位有空缺的條件下,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
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應分別按照崗位管理、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核定的結構比例內聘用人員,聘用條件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
42、尚未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管理的科研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精神,抓緊進行崗位設定,實行聘用制度,組織崗位聘用。
已經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普遍簽訂聘用契約的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對本單位現有人員確定不同的工作崗位等級,並變更契約相應內容。
43、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完成崗位設定、組織崗位聘用並簽訂聘用契約,並經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認定後,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聘用的崗位確定受聘人員的工資待遇。
44、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試用期滿後,管理人員按照《實施意見》規定確定相應的崗位等級;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條件要求確定崗位等級;工勤技能人員通過初級工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後,可確定為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45、對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條件的,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可根據有關規定破格聘用。
46、各地區、各部門和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在冊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正式工作人員聘入相應崗位。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嚴格把握政策,不得違反規定突破現有的職務數額,不得突擊聘用人員,不得突擊聘用職務。要採取措施嚴格限制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中高等級崗位的設定。
47、科學研究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根據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工作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48、科學研究事業單位首次進行崗位設定,專業技術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結構比例設定不得突破現有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對於現已超過核定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等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尚未達到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崗位聘用數量,根據事業發展要求和人員隊伍狀況等情況逐年逐步到位。
七、組織實施
49、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根據《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負責指導所屬科學研究事業單位進行崗位設定,保證崗位設定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科學研究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科學研究事業單位的特點,認真貫徹執行《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
50、各地區、各部門和科學研究事業單位在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原則,堅持走民眾路線。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打擊報復、以權謀私的,要追究相應責任。對不按《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本指導意見進行崗位設定和崗位聘用的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不予核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法律處分。
51、本指導意見由人事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