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解讀

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解讀,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一、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目的
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契約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二、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規定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定崗位有利於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範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定程式等內容。
三、關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公開招聘有利於規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選擇工作人員。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範圍和基本程式作了規定。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四、關於聘用契約的規定
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契約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
勞動契約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契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契約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契約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契約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契約解除的情形以及契約解除、終止後人事關係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契約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五、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解決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式。為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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