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鞫

乞鞫是秦漢時期的一種再審訴訟制度,(周朝就已經存在)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時間內請求複審,即漢代的案件複審制度。複審期限為三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乞鞫
  • 實質:一種再審訴訟制度
  • 流行時期:秦漢時期
  • 詳細介紹:當事人不服判在法定時間請求複審
  • 相關典籍:《二年律令》
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二年律令》對這一制度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奏讞書》第17例“黥城旦講乞鞫案”記錄了一個完整的乞鞫案案例。
周禮·秋官·朝士》“期外不聽” ,鄭玄注引漢鄭司農云:“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
王符潛夫論·述赦》:“被冤之家,乃甫當乞鞠,告故以信直,亦無益於死亡矣。”
宋書·蔡廓傳》:“但令家人與囚相見,無乞鞫之訴,便足以明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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