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證據不足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沒有必要的證據而缺乏事實根據時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指決定事物本質屬性的必不可少的證據,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有充分的證據和確鑿的事實。

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缺少這種本質屬性的主要證據,就是以不足的證據作為其行為根據的事實。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主要證據不足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作出全部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判決,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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