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志願者協會

中華志願者協會

中華志願者協會(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VA)成立於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公益性、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
  • 縮寫:GAO
  • 成立時間:2011年
  • 業務主管:中央文明辦
主要職能,建設宗旨,組織結構,現任領導,成立儀式,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任務:中華志願者協會是全國性的公益性組織,協會將積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推動志願者隊伍建設;打造志願服務項目品牌;加強志願服務政策理論研究;健全志願服務工作機制。同時逐步建立志願者組織的社會認同和激勵機制,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社會化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推動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大力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建設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志願文化,發展志願服務事業,營造文明健康社會風尚、融洽和諧人際關係,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積極貢獻。

組織結構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相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中華志願者協會
中華志願者協會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辦事機構設有綜合部、聯絡與公共關係部、會員服務中心、志願者權益部、培訓部、項目部、基金部、宣傳部、研究部、信息部。今後也將設立專業委員會,例如:法律援助志願者委員會、應急救援志願者委員會、扶貧助困志願者委員會、敬老助殘志願者委員會、社區志願者委員會、醫療救助志願者委員會、文化藝術教育志願者委員會、科普環保志願者委員會。
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擁護協會章程、從事或關心支持志願事業的個人或單位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批准成為協會單位或個人會員的,有權享受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並應按照協會章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現任領導

會長兼任第二屆理事會秘書長:宋志強;
副會長:楊笑山、張小媛、王舟波、黃晴宜等;
副秘書長:陳剛。

成立儀式

2011年4月26日下午,醞釀已久的中華志願者協會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成立大會,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周鐵農、民政部部長李立國等參加了大會。來自民政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衛生部、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中國紅十字會等部門相關領導同志,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華代表,香港、澳門等地誌願者組織代表近600人見證了這一歷史時刻。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周鐵農當選首任會長並講話,李立國部長致詞。
周鐵農在講話中強調,一直以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十分關心和重視志願服務事業。鄧小平同志首倡義務植樹並積極實踐,江澤民同志親自為志願服務工作題詞,胡錦濤同志也多次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更是將支持志願服務活動並實現制度化作為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
周鐵農指出,今年是落實“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十二五”規劃中明確要求加強社會建設、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志願服務作為社會建設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引領精神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載體,中央的決策部署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了難得機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周鐵農強調,中華志願者協會成立後,將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在加快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的基礎上,圍繞“大力發展志願服務、推動建立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的核心使命,切實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參謀助手作用。當好黨和政府參謀助手是社會組織的應盡職責。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華志願者協會將重點圍繞志願服務的發展現狀和瓶頸問題,整合資源、投入力量,積極開展理論研究、政策研究與實務研究,深入分析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新特點、新趨勢、及時收集和研判社會公眾的志願服務需求,為完善國家志願服務政策體系建言獻策;將在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指導下,重點圍繞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五位一體”建設大局,積極發動、組織各類志願者擔當好民主理念踐行者,公平正義維護者,誠信友愛倡導者,社會活力激發者,社會秩序保障者,人與自然關係調節者等重要角色,將國家惠民、利民的大政方針落實到基層中、落實到民眾里。
二是橋樑紐帶作用。做好橋樑紐帶是社會組織的重要任務。當前和今後一時期,中華志願者協會將充分發揮自身整合資源、協調各方的優勢,積極做好上情下達和下情上達,成為黨和政府發展志願服務事業的協作夥伴;積極為各類志願服務組織發展引領方向、提供服務、培訓骨幹、加強各類志願服務組織能力建設;積極為各級各類企業事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社區和社會公眾參與志願服務創造空間、提供資源,不斷壯大志願者服務力量;積極配合黨和政府有關部門推動志願服務的城鄉平衡、地區平衡、領域平衡,推動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國內外交流合作,及時傳達志願服務發展的新思想、新知識、新做法、新成果、努力成為學習借鑑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志願服務經驗的視窗。
三是引導促進作用。發揮好引導促進作用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目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華志願者協會將加強與相關社會服務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共同探索新形勢下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壯大自身的有效途徑與策略,成為遵紀守法典範,做履行權力義務表率;將及時總結推廣各會員組織加強自身建設、開展志願服務的好經驗、好做法,樹立表彰先進典型,加快推進志願服務科學發展;將團結全體會員、在黨政關注、民眾急需、志願者能為的結合點上尋找工作突破口,深度挖掘,不斷打造有特色、成效強的志願服務品牌,讓品牌效應成為志願服務事業的助推器;將採取有效手段不斷加強志願服務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大力弘揚社會新風、傳播志願文化,不斷提升志願服務影響力、感召力和吸引力,努力使志願服務成為社會公眾重要的生活方式,為志願服務事業實現新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是規範服務作用。發揮好規範服務作用是社會組織的重要抓手,是行業自律的重要表現。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中華志願者協會將不斷建立健全志願者招募、培訓、評估、激勵機制,全面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完善志願者註冊管理系統,加大對志願者培訓力度,提高志願者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將依託專業社會工作人才的獨特優勢,在社會服務領域研究探索專業社會工作者引領志願者機制,形成社工與志願者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確保志願服務事業在規範健康的軌道上運行。
李立國在致詞中說,2008年,國務院賦予民政部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能。為此,民政部成立了“志願者隊伍建設領導小組”,並於2010年9月正式下達關於中華志願者協會籌備成立的批覆,積極全面推進志願者隊伍建設。中華志願者協會的成立是黨和政府直接關心指導下,民政部與中央文明辦等部門積極努力的成果,希望協會成立後抓住機遇、開拓進取、不辱使命,在奉獻中發展,在發展中壯大。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華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VOLUNTEERSASSOCIATION,縮寫為CV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志願文化,發展志願服務事業,營造文明健康社會風尚、融洽和諧人際關係,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做出積極貢獻。
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有關志願服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志願精神和志願服務事業,提高社會公眾的認識度和參與度;
(二)開展志願者招募、註冊工作,協助政府統籌開發、整合最佳化及有效配置志願服務資源,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三)開展志願服務相關培訓和專業督導,加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能力建設;
(四)反映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訴求,調處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為制定志願服務政策提供決策依據,開展志願服務政策諮詢,推動志願服務立法相關工作;
(六)倡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拓展志願服務領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表彰活動;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志願服務組織的交流活動,推進國際項目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或關心、支持志願服務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核通過;
(三)由本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協會安排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本協會辦事機構審查核實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其嚴重程度,可予以警告、嚴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協會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審議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部分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審議本協會的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要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會議形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相關領域有一定造詣或有較大社會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專職,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同意後聘任;
(三)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2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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