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女

2010年3月23日上午,貴州電視台法制頻道記者在配合(新聞報導為“聯合執法”)貴陽市交警支隊四大隊執法過程中,被一名違法中華牌轎車女司機進行毆打,此事引起貴州省領導高度重視。23日晚一個《強悍“中華女”郭麗當街暴打貴州電視台女記者》的帖子出現在各大網站,打人女子便是“中華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女
  • 產生時間:2010年3月23日
  • 產生地點:雲南貴州
  • 人物:中華牌轎車女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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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記者連線了貴州電視台記者。據稱,被打記者姓盧,是貴州電視台第5頻道《法治第一線》欄目記者。3月23日上午,該電視台在聯合貴陽市交警支隊四大隊通過媒體監督曝光,糾正行人、機動車違法行為時,因語言不恰當,不斷追問強迫追問女司機受訪,導致一名違章女司機惱羞成怒打了採訪的女記者幾個耳光。女記者問當事女司機:“是否給貴陽丟臉”而被連扇多個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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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像記者已經拍下了打人全過程。”盧記者的同事說。但是完整視頻是對打。當記者被攻擊後對打。

事件背景

據稱,當前,貴陽市正在積極開展“三創一辦”活動,貴州電視台第5頻道《法治第一線》欄目聯合貴陽市交警支隊四大隊開展了對市區主幹道的交通違法治理行動,通過媒體監督曝光,糾正行人、機動車的違法行為。3月23日上午,欄目組記者在中華路上拍攝一位正在接受交警開罰單的違章女司機時,女記者對當事女司機說她這樣違章是否給貴陽丟臉,遭到了該女司機的多個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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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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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視頻顯示女記者提出現在貴陽市民正在積極參與“三創一辦”,她的行為是否給貴陽的城市形象“丟臉”時,這位女司機轉身給了女記者幾個耳光,邊打口中邊說:“哪樣叫丟臉!”,女記者被打了幾個耳光後,本能地用手招架了一下,然後用力著女司機的右臉。在執法交警和周圍民眾的勸解之下,女司機和女記者直到被交警拉開才互相鬆開了手,女司機回到自己的轎車上。
當交警再次勸說這名司機下車接受檢查時,她執意不肯打開車門,只是在車內不停地撥打電話。半個小時後,一位自稱駕駛員同事的男子來到現場。面對電視台攝像師的鏡頭他稱:“叫你不要拍!你聽到沒有?”,而肩扛攝像機攝像師卻說:“我沒聽見!”而繼續拍攝。隨後,在交警與同事的勸說下,當事女司機終於出了駕駛位置,交警將違規車輛和當事女司機帶回了交警四大隊。

中華女事件進展

事隔一天,打人事件的處理情況進展如何?24日下午,紅網記者連線了貴州省貴陽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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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證實,當事女司機已於3月23日貴陽市百花山拘留所。目前,貴陽市公安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下達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女司機給予治安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律師權威解答

3月23日,貴州駕中華轎車女司機違章被罰,引來女記者尖銳的追問,女司機則連扇女記者多個耳光被拘十日。在騰訊、搜狐、天涯等網站掀起一場又一場“口水仗”,連續3天熱度不減。網上惡搞“中華女”的圖片層出不窮,“中華女”成為網路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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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關於“你認為暴打事件責任在誰?”的調查顯示,僅20%的人認為女司機有責。有評論則擔憂,“聽任情緒信馬由韁,盲從毀譽主次倒置,其最終結果將是助紂為虐”。
26日,記者邀請《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湖南律師尹蘭英,試圖從法律的角度,來釐清網路質疑中幾大焦點的是與非。
■女記者尖銳的提問方式遭質疑
A 網友:被報導者的人格尊嚴一樣受保護
有網友說,違章女司機郭麗打的不是記者,而是“丟不丟臉”。“看完視頻後,對貴州電視台第5頻道《法治第一線》欄目被打女記者盧友麗的遭遇和所受委屈心生同情,但不難發現,記者尖銳的提問方式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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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王強律師”指出,女記者“丟臉”一詞,是激怒女司機、從而被打的直接原因;女司機的毆打中多次問到“什麼是丟臉”。新聞記者作為文字工作者,語言的藝術與文雅都應該是起碼的要求。對於記者的採訪,司機都予以了拒絕,到後來“丟臉”一詞出現後,才激怒了司機。新聞報導是記者的權利,但被報導者的人格尊嚴也一樣的受保護,不能因為報導的深度而漠視被報導人的權利。
王貴山、鄒榮然在中廣網發表評論,認為記者提問在時機選擇上不合適宜。因為“此時採訪對象正接受處罰,心有不平,情緒不穩定。此外女記者尖銳的提問內容更值得商榷,‘丟臉’兩字明顯帶有侮辱和攻擊性。試想一下,如果被打女記者在女司機接受完處罰、心情稍微平靜之後,禮貌地問上一句‘您好,開車逆行很危險,你是不是覺得不對呢?’,可能怒罵和毆打就不一定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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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採訪嗎?”網上,對於女記者“鍥而不捨”的追問,不少網友這樣跟帖調侃道。
B 律師:因言語不當打人,沒有“豁免權”
支持女司機郭麗的網友,大多覺得記者言語不當是導火線,因而認為女司機打人是正確的、有理由的、可以讓民眾支持的。殊不知,如果普遍的公眾,一旦形成這種固定思維,因為言語不謹,就可以把自己的憤怒,用暴力來表達、來展示,這樣的後果,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在社會後果上,最後只能引發暴力的蔓延,引發違規、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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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中,女司機因為一時之氣,引來公安機關十日的拘留,如果讓她能在發生毆打行為之前權衡這個後果,她也許不會選擇暴力。
雖然騰訊網的調查顯示僅20%的人認為女司機有責,但不管怎樣,在法律面前,最後追究的只是違法行為的發生、後果、因果關係,從此帶來的就是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刑事責任等。因此,這種法律上的不利後果,使得行為人能夠事先預測自己的行為後果,並加以約束自己的行為。
另外,記者是在為公共利益進行現場採訪,不同於一般的預約採訪。就此案而言,女司機有權拒絕採訪,但並不是說她拒絕了,違章事件就不曝光了。 ■剪截版、完整版視頻惹“真相”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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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網友觀點:女記者一點都“不柔弱”,反抗了
貴州電視台“剪截版”視頻後,浙江衛視“完整版”也被上傳到網上。部分網友看了“完整版”後,認為“他們是在互毆,不是最初視頻中的單方獨打”。
“當時第一感覺是對‘中華女’的憤慨。但隨著事態的升級,一些相關的細節漸漸露出水面。”人民網強國社區網友“偶爾喝多不算壞”說,看到內容更豐富的完整版視頻後,發現女記者用手用力擰“中華女”的臉。
網友“汝水白雲”也說:我看了“完整版”,在面對“中華女”的暴力反抗時,那位所謂的“柔弱女記者”一點都不柔弱,而是奮起反抗,用手狠狠地撕扯著“中華女”的臉部,直到交警把二人分開。對這位記者的本能反應,我們表示理解,但為什麼我們的輿論,只允許記者“本能”,而卻不允許他人的“本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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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的視頻貴州電視台的,經過了剪輯。”網友“藍色奧拓車主”指出,“剪輯版”與“完整版”最大的區別是,貴州電視台把盧記者“還手”的片段進行了剪下和淡化,凸顯了司機一方打人的行為,將一場“對打”,演繹成了“單方施暴”。
B 律師:適度正當防衛行為,受法律保護
視頻是否經過剪輯,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新聞報導對於視頻畫面只播放一部分,是出於新聞報導的簡潔性和職業需要。關鍵是,“完整版”不是可以在網上自由觀看嗎?既然“完整版”沒有被控制、沒有被隱藏,而是在網上公布和公開,就不存在媒體在操縱視頻的真實性,也就不存在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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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對視頻進行截圖,稱女記者“揪”住了司機的臉,但這只是停留片刻的固定畫面。被打過程中,記者之所以用手抵擋自救,這是一個動態的正當防衛過程,不能剝離了來評價。
仔細觀看“完整版”可發現,記者先是後退、躲避,在支撐不了的時候,才用手抵擋。這是法律上的一個正當防衛行為,而且防衛沒有過當,不是簡單的“對打”。
不管怎樣,記者首先是一個人,是一個普通的民眾。如果一個普通的民眾在工作的過程中,遭遇肢體上的暴力,受到傷害,有適當的自衛行為是無可厚非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廣大的民眾、網友都會站出來,支持,吶喊。但是,為什麼,一旦是個記者挨打後的自衛行為,很多數落的觀點就應運而生?
個別事件中,如果記者出現個別言語、行為的偏頗,是需要老百姓加強監督、建議的,可以要求媒體單位加強職業素質的培養,而絕不是“因為是記者,所以批判”的心態。只有這樣,我們社會的新聞媒體,才能在社會民眾的關注下健康發展。
■曝光“中華女”是否侵犯個人隱私權
A 網友:犯罪嫌疑人也有個人隱私權
有網友指出,在貴州電視台的報導中,“中華女”的駕照、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等方面的個人信息資料全部被曝光。對此,一些網友認為侵犯司機個人隱私權。
網友“貝紫紫bbs”表示,這是對中華女的不公平,即使是媒體也沒有權利去曝光別人身份的權利。即使是對於一個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忽視其權利,很可怕的是媒體出於某種原因,違背了自己的職業操守。
騰訊網的一篇評論指出,媒體不應將司機的身份證號公布出來。無論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城市交通管理條例》,對於違法人員的處理中,都沒有“公布個人信息”這一條款。交警將司機的駕駛證交給媒體,不僅是“二次處罰””,更是觸犯了《刑法》“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而媒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向社會公布其個人信息同樣不妥。
B律師:記者因“公共利益”採訪,不侵權
首先,每個自然人都享有自己的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可以拒絕他人拍照(攝像)的權利。但是對於正在進行的報導是即時新聞事件正常製作的圖片,不能被認為侵犯被拍照(攝像)者的肖像權。對於新聞採訪中是否涉及到侵犯民眾的肖像權問題,應該區別對待。關於公民的肖像權保護,在與公共利益有關的情況下,肖像權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媒體有權發表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的照片(但對未成年人的照片應作適當的處理)。
本事件中,新聞採訪的記者,對於即時發生的違章車輛進行曝光報導,整治交通違章,是一個政府部門的公共利益行為,而不是為了某個人、某個企業、某個別單位的“私利益”所進行的行為。因此,在交警執法過程中記者的現場採訪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女司機受到法律的懲戒,並不代表其本人失去個人隱私被保護的權利。網路的傳播之快,引發最大的一個法律問題就是人肉搜尋,公布其身份證號碼等行為已經在法律上構成侵權,侵犯個人隱私權。因此,人肉搜尋在法律上是禁止的。
另外,交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檢查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同時交給現場記者,這個行為不夠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因為本罪成立必須是“情節嚴重”,對如果提供公民信息的行為人沒有因此獲利,或者違反了對個別公民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
■網友就“中華女”事件進行反思
A 網友:“中華女”怎樣才會不打人
一名自稱是貴陽市新聞工作者的網友表示,按照媒體和記者的規範,第一,採訪時問“是否丟臉”是絕對違規的;第二,新聞標題的製作,是禁止使用一些形容詞的,因為什麼是“強悍”、什麼是“暴”,並沒有清晰的標準與新聞追求嚴謹的事實真相背道馳;第三,媒體應該是還原事實的平台,而不是兜售私貨、尋仇報復的武器。當事記者和媒體利用話語權為自己出氣,其它媒體出於同行意氣幫腔,都有違媒體規範。
南京網友“愺嚤浹”說,目前為止已經很公平公正了:“中華女”違章被處罰,女記者口不擇言被掌嘴,“中華女”動手打人被拘留……一切都是如此的合情合理,請不要再興風作浪。
網友“王貴山、鄒榮然”總結式地說,該發生的已經發生,怒罵毆打女記者的“中華女”已被貴陽警方治安拘留,受到了應有的懲罰,被怒罵毆打女記者儘管心中委屈,但也應該認真反思自己的提問方式。“中華女”事件給予所有從事新聞工作人員警示:認真學習,全面提升業務素質,“中華女”可能才不打不罵你。 《晶報》作者何龍撰文指出,“因為女記者的一個有問題的問題讓錯誤的主角淡出,就像有人在抓小偷時言行失當,人們因為這個失當把他團團圍住吐以唾沫,而小偷卻悄悄地逃出人們的視線……”,“我們更應該把理性當作夢中情人來追求。聽任情緒信馬由韁,盲從毀譽主次倒置,其最終結果將是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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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律師:別戴著有色眼鏡去折射事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這個事件,我們應該考慮的是:女司機該不該違章、應不應打人,打人的法律後果,打人後哪些權益仍受法律保護;女記者,工作方式有哪些需要改進;媒體該怎樣更公正、真實、透明度。如果大家能更多地從事實本身來關注、來監督、來建議,就不會一味糾結於“香車美女”、職業差別、財富多少等話題了。
就這個事件,網友眾說紛紜,網路上各種各樣的表達方式都有,當然其中也不乏一些真正冷靜、寬容、公正的評論。
通過一系列新聞報導與網友評論,我們發現,言論是自由的,思想是自由的,不同的生活狀態、生活觀念產生的社會理念,都是自由的。媒體同時也給廣大的民眾提供了一個監督的平台,甚至包括很多懷疑、指責、批判媒體自身的輿論,都是由媒體本身這個平台提供和實現的。不管怎樣,這是一種社會參與力量的壯大,也是媒體本身提供的一種供民眾參與、監督、批評(包括批評自己)的一種進步。
我們只有讓自己在面對社會事件時,抱著客觀、公正、寬容的心態,正確的看待事實,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才能夠讓法治的概念,走進民眾的世界。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條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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